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000 萬
股(含無表決權股100 萬股),B 為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於今年一月以新臺幣(下同)60 萬元購入A 公司無表決權特別股
100 萬股,自然人甲持有A 公司310 萬股,自然人乙持有A 公司100 萬
股,自然人丙持有A 公司3,000 股,甲乙丙皆已經持有A 公司股份一年
以上,今年五月B 公司聯合甲股東和乙股東欲召開股東臨時會,並於合
法通知期間,寄發召集臨時股東會之通知,但因疏失漏未通知股東丙。
試問:若B 公司實收股本為100 萬元,其取得A 公司股份是否合法?股
東B 公司、甲和乙是否有召集股東會之權限?若該會之召集權無瑕疵,
股東甲、乙得否向公司請求查閱或抄錄股東名簿?又,漏未通知股東丙,
股東臨時會之決議是否得因此一瑕疵而撤銷?(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