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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8 年民法與民訴(二)考古題

民國 108 年(2019)司法官「民法與民訴(二)」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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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108 年4 月20 日對乙、丙及丁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丙及 丁三人連帶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5 萬元,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丙、 丁及戊三人於90 年2 月5 日連帶向甲借貸45 萬元,乙同意為連帶保證 人,約定借期一年,迄今均未清償,為此請求乙、丙及丁分別履行保證 債務及借款返還債務。對此,乙否認其曾為保證人,丙抗辯甲未交付該 借款,丁則主張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期間而拒絕給付。試問: 若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甲及丁之主張均屬實,應如何裁判? (25 分) 若一審判決原告勝訴,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 丁?(25 分) 若戊輔助被告而參加訴訟後,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甲嗣後對戊 起訴,請求償還系爭借款,戊得否主張甲並未交付該借款?(25 分)
甲因車禍受傷送往A 醫院治療,由主治醫師乙進行腦部手術後轉至加護 病房觀察室,嗣A 醫院丙、丁二位醫師亦先後加入組成醫療小組,並分 工合作,共同負責照護甲,惟在照護之過程中,均未安排甲作電腦斷層 檢查,亦未置入顱內監視器,致甲逐漸陷入昏迷。甲之家屬見狀急將甲 轉至B 醫院,經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為顱內出血,雖立即施以血塊清除手 術,仍因腦部二度創傷,其內細胞壞死導致雙目失明及身體癱瘓。甲出 院後乃向法院起訴,依民法第227 條第2 項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規定 請求A 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第188 條第1 項之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與A 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乙、丙、丁、A 則抗辯其在甲於加護病房觀察中,依醫療常規 並無須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其均無過失,不須負損 害賠償責任。試問: | 30950 法院就甲所主張之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於「過失」 之認定標準有無不同?(20 分) 假設乙、丙、丁組成醫療小組後,未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 監視器有過失,而在醫療小組之分工上,該項工作係分配給乙之任 務,甲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 無理由?(20 分) 甲依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關於醫療過 失之舉證責任分配,二者有無不同?(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