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拆除坐落於A 地上之
B 屋,將A 地返還予甲,主張:「兩造原本分別共有A 地,乙依分管協
議占用A 地興建B 屋。嗣伊就A 地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經法院判決
命變價分割A 地確定後,伊依該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A 地,由伊
拍定取得A 地所有權。詎乙拒不拆除B 屋,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
定,求為如聲明之判決」等語。乙則以:「伊興建之B 屋原本係基於兩
造間分管協議占用A 地,此一合法使用A 地之權限,於甲拍定取得A
地所有權後,仍繼續存在,伊並非無權占有」等語,資為抗辯。受訴法
院為本案審理後,類推適用民法第425 條之1 規定,以兩造間推定有A
地租賃關係為由,駁回甲之訴。甲即提起上訴,並變更其訴為類推適用
民法第425 條之1 規定所生租賃關係,請求乙給付租金。試問:
甲於第二審所為訴之變更,是否合法?如為合法,是否影響第一審法
院對於原訴所為判決之效力?(25 分)
如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訴之變更合法,且本件訴訟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1 規定,得否不待甲請求核定租金,逕行判決命乙給付租金
予甲?法院應如何盡其闡明義務?(25 分)
承上,如第二審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租金確定後,甲再依民法第767 條
第1 項規定,以「甲、乙間原分管協議已因分割A 地之判決確定而消
滅,縱原共有人甲嗣後拍定取得A 地所有權,亦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1 規定使乙獲得占有權源,此並為最高法院最近之見解」為
由,起訴請求乙拆除坐落於A 地上之B 屋,將A 地返還予甲,是否
合法?(25 分)
|
3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