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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8 年勞動社會法考古題

民國 108 年(2019)司法官「勞動社會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3 題申論題

甲為16 歲之高一學生,利用暑假期間在A 飲料店打工,時薪新臺幣(下 同)150 元,每月工作60 小時,換算每月收入約9,000 元。面試時雇主 乙向甲告知:飲料店所聘用之員工均為計時工讀生,且月薪未達基本工 資,可不用參加勞工保險,乙亦未為甲加保。甲在到職第三日上午欲前 往A 飲料店上班時發生車禍,身體受有重大傷害。試依勞工保險條例相 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乙是否須為甲加保勞工保險?(10 分) 如甲符合被保險人資格,甲可就其傷害依勞工保險條例主張如何之權 利?(15 分) 承上子題,該權利之時效期間為何?自何時起算?試就相關爭議說明 之。(15 分)
甲勞工受僱於100 名員工之A 公司為不定期契約工,甲勞工所從事之工 作,非屬於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所核定之工作。雙方合意自民國108 年3 月1 日開始上班,試用期為3 個月,試用期間月薪為正式員工之八 成,試用期滿合格後始支全薪新臺幣(下同)24,000 元,試用期滿合格 後始由A 公司為其開始提繳勞工退休金。試用期間無論工時、休假、例 假等皆與正式勞工福利同。惟A 公司為考核其勤奮態度,雙方合意每月 正常工時連同加班需做滿240 小時,加班費每月固定給與2,000 元,不 再另計。甲勞工兢兢業業工作3 個月,期間並無任何犯錯情形。不料三 個月試用期滿後,A 公司未具任何理由通知甲勞工不符合A 公司需求不 聘任為正式員工。甲勞工無法忍受A 公司對其所作所為,遂向法院提起 訴訟。請針對A 公司與甲勞工之勞動契約關係,回答以下各題: 試用期間工資給與及工時之約定是否合法?(10 分) 依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見解,雇主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終止契約之規 定?(10 分) 30770
A 公司員工6,000 人,A 公司組織上設有人力資源處,置處長一人,負 責全體員工之人事事項。其次,A 公司之少數勞工40 人組成B 企業工 會,經常針對A 公司違背勞動基準法之行為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令A 公司不悅。 因B 企業工會之常務理事甲擬請求全日會務公假,以辦理會務,乃經由 B 企業工會提起團體協商,為此,A 公司指示人力資源處統籌團體協商 之準備事宜。 今因B 企業工會擇定於104 年2 月1 日召開會員大會,A 公司人力資源 處處長乙指示該處勞工丙等10 人集體加入工會,並於會員大會前積極與 勞工丙等10 人密集商議後發起連署,連署內容為罷免常務理事甲,並於 會員大會時主導議事,安排勞工丙擔任主席,最終作成罷免常務理事甲 之決議。 B 企業工會因之向勞動部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請求裁決事項為:確認 A 公司因其人力資源處處長乙與勞工丙等10 人,於B 企業工會104 年2 月1 日召開會員大會前發起罷免常務理事甲之連署,並於會員大會當天 主導會議議事程序及議決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 條第1 項第5 款(雇 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 立、組織或活動之行為)之不當勞動行為。 請問: A 公司之人力資源處處長乙與勞工丙等10 人,是否該當工會法第35 條所稱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20 分) B 企業工會申請裁決有無理由?(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