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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10 年民法與民訴(二)考古題

民國 110 年(2021)司法官「民法與民訴(二)」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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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住所設於A 地)借款新臺幣1000萬元予乙(住所設於B 地),迄 未清償,甲訴請乙清償債務,並於民國(下同)109年間獲勝訴判決確 定。乙名下除X 地、Y 屋外,別無其他財產。乙於110年1月間,以買 賣為原因,將X 地移轉登記予丙(住所設於C 地);另於同年2月間, 以贈與為原因,將Y 屋移轉登記予丁(住所設於D 地)。甲為追索其 債權,乃以乙、丙、丁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係意圖脫產 而與丙、丁勾結,乙、丙間及乙、丁間之法律行為,均屬通謀虛偽意 思表示;縱非如此,乙、丙間及乙、丁間所為,均屬損害甲債權之行 為,乙、丙、丁亦明知其事,甲自有權撤銷其等法律行為。甲並先位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聲明:確認乙、丙間就X 地之買賣契約關 係不存在,丙應將X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確認乙、丁間就Y 屋之 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丁應將Y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備位依民法第 244條第1、2、4項規定,聲明:乙、丙間就X 地之買賣契約應予撤銷, 丙應將X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乙、丁間就Y 屋之贈與契約應予撤 銷,丁應將Y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試問: 甲以乙、丙、丁為共同被告,是否符合共同訴訟之要件?(25分) 就甲所主張關於「乙、丙」間法律行為之事實,其聲明是否不妥?法 院是否應為闡明?(25分) 承上,甲應如何更正或補充聲明,始能達成起訴之目的?(25分) | 30950
甲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1日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將A 地交 還予甲,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為:甲於109年6月5日向丙購買其所有之A 地,發現該地被乙無權占有,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上述聲明。於 110年1月20日法院行言詞辯論時,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陳述:甲未 取得A 地所有權,且乙自108年5月5日起向丙承租占有A 地,租期4 年,並非無權占有。甲則否認乙所陳述之承租事實。試問: 依甲陳述之事實,法院應為如何之審查以判斷甲之請求是否顯無理 由?(25分) 法院經調查證據結果,認定甲為A 地所有人及乙有承租該地,應如 何為本案判決?(25分) 甲在受本案判決敗訴確定後,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丁又對 乙起訴,主張乙無權占有A 地,故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將 該地交還予丁。乙則抗辯:丁所訴與之前甲所訴,二者為同一事件, 違反既判力,請求法院裁定駁回。乙之抗辯有無理由?(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