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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13 年民法與民訴(一)考古題

民國 113 年(2024)司法官「民法與民訴(一)」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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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分別向親友乙、丙、丁借款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500 萬元及300 萬元,借款清償期均已屆至。甲明知其財產僅餘市價800 萬元之A 地一 筆,別無其他財產,仍將A 地出賣於乙,並辦理移轉登記,用以抵償其 對乙之800 萬元債務,卻未清償其對丙和丁之債務,乙亦知其情事。丙 和戊結婚多年,未育有子女,戊繼承B 地一筆,丙經戊同意於B 地自建 違章C 屋一棟居住。後戊將B 地贈與其外甥庚,同時約定:庚允諾丙、 戊居住之C 屋使用B 基地至2 人百年終老(下稱系爭約定)。1 年後戊 死亡,庚旋即向丙訴請拆除C 屋返還B 地。另丁有鄰地為袋地之D 地 一筆,以市價1100 萬元賣給辛,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半年後,該袋 地所有人丑向辛請求確認對D 地有袋地通行權存在,經法院為丑勝訴之 判決確定。試問: 丙、丁依民法第244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就A 地之 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有無理由?(25 分) 丙以庚不履行系爭約定為由,對庚主張撤銷B 地之贈與契約,有無理 由?(25 分) 辛以D 地受袋地通行權限制為由,向丁請求權利瑕疵擔保之損害賠 償,有無理由?(25 分) | 30940
甲機關將A、B 兩項工程分別發包於乙公司與丙公司。甲、乙於民國 (下同)108 年2 月1 日就A 工程訂立契約,雙方約定:契約總價新臺 幣(下同)2 億元,乙應於110 年2 月1 日全部竣工,如逾期完工,應 按日以契約總價千分之一計罰逾期違約金。乙就其依約應提供契約總價 10%之履約擔保,於108 年3 月1 日以其對丁銀行金額2000 萬元之定 期存款債權(存款期間107 年10 月1 日至110 年10 月1 日)設定權利 質權予甲,並於同日將質權設定情事通知丁,丁明知其對乙有107 年間 已屆期未獲清償之借款債權3000 萬元,仍就該2000 萬元存款債權辦妥 設質註記。其後,乙因逾期完工日數共計80 日,遭甲計罰違約金1600 萬元。 又,B 工程施作期間中,丙於112 年7 月1 日將其未來得向甲請求之B 工程款(下稱B 工程款)讓與戊公司以抵償債務。同年10 月間,丙因 財務周轉不靈,無力支付分包商庚公司承攬報酬,丙乃徵得甲之同意, 將B 工程款讓與庚。同年11 月1 日,戊將受讓B 工程款債權一事通知 甲,甲自同年12 月起,陸續將原應給付丙之B 工程款悉數向庚給付。 試問: 若甲以A 工程尾款扣抵逾期違約金後,乙以甲按日以契約總價千分之 一計罰違約金,顯然過高,應予酌減為由,起訴請求甲返還經酌減部 分之數額。甲則抗辯:系爭違約金債務業經以尾款扣抵而履行完畢, 法院不得再為酌減。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若甲因A 工程尾款不足扣抵逾期違約金,乃於110 年11 月1 日實行 權利質權,請求丁給付系爭存款,丁以其對乙之3000 萬元借款債權, 與系爭存款債權主張抵銷。甲抗辯:其係行使權利質權,丁不得主張 抵銷,況丁受質權設定通知時,明知對乙有可抵銷之債權,卻未告知 其將來可能行使抵銷權,亦違反誠信原則。甲之抗辯有無理由?(30 分) 戊主張自己才是B 工程款債權之真正債權人,而請求甲給付,有無理由? (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