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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13 年智慧財產法考古題

民國 113 年(2024)司法官「智慧財產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3 題申論題

甲為發明專利P 之專利權人,專利P 為物品專利,其請求項C1 由三要 件X、Y 及Z 所構成。專利P 之專利說明書揭露之實施例僅有A 物,A 物之製造乃是實施X、Y 及Z1 等三個要件,而Z1 要件為Z 要件之下位 要件,依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專利P 申請日之解釋, Z1 要件歸攝於Z 要件之解釋範圍。乙明知專利P 業已由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核准,依法公告給予發明專利權在案,卻未經甲同意而實施專利P 之 請求項C1 相關內容,於市場上產銷F 物。而F 物之製造是實施X、Y 及 Z2 等三個要件。甲認為Z2 要件亦為Z 要件之下位要件,依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專利P 申請日之解釋,Z 要件解釋範圍應包 括Z2 要件,遂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向乙提起專利侵權之民事訴訟,主 張F 物之製造與販賣侵害P 之專利權,構成文義侵害。試附具法律理由 分別回答下列各項問題: 若前述訴訟中,乙認為專利P 之說明書實施例中僅揭露A 物之製造, 而A 物之製造乃是實施X、Y 及Z1 等要件,並未揭露實施X、Y 及 Z2 等要件所製造之F 物,故F 物之產銷不應構成文義侵害,以之為抗 辯。請試述文義侵害之意義,並論析前述抗辯是否合法?(15 分) 若前述訴訟中,甲主張Z 要件解釋範圍應包括Z2 要件,係基於專利P 請求項C1 文字及專利說明書所揭露資訊等證據來源,但乙參閱專利P 相關權威工具書,發現該書載明Z 要件於專利P 申請日之解釋不應包 括Z2 要件,故F 物之產銷不應構成文義侵害,以之為抗辯。請問該抗 辯是否合法?(15 分)
甲創作科幻小說A,目前已發行紙本,正與出版商乙洽談數位電子書之 授權。出版商丙為建構數位圖書館,未經甲同意將A 小說製作成電子書, 並將電子書上傳至數位圖書館之伺服器儲存,公眾除可免費線上閱讀 外,更可付費下載全書。甲知悉出版商丙之前述行為,遂於智慧財產及 商業法院向出版商丙提起著作財產權之侵權訴訟,而訴訟中出版商丙認 為將A 小說製作成電子書是技術上重要突破與經濟加值,且數位圖書館 之建構係為服務公眾,並加速圖書數位化利用的發展,故以著作權法第 65 條所規定之「其他合理使用」作為侵權抗辯。試問:該抗辯是否合法, 請附具理由論述之。(30 分) 30670
甲以古早店鋪為背景之「X 清青青草茶」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圖樣申 請商標註冊,其中「X(地名)、青草茶」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 品類別第32 類商品或服務為「青草植物茶、青草植物茶包、青草飲料、 青草茶」及第43 類商品或服務為「青草飲料店」,並獲商標註冊在案。 乙則以「清青」二字作為商號名稱,並加入Y 家字樣之朱紅印記及綠豆、 茶葉與「Ching」英文字樣,經Z 縣政府核准設立登記在案,在Z 縣開 設「清青」商號,並在包裝、菜單、網路資訊推出各類「清青」茶飲, 使用到系爭商標「清青」圖樣,且系爭商號所提供之商品類別,係為一 般茶飲(綠茶、烏龍茶、青茶等)、口感茶飲(蘆薈、寒天)、熱飲(柚 子茶、紅豆紫米奶茶)、奶類茶品(奶茶、阿華田)、冰果飲(甘蔗青茶、 綠豆冰沙)。 甲主張:伊在系爭「清青」商標專用期間,係前來X 地方旅遊之觀光客 必到之消費點,具一定知名度,已成為青草茶中之著名商標。且乙明知 「清青」青草茶為甲首創之商標,惡意抄襲系爭商標之「清青」二字,經 營地址設於Z 縣「清青」商號,並在包裝、菜單、網路資訊推出各類「清 青」茶飲,使用到系爭商標「清青」圖樣,足以讓消費者誤認乙之清青 茶飲係來自於甲或關係企業、或加盟關係或互為投資之股東足以致相關 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已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乙則辯稱:系爭「清青」商號係依當地民俗傳統算命師提供五項名稱中, 選擇「清青」為商號名稱,且其開業至今,從未聽聞過甲之系爭商標名 稱,嗣於113 年1 月間,收受甲委託律師來函,始知悉系爭商標存在, 其並無侵害系爭商標權之惡意。又系爭商標在Youtube 影片觀看次數低, 每年觀看該影片次數僅為21 人至635 人之流量,換算為每日僅0 人至 1.7 人觸及流量。此外,以「全臺灣有名青草茶店」為關鍵字,在搜尋引 擎Google 搜尋,系爭商標並不易查找到,且以「清青」搜尋,乙之Y 家 茶飲處於第3 名,反而甲之系爭商標與店家,標示「X 清青青草茶」者, 僅有20 則評論及Line 熱點評有5 篇,樣本數少,未排入搜尋主題名單, 並甲使用系爭商標在其發源地X,既無其他分店,亦無商標成功執行權 利之紀錄,且不曾有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是系爭商標並非著名 商標。 請就系爭商標是否構成著名商標,以及系爭商標與商號名稱是否發生混 淆誤認之虞,詳加評述甲之主張與乙之答辯,何者有理由?(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