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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13 年民法與民訴(二)考古題

民國 113 年(2024)司法官「民法與民訴(二)」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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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原告,於民國(下同)113 年5 月1 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 法院判決命乙應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下稱「本訴訟」),其主張 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於105 年3 月間購買A 地,借用乙名義登記為所 有人,其後因無借名登記之需要,向乙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惟遭乙拒絕,為此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 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如聲明。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抗 辯:甲曾於111 年2 月15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1,000 萬元,約定1 年後還 款,惟其後因無力清償債務,甲於112 年12 月1 日向乙表示,願將A 地作為抵償之用,故無請求返還之權利,而且A 地已於113 年6 月1 日 由乙出售予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交付之。甲則否認對乙曾為 借款,並主張乙、丙間為假買賣。試問: 如甲為確認乙、丙間為假買賣,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丙為被告,是否 合法?如為使紛爭能一次解決,甲對丙應為如何之請求?(25 分) 如甲另外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買賣關係不存在,是否須列乙、丙為 共同被告?(25 分) 於本訴訟之判決確定後,關於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丙是否受 甲、乙間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25 分) | 30950
甲列乙、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6 年5 月15 日起訴,主張:兩造 共同承租某中古車賣場,約定3 人平均繳納每月租金,販售各自所有之 中古車,並自負盈虧責任。不料,乙、丙竟趁甲前往中國大陸旅遊期間, 於101 年5 月20 日共同盜賣甲所有放置於該賣場內的A 車,得款新臺 幣(下同)250 萬元,乙分得150 萬元、丙分得100 萬元。嗣後,甲於 同年5 月31 日返回賣場清點車輛始察覺上情等語,依共同侵權行為之 規定,聲明求為判決命乙、丙連帶賠償甲250 萬元。乙、丙於訴訟中抗 辯:其等於101 年5 月20 日賣出A 車,甲自承同年月31 日發現上情, 卻遲至106 年5 月15 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其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甲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甲嗣追加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擇一 判命乙、丙連帶給付250 萬元。乙、丙同意甲所為追加。試問: 受訴法院審理結果,若認甲前開主張之事實屬實,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甲請求乙、丙連帶返還不當得利250 萬元, 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裁判?(40 分) 設乙、丙抗辯:其等倘應負給付義務,因甲尚積欠乙借款250 萬元未 清償,乃當庭向甲為抵銷。若乙對甲之該筆借款債權確屬存在,其所 為抵銷意思表示,是否生抵銷之效果?乙就上開借款債權250 萬元部 分,於本件判決確定後,另案起訴請求,是否違反確定判決之既判力? (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