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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11 年勞動社會法考古題

民國 111 年(2022)司法官「勞動社會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3 題申論題

甲與乙分別自民國81 年10 月1 日、87 年2 月1 日起任職於丙飯店。 92 年間因SARS 疫情快速擴散,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乃於 92 年3 月27 日宣布將SARS 列為法定傳染病,並陸續採取強制機場入 出境旅客量體溫、和平醫院封院及全民量體溫等因應措施,歷經3 個多 月努力,終於控制SARS 疫情。臺灣先於92 年6 月17 日經世界衛生組 織(WHO)從「旅遊警示區」除名,繼於同年7 月5 日從「SARS 疫區 (感染區)」除名。然於SARS 疫情期間,臺灣觀光業受到重創,來臺旅 客銳減,平均減少逾3 成,92 年5、6 月甚至減少7 成,包括丙在內之 飯店業生意蕭條,客房及餐廳客人十分稀少,丙飯店雖然推出便當外賣 服務,仍嚴重虧損,丙不得已於92 年4 月公告採取:①92 年4 月至6 月份所有人員薪資全面調降百分之五,但以不低於1 萬8 千元為下限。 ②強制每人每月排定2 天不支薪休假等措施。迄至同年7 月5 日臺灣自 感染區除名後,丙即公告自7 月起全面恢復百分之五薪資。甲與乙於上 開4 月公告後,隨即向丙飯店表示反對上開工作報酬之不利變更,並數 度向丙飯店陳情及請勞工局代為協調,但丙飯店仍拒不依約給付工作報 酬,甲、乙主張丙飯店之行為,顯已該當勞動基準法第14 條第1 項第5 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規定,乃於92 年6 月25 日協 調會議中向丙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試問:丙單方面不利益變更工作規則, 是否可拘束反對之甲、乙?(30 分) 30770
勞工甲、乙均為A 公司員工。甲於民國106 年4 月16 日當選為B 全國 金融商品行銷人員產業工會(下稱B 產業工會)之理事長。勞工乙則自 105 年4 月1 日起擔任C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下稱C 聯合總會) 之理事長。C 聯合總會於105 年4 月15 日發函A 公司,申請理事長乙 全日駐會辦理會務,A 公司於105 年4 月29 日函復稱因為乙不具企業 工會理事、監事身分,其申請會務假不符合工會法第36 條第3 項之規 定,惟考量C 聯合總會為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勉予同意自105 年5 月 1 日起至107 年5 月31 日(即乙屆齡退休生效日之前1 日)止准其理事 長全日駐會。B 產業工會於106 年6 月26 日發函請求A 公司比照C 聯 合總會之理事長乙全日會務公假之例,給予甲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或 每週至少2 日得請公假辦理會務,經A 公司以其所請於法恐有不合,乃 於106 年7 月19 日函復歉難同意。對於同年7 月19 日之回函,A 公司 同年7 月3 日之簽呈載明略以:「四、依據前次法遵暨法務處所提供意 見,工會法第36 條係保障企業工會之活動權,惟僅限於企業工會,而 不及於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欲爭取會務假時,應 與雇主協商,在協商未有結果之前,申請人並不當然享有工會會務假之 權利……。五、鑑於本案產業工會既非本行企業工會,依勞動部之見解, 本行即無給予會務假之義務,爰本案仍擬函復該會婉拒所請。」 B 產業工會以A 公司106 年7 月19 日否准全日駐會或每週至少2 日之 會務公假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 條第1 項第5 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請問有無理由?(30 分)
25 歲之勞工甲於民國111 年6 月1 日受僱於登記有案之乙公司,並於同 日到職。乙公司僱用員工人數為3 人。乙公司認為其為4 人以下之公司, 故未向勞工保險局加保勞工保險與職業災害勞工保險。甲於到職10 日 後,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試問:乙公司是否須為甲加保職業災害保 險?甲遭遇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能否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乙公司須 負何種責任?(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