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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14 年公司法保險法證交法考古題
民國 114 年(2025)司法官「公司法保險法證交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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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A 公司),A 公司係於民
國(下同)100 年由B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B
公司)與多位投資人合資成立,從事生物科技生產及研發業務,其中B
公司持有A 公司45%之股份,甲、乙、丙三人分別持有B 公司5%之股
份。經查A 公司於109 年度之營業收入,已占B 公司合併營收比率之
70%、稅後淨利之48%,A 公司自109 年度起已成為B 公司之最重要轉
投資公司。甲為從事生物科技生產及研發之C 公司之經理人,未經C 公
司之同意,自109 年6 月20 日起擔任B 公司之監察人,任期三年。此
外,甲當選B 公司監察人後,並於同日當選從事生物科技生產及研發之
D 公司董事。又甲於110 年7 月初,因監察人之職位獲悉B 公司之重大
訊息而向B 公司之股東買進股份。試問:
甲兼任B 公司監察人是否合法?又甲當選D 公司董事是否構成競業
行為?(20 分)
B 公司可否經股東會決議,請求甲將其向B 公司股東購買股票所獲得
之利益歸入公司?(10 分)
B 公司之股東丁擬依公司法之規定,訴請法院裁判解任甲監察人之職
位,請問是否符合裁判解任之要件?訴訟進行中,甲於任期屆至後又
再度當選B 公司之監察人,則法院得否解任甲?(20 分)
因房價高漲,甲欲為其子乙購買房屋一幢。由甲出資頭期款,登記乙為
房屋所有權人,後續房貸則由乙負擔,並約定兩人一同居住並存放貨物。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乙為被保險人,為該屋向A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額6 百萬元,該條款約定:「當有其他保險契約
時,本保險不負責任。」同時,乙在不知情下也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
險人,向B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B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額亦為6 百
萬元,該保單條款則約定:「當有其他保險時,由其他保險優先理賠,本
保險僅就不足之部分負擔理賠。」某日,乙所聘之員工丙因勞資糾紛,
遂故意縱火致該屋完全毀損,當時該建物之價值為1 千萬元。A 公司就
火災保險業務,有向C 再保險人投保分出再保比例為50%之再保險。試問:
A、B 公司其所應負保險金之數額為何?(15 分)
於給付保險金後,A、B 公司得代位行使向丙請求損害賠償數額為何?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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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為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B 為未上市(櫃)公開
發行股票公司(下稱B 公司),乃食品原料大廠;C 為非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下稱C 公司),A 公司為B 公司與C 公司之控制公司。A 公司本
身因決策失誤造成不少虧損,A 公司編製的財務報表隱匿了投資的重大
虧損而未予揭露,A 公司之會計師甲因疏失而未能發現而仍予以無保留
意見之簽證,使A 公司表象上呈現每股稅後盈餘2 元且營運極佳之外
觀,致使投資人誤信A、B 及C 三間公司,其集團合作產生市場綜效,
故認為A 公司為值得投資之公司,而購買A 公司股票。投資人乙從未看
過A 公司財報,但仍然大量購入A 公司之股票。其後A 公司被媒體披
露真相後,造成股價大跌,乙因而受到重大損失。丙早於民國90 年(A
公司上市前),即為A 公司之股東,原本預計在股價高檔賣出持股,但
見A 公司蒸蒸日上之外觀而打消原意,繼續持有股份。試問:乙、丙可
否向A、甲主張損害賠償責任?A、甲可為何種抗辯?請依證券交易法
相關規定詳細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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