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發明專利P 之專利權人,專利P 為物品專利,其請求項C1 由三要
件X、Y 及Z 所構成。專利P 之專利說明書揭露之實施例僅有A 物,A
物之製造乃是實施X、Y 及Z1 等三個要件,而Z1 要件為Z 要件之下位
要件,依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專利P 申請日之解釋,
Z1 要件歸攝於Z 要件之解釋範圍。乙明知專利P 業已由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核准,依法公告給予發明專利權在案,卻未經甲同意而實施專利P 之
請求項C1 相關內容,於市場上產銷F 物。而F 物之製造是實施X、Y 及
Z2 等三個要件。甲認為Z2 要件亦為Z 要件之下位要件,依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專利P 申請日之解釋,Z 要件解釋範圍應包
括Z2 要件,遂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向乙提起專利侵權之民事訴訟,主
張F 物之製造與販賣侵害P 之專利權,構成文義侵害。試附具法律理由
分別回答下列各項問題:
若前述訴訟中,乙認為專利P 之說明書實施例中僅揭露A 物之製造,
而A 物之製造乃是實施X、Y 及Z1 等要件,並未揭露實施X、Y 及
Z2 等要件所製造之F 物,故F 物之產銷不應構成文義侵害,以之為抗
辯。請試述文義侵害之意義,並論析前述抗辯是否合法?(15 分)
若前述訴訟中,甲主張Z 要件解釋範圍應包括Z2 要件,係基於專利P
請求項C1 文字及專利說明書所揭露資訊等證據來源,但乙參閱專利P
相關權威工具書,發現該書載明Z 要件於專利P 申請日之解釋不應包
括Z2 要件,故F 物之產銷不應構成文義侵害,以之為抗辯。請問該抗
辯是否合法?(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