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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10 年公司法保險法證交法考古題

民國 110 年(2021)司法官「公司法保險法證交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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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製造之非公開發行 公司,其所生產的多款泡麵及飲料深受廣大消費者所喜愛。B 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B 公司)則是一家總公司位於高雄市,從事食品銷售與通路 之非公開發行公司。B 公司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萬股,但從未發 行任何特別股,該公司設有7名董事及3名監察人。A 公司轉投資B 公司, 並持有B 公司48%的股權。甲為A 公司的控制股東,並掛名A 公司之榮 譽董事長,但並未在A 公司或B 公司擔任董事或經理人職務。此外,A 公司亦透過旗下另一家設立於英屬開曼群島的C 從屬公司,持有B 公司 股份計300萬股。A 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推派乙、丙、丁3人為其代表 人,當選B 公司三席董事。由於B 公司打算增加在臺南市的營業據點, 所以自去年3月起便積極在臺南市尋找適合的土地,作為公司擴大營業據 點之用。甲在臺南市安南區擁有一塊土地,市值約新臺幣5,000萬元。去 年5月,甲將其位於臺南市安南區的該筆土地賣給B 公司,則甲與B 公 司為此一土地買賣時,是否應由B 公司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一般而言, 監察人為複數時應如何代表公司?是否應先經董事會決議?(50分)
甲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以其所有之車輛(下稱甲車)向A 保險公 司投保車體損失保險,保險契約約定被保險汽車在保險期間內因碰撞、 傾覆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甲於投保後將甲車交予 友人乙開設之汽車租賃公司出租營利。105年12月間,乙將甲車出租予 丙,租賃期間內丙駕駛甲車與丁所駕駛之汽車發生碰撞,致甲車損失60 萬元,甲向A 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A 保險公司以系爭保險契約條款 之不保事項有:「下列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 負賠償責任:……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 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毀損滅失。……」之約定為由,主 張不負保險責任。雙方和解未果,甲遂於106年3月提起訴訟請求A 保險 公司給付保險金,甲以保險單所列不保事項應屬特約條款,且A 保險公 司知有得解除原因而未於法定解約期間內解除契約為由,主張A 保險公 司仍應負保險責任。試問:A 保險公司得否拒絕理賠?(25分) | 30960
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為生技醫藥大廠,致力研究發展抗癌症新藥。 然而新藥研發並不順利,且公司財務上有重大缺口。A 公司發布不實財 報,美化帳務並隱匿財務危機,致使公司股價依然上漲。甲因為看好生 技股,於閱讀A 公司財報後,覺得A 公司相當穩健而大筆買入A 公司 股票。後來不實財報被揭露,A 公司股價因而大跌。其後國內發生金融 危機,A 公司股價隨市場走勢進一步下跌。甲決定認賠殺出。試問:甲 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數額其計算方法為何?所應考慮之因素有那些?如 果甲在得知不實財報消息時,未於第一時間賣出,A 公司得否主張甲與 有過失?並請詳述理由。(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