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主張其所有某地段001 地號土地,法定用途為「建築用地」,與公路無
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屬袋地。周圍地分別有乙、丙所有
同段002、003 地號土地圍繞。伊有在001 地號土地興建集合住宅必要,
但乙及丙均否認伊有袋地通行權存在。爰依民法第787 條第1 項規定,
以乙及丙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001 地號土地對002 及003 地號土地通
行權存在;並主張001 地號土地為建地,依相關建築法規定,申辦建造
執照,建築基地聯絡公路之路寬須至少5 公尺,請求法院判准開設之通
行道路寬度應符合建築法規定。
乙及丙則辯稱:001 地號土地現狀仍可徒步與公路聯絡,不符合袋地要
件;乙、丙又分別辯稱,如法院認袋地通行權存在,開設5 公尺路寬對
自己損害過大,且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在相對方所有之003、002 地
號土地上。
請問:
若法院認為甲之土地對乙之土地或丙之土地袋地通行權存在,則於
審酌通行處所及方法時,應列入考慮之因素為何?法院准開設之通行
道路寬度,是否必須符合相關建築法規定,使甲得以申辦建築執照?
(25 分)
民法第787 條第1 項之袋地通行權,法規範目的為何?袋地所有人提
起之訴訟,屬何種類型訴訟(確認、形成、給付訴訟)?(25 分)
共同被告乙、丙間,屬何種共同訴訟?若第一審法院判決認為甲之土
地在乙之土地有袋地通行權,且指定5 公尺寬度之通行道路,並駁回
甲對丙之請求。乙不服提出第二審上訴,甲就敗訴部分(對丙之訴)
未聲明不服。第二審法院如認第一審判准之通行方案不當,可否改判
甲之土地在丙之土地上通行權存在?請就乙上訴之移審效主觀範圍,
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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