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分別自民國81 年10 月1 日、87 年2 月1 日起任職於丙飯店。
92 年間因SARS 疫情快速擴散,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乃於
92 年3 月27 日宣布將SARS 列為法定傳染病,並陸續採取強制機場入
出境旅客量體溫、和平醫院封院及全民量體溫等因應措施,歷經3 個多
月努力,終於控制SARS 疫情。臺灣先於92 年6 月17 日經世界衛生組
織(WHO)從「旅遊警示區」除名,繼於同年7 月5 日從「SARS 疫區
(感染區)」除名。然於SARS 疫情期間,臺灣觀光業受到重創,來臺旅
客銳減,平均減少逾3 成,92 年5、6 月甚至減少7 成,包括丙在內之
飯店業生意蕭條,客房及餐廳客人十分稀少,丙飯店雖然推出便當外賣
服務,仍嚴重虧損,丙不得已於92 年4 月公告採取:①92 年4 月至6
月份所有人員薪資全面調降百分之五,但以不低於1 萬8 千元為下限。
②強制每人每月排定2 天不支薪休假等措施。迄至同年7 月5 日臺灣自
感染區除名後,丙即公告自7 月起全面恢復百分之五薪資。甲與乙於上
開4 月公告後,隨即向丙飯店表示反對上開工作報酬之不利變更,並數
度向丙飯店陳情及請勞工局代為協調,但丙飯店仍拒不依約給付工作報
酬,甲、乙主張丙飯店之行為,顯已該當勞動基準法第14 條第1 項第5
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規定,乃於92 年6 月25 日協
調會議中向丙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試問:丙單方面不利益變更工作規則,
是否可拘束反對之甲、乙?(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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