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甲、乙皆為女性,民國(下同)111 年1 月起任職於A 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A 公司)擔任空服員,並都是A 公司企業工會(下稱B 工
會)之會員。A 公司與B 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於113 年1 月1 日開始施
行,其中有規定:「B 工會原則上不同意A 公司使B 工會之女性會員於
夜間工作,A 公司若有使B 工會女性會員於夜間工作之需求,須另取得
B 工會之同意」。
甲為單身主義者,熱愛空服員工作,尤其喜愛在「紅眼班機」(在深夜
至凌晨時段飛行,並於翌日清晨至早上抵達目的地之班機)執行工作。
113 年1 月起,A 公司每個月皆有安排甲在紅眼班機上執行工作,但
從未徵求B 工會之同意。請問A 公司使甲於夜間工作,是否合法?
(15 分)
乙在進入A 公司服務時即已結婚,113 年3 月乙發現自己懷孕後立即
告知A 公司,並表示其身體狀況良好,希望在其懷孕滿7 個月前,A
公司能繼續安排其在夜間工作。A 公司基於保護懷孕空服員與其胎兒
健康與安全之立場,原則上不會安排懷孕空服員於夜間工作。113 年7
月間,原先排夜班飛行的空服員丙因急性盲腸炎,緊急住院開刀,A
公司在徵得乙之同意,並確認其身體狀況無慮後,由乙代丙夜間工作。
請問A 公司在前述情況下,使乙於夜間工作,是否合法?(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