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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11 年民法與民訴(二)考古題

民國 111 年(2022)司法官「民法與民訴(二)」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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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主張其所有某地段001 地號土地,法定用途為「建築用地」,與公路無 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屬袋地。周圍地分別有乙、丙所有 同段002、003 地號土地圍繞。伊有在001 地號土地興建集合住宅必要, 但乙及丙均否認伊有袋地通行權存在。爰依民法第787 條第1 項規定, 以乙及丙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001 地號土地對002 及003 地號土地通 行權存在;並主張001 地號土地為建地,依相關建築法規定,申辦建造 執照,建築基地聯絡公路之路寬須至少5 公尺,請求法院判准開設之通 行道路寬度應符合建築法規定。 乙及丙則辯稱:001 地號土地現狀仍可徒步與公路聯絡,不符合袋地要 件;乙、丙又分別辯稱,如法院認袋地通行權存在,開設5 公尺路寬對 自己損害過大,且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在相對方所有之003、002 地 號土地上。 請問: 若法院認為甲之土地對乙之土地或丙之土地袋地通行權存在,則於 審酌通行處所及方法時,應列入考慮之因素為何?法院准開設之通行 道路寬度,是否必須符合相關建築法規定,使甲得以申辦建築執照? (25 分) 民法第787 條第1 項之袋地通行權,法規範目的為何?袋地所有人提 起之訴訟,屬何種類型訴訟(確認、形成、給付訴訟)?(25 分) 共同被告乙、丙間,屬何種共同訴訟?若第一審法院判決認為甲之土 地在乙之土地有袋地通行權,且指定5 公尺寬度之通行道路,並駁回 甲對丙之請求。乙不服提出第二審上訴,甲就敗訴部分(對丙之訴) 未聲明不服。第二審法院如認第一審判准之通行方案不當,可否改判 甲之土地在丙之土地上通行權存在?請就乙上訴之移審效主觀範圍, 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30950
甲列乙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A 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甲, 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出資向丙購買A 屋一棟,登記於乙之名 下,供其住居,並擬作為將來婚後住所。其後甲、乙交惡,已無結婚之 意,甲曾多次向乙催告返還,乙均置之不理,甲得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 權,隨時向乙請求返還,並聲請傳喚丙為證人」;乙則抗辯:「A 屋雖係 甲向丙購買,但已經贈與乙,並提出甲曾向乙說:『A 屋送給你,作為我 倆愛的小屋』之對話錄音作為證據」;甲再抗辯:「該錄音係在甲不知情 下偷錄;且該屋係借名登記於乙名下,並非贈與;退萬步言,縱為贈與, 但係以結婚為條件,甲、乙既然沒結婚,乙當然要返還A 屋給甲」。 請問: 本件之訴訟標的為何?受訴法院應如何整理爭點?(40 分) 受訴法院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應否傳喚丙?乙之錄音能否作為證 據?(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