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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14 年民法與民訴(二)考古題
民國 114 年(2025)司法官「民法與民訴(二)」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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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拆除坐落於A 地上之
B 屋,將A 地返還予甲,主張:「兩造原本分別共有A 地,乙依分管協
議占用A 地興建B 屋。嗣伊就A 地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經法院判決
命變價分割A 地確定後,伊依該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A 地,由伊
拍定取得A 地所有權。詎乙拒不拆除B 屋,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
定,求為如聲明之判決」等語。乙則以:「伊興建之B 屋原本係基於兩
造間分管協議占用A 地,此一合法使用A 地之權限,於甲拍定取得A
地所有權後,仍繼續存在,伊並非無權占有」等語,資為抗辯。受訴法
院為本案審理後,類推適用民法第425 條之1 規定,以兩造間推定有A
地租賃關係為由,駁回甲之訴。甲即提起上訴,並變更其訴為類推適用
民法第425 條之1 規定所生租賃關係,請求乙給付租金。試問:
甲於第二審所為訴之變更,是否合法?如為合法,是否影響第一審法
院對於原訴所為判決之效力?(25 分)
如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訴之變更合法,且本件訴訟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1 規定,得否不待甲請求核定租金,逕行判決命乙給付租金
予甲?法院應如何盡其闡明義務?(25 分)
承上,如第二審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租金確定後,甲再依民法第767 條
第1 項規定,以「甲、乙間原分管協議已因分割A 地之判決確定而消
滅,縱原共有人甲嗣後拍定取得A 地所有權,亦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1 規定使乙獲得占有權源,此並為最高法院最近之見解」為
由,起訴請求乙拆除坐落於A 地上之B 屋,將A 地返還予甲,是否
合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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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整」;事實主張略為:「乙於民國113 年5 月1 日向甲借款300 萬元,
逾期未返還借款,甲經多次催告未果。嗣甲查知乙承攬丙所有房屋之裝
潢工程,該項工程已完工並經驗收,丙尚餘工程尾款200 萬元未給付乙,
甲屢屢要求乙向丙催討工程尾款,乙均未予置理。甲為乙的債權人,乙
怠於行使對丙的權利,得依民法第242 條代位權之規定,代位乙行使對
丙之權利。」試問:
依甲所主張之事實,其訴之聲明是否符合代位權行使之規定?法院應
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丙抗辯:乙業已清償對甲之該借款債務等語。受訴法院調查結果,若
認此項抗辯屬實,應如何判決?甲在本件訴訟判決確定後,得否另對
乙提起請求返還該借款之訴訟?(25 分)
設乙將部分裝潢工程轉包由丁提供材料施作完成,該材料已附合成為
丙所有房屋之重要成分,惟乙迄未給付丁工程款,丁得否依民法第816
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償還該材料之價額?(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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