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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13 年海商法與海洋法考古題

民國 113 年(2024)司法官「海商法與海洋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我國籍A 公司與義大利籍B 航運公司洽商,委由B 公司自荷蘭鹿特丹 港船運精密機器乙批至我國基隆港。貨物裝載上船後,B 公司簽發記載 B 公司名稱的清潔載貨證券,載貨證券簽名處載明係由「B 公司代表船 舶所有人簽名(signed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shipowner)」。上述載貨證 券背面訂有二條款:一為「運送人身分條款」,載明本載貨證券運送人為 船舶所有人C 公司,C 公司應承擔所有運送義務及責任,B 公司僅為期 間傭船人(Time Charterer),B 公司無須承擔本載貨證券任何貨損或遲延 責任;另一為「管轄條款」,載明本載貨證券及其所表徵的運送契約所生 的任何爭議,應受英國倫敦法院專屬管轄(exclusive jurisdiction)。貨抵 我國後,A 公司發現機器貨物於運輸過程中受到撞擊,毀損嚴重,遂於 基隆地院依運送契約及載貨證券法律關係對B 公司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被告B 公司為下列二項抗辯,試問有無理由? 依管轄條款,我國無管轄權,我國法院應裁定駁回。(15分) 縱我國有管轄權且適用我國法,依上述運送人身分條款,B 公司非運 送人,B 公司無須承擔任何貨損責任。(15分) 30970
德商A 公司所有之德國籍X 貨櫃輪(25,000總噸,船舶價值3,000萬特別 提款權(下稱SDR))於駛進我國基隆港裝卸貨物時,因船長航海過失, 船速過快撞擊碼頭及碼頭邊我國籍裝卸公司所屬二部門式起重機,起重機 翻覆分別倒向碼頭貨櫃儲放區及船上,本事故造成各類損失/費用如下: ①二部門式起重機損失(含未能營運損失1,500萬SDR); ②基隆港碼頭受損(含未能營運損失1,000萬SDR); ③起重機翻覆時連帶造成二名碼頭工人死亡(賠償300萬SDR); ④碼頭上10只等待裝運至其他船舶之出口重櫃全部壓損(損失450萬 SDR); ⑤X 輪本身損失(修復費用1,000萬SDR); ⑥X 輪船上三名船員死亡(賠償600萬SDR); ⑦X 輪船上10只貨櫃貨物落海全損(損失300萬SDR,貨櫃為貨主所有); ⑧X 輪10只落海貨櫃打撈移除費用(50萬SDR);及 ⑨落海化學品櫃的污染清除費用(400萬SDR)。 X 輪事故後船舶價值為2,000萬SDR,依我國海商法,試問: 本事故所列何種損失,A 公司得主張航行過失免責?(5分) 本事故所列何種損失,A 公司得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15分) 本題得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限責數額為若干?(10分)
何謂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定義之「合法海灣」?(15分)請以該 定義與其他國際海洋法法源,為我國所公告之第一批領海基線中,三貂 角(T1)、龜頭岸(T22)與米島(T21)基線點間的水曲採直線基線(水 曲之封口線長度小於24浬,水曲面積小於以封口線為直徑所劃設之半圓 形),提供劃設之合法論據。(10分)
依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其他國際海洋法法源,締約國是否有具體 義務防止、減少和控制因氣候變遷,包括人為排放溫室氣體造成之海洋 環境污染,如海洋暖化、海平面上升與海水酸化?若有,分別舉出對應 條文說明其具體義務之內容。(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