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分別向親友乙、丙、丁借款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500 萬元及300
萬元,借款清償期均已屆至。甲明知其財產僅餘市價800 萬元之A 地一
筆,別無其他財產,仍將A 地出賣於乙,並辦理移轉登記,用以抵償其
對乙之800 萬元債務,卻未清償其對丙和丁之債務,乙亦知其情事。丙
和戊結婚多年,未育有子女,戊繼承B 地一筆,丙經戊同意於B 地自建
違章C 屋一棟居住。後戊將B 地贈與其外甥庚,同時約定:庚允諾丙、
戊居住之C 屋使用B 基地至2 人百年終老(下稱系爭約定)。1 年後戊
死亡,庚旋即向丙訴請拆除C 屋返還B 地。另丁有鄰地為袋地之D 地
一筆,以市價1100 萬元賣給辛,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半年後,該袋
地所有人丑向辛請求確認對D 地有袋地通行權存在,經法院為丑勝訴之
判決確定。試問:
丙、丁依民法第244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就A 地之
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有無理由?(25 分)
丙以庚不履行系爭約定為由,對庚主張撤銷B 地之贈與契約,有無理
由?(25 分)
辛以D 地受袋地通行權限制為由,向丁請求權利瑕疵擔保之損害賠
償,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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