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108 年4 月20 日對乙、丙及丁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丙及
丁三人連帶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5 萬元,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丙、
丁及戊三人於90 年2 月5 日連帶向甲借貸45 萬元,乙同意為連帶保證
人,約定借期一年,迄今均未清償,為此請求乙、丙及丁分別履行保證
債務及借款返還債務。對此,乙否認其曾為保證人,丙抗辯甲未交付該
借款,丁則主張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期間而拒絕給付。試問:
若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甲及丁之主張均屬實,應如何裁判?
(25 分)
若一審判決原告勝訴,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
丁?(25 分)
若戊輔助被告而參加訴訟後,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甲嗣後對戊
起訴,請求償還系爭借款,戊得否主張甲並未交付該借款?(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