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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9 年民法與民訴(二)考古題
民國 109 年(2020)司法官「民法與民訴(二)」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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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對乙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甲於民國(下同)107 年3 月2 日匯款新
臺幣(下同)100 萬元予乙之某銀行帳戶,事後發現係因誤寫帳號而匯
款,經請求乙返還未果,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該筆款項。
乙抗辯稱:「乙收受該100 萬元具有法律上原因,並非不當得利。即使
法院認無法律上原因,因甲曾於105 年8 月25 日向乙購買某批儀器,
積欠貨款100 萬元,仍未清償,乙在此據之主張抵銷。」甲對乙之抗辯
則主張:「乙所稱有收受原因云云,並無依據。至於100 萬元貨款部分,
甲早已清償完畢,若法院認為尚未清償,因該批儀器有瑕疵,構成不完
全給付,並因該項瑕疵給付造成甲受有100 萬元之財產損害,甲據此亦
得以該100 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乙之貨款債權相抵銷」。乙則辯稱
其就儀器有瑕疵並無可歸責。試問:
就甲所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法律上原因」此一要件事實,應
由何人負舉證責任?乙僅辯稱收受該100 萬元有法律上之原因,是否
已盡其主張責任?(25 分)
就甲所主張100 萬元貨款之「清償」要件事實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歸責」要件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如法院於本案審理時,已認定甲對乙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甲曾因
向乙購買儀器積欠貨款,而就甲對該貨款已清償之事實尚未調查證
據,可否逕行認定甲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乙之貨款債權經
抵銷而消滅,甲對乙仍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故判決甲勝訴?(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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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為獨子,於民國(下同)70 年間與乙女結婚,婚後5 年未能生育,
甲在其寡母丙之壓力下,於78 年間與乙商量,經人安排,私下抱來剛出
生1 個月之棄嬰A 男,偽造出生證明,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為甲乙之婚
生子女。2 年後,乙生下B 女。100 年間,甲因車禍去世,乙隨即告知
B,其生父實為丁。丁與其妻戊因感情不睦分居多年,兩人生有已成年之
C 男。丁於104 年因癌症去世。試問:
B 於丁之喪禮後,向法院起訴否認甲為其生父。另為與丁建立父女關
係,提起認領子女之訴。上開訴訟之適格被告為何人?B 之請求有無
理由?(25 分)
丙於100 年間始知悉甲皆非A 與B 之生父,其欲排除兩人與甲之父
子關係,於甲死亡後立即對A 提起確認A 與甲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另對B 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上開訴訟之被告適格是否有欠缺?丙
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設甲於90 年間已知B 非其所生,即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甲得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B 請求返還
自80 年間至90 年間所支出之扶養費?(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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