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下同)106 年6 月9 日申請,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
慧局」)准予新型專利,並於同年8 月16 日公告,嗣甲發現市面乙販售
之A 產品有侵害其新型專利之情形,擬對乙提起專利侵權之民事訴訟。
甲另於同年11 月1 日向智慧局申請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經該局檢索
比對結果,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下稱「技術報告」),其比對結果為
不具新穎性。試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就該不具有新穎性之技術報告,得否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10分)
設若甲於起訴前並未提示技術報告向乙警告,於起訴時亦未向法院提
出上開技術報告,則甲是否仍得向法院起訴請求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以行使其新型專利權?(15分)
設若乙以上開技術報告所援引相同之證據,另案向智慧局提出舉發,
主張該新型專利不具新穎性,新型專利權應予撤銷。詎智慧局審查結
果,認上開相同之證據不足以證明甲之新型專利不具新穎性,而為舉
發不成立之審定。乙不服,經訴願程序後,循序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主張於該舉發案,智慧局應受先前技術報告檢索比對結果之拘束(即
系爭新型專利不具新穎性),其所作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已變更該技術
報告理由見解,於法有違,故應予撤銷。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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