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民法與民訴(二)考古題|歷屆國考試題彙整

橫跨多種國家考試的民法與民訴(二)歷屆試題(選擇題 + 申論題)

年份:

司法官 18 題

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拆除坐落於A 地上之 B 屋,將A 地返還予甲,主張:「兩造原本分別共有A 地,乙依分管協 議占用A 地興建B 屋。嗣伊就A 地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經法院判決 命變價分割A 地確定後,伊依該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A 地,由伊 拍定取得A 地所有權。詎乙拒不拆除B 屋,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 定,求為如聲明之判決」等語。乙則以:「伊興建之B 屋原本係基於兩 造間分管協議占用A 地,此一合法使用A 地之權限,於甲拍定取得A 地所有權後,仍繼續存在,伊並非無權占有」等語,資為抗辯。受訴法 院為本案審理後,類推適用民法第425 條之1 規定,以兩造間推定有A 地租賃關係為由,駁回甲之訴。甲即提起上訴,並變更其訴為類推適用 民法第425 條之1 規定所生租賃關係,請求乙給付租金。試問: 甲於第二審所為訴之變更,是否合法?如為合法,是否影響第一審法 院對於原訴所為判決之效力?(25 分) 如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訴之變更合法,且本件訴訟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1 規定,得否不待甲請求核定租金,逕行判決命乙給付租金 予甲?法院應如何盡其闡明義務?(25 分) 承上,如第二審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租金確定後,甲再依民法第767 條 第1 項規定,以「甲、乙間原分管協議已因分割A 地之判決確定而消 滅,縱原共有人甲嗣後拍定取得A 地所有權,亦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1 規定使乙獲得占有權源,此並為最高法院最近之見解」為 由,起訴請求乙拆除坐落於A 地上之B 屋,將A 地返還予甲,是否 合法?(25 分) | 30950
甲以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整」;事實主張略為:「乙於民國113 年5 月1 日向甲借款300 萬元, 逾期未返還借款,甲經多次催告未果。嗣甲查知乙承攬丙所有房屋之裝 潢工程,該項工程已完工並經驗收,丙尚餘工程尾款200 萬元未給付乙, 甲屢屢要求乙向丙催討工程尾款,乙均未予置理。甲為乙的債權人,乙 怠於行使對丙的權利,得依民法第242 條代位權之規定,代位乙行使對 丙之權利。」試問: 依甲所主張之事實,其訴之聲明是否符合代位權行使之規定?法院應 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丙抗辯:乙業已清償對甲之該借款債務等語。受訴法院調查結果,若 認此項抗辯屬實,應如何判決?甲在本件訴訟判決確定後,得否另對 乙提起請求返還該借款之訴訟?(25 分) 設乙將部分裝潢工程轉包由丁提供材料施作完成,該材料已附合成為 丙所有房屋之重要成分,惟乙迄未給付丁工程款,丁得否依民法第816 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償還該材料之價額?(25 分)
甲為原告,於民國(下同)113 年5 月1 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 法院判決命乙應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下稱「本訴訟」),其主張 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於105 年3 月間購買A 地,借用乙名義登記為所 有人,其後因無借名登記之需要,向乙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惟遭乙拒絕,為此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 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如聲明。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抗 辯:甲曾於111 年2 月15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1,000 萬元,約定1 年後還 款,惟其後因無力清償債務,甲於112 年12 月1 日向乙表示,願將A 地作為抵償之用,故無請求返還之權利,而且A 地已於113 年6 月1 日 由乙出售予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交付之。甲則否認對乙曾為 借款,並主張乙、丙間為假買賣。試問: 如甲為確認乙、丙間為假買賣,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丙為被告,是否 合法?如為使紛爭能一次解決,甲對丙應為如何之請求?(25 分) 如甲另外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買賣關係不存在,是否須列乙、丙為 共同被告?(25 分) 於本訴訟之判決確定後,關於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丙是否受 甲、乙間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25 分) | 30950
甲列乙、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6 年5 月15 日起訴,主張:兩造 共同承租某中古車賣場,約定3 人平均繳納每月租金,販售各自所有之 中古車,並自負盈虧責任。不料,乙、丙竟趁甲前往中國大陸旅遊期間, 於101 年5 月20 日共同盜賣甲所有放置於該賣場內的A 車,得款新臺 幣(下同)250 萬元,乙分得150 萬元、丙分得100 萬元。嗣後,甲於 同年5 月31 日返回賣場清點車輛始察覺上情等語,依共同侵權行為之 規定,聲明求為判決命乙、丙連帶賠償甲250 萬元。乙、丙於訴訟中抗 辯:其等於101 年5 月20 日賣出A 車,甲自承同年月31 日發現上情, 卻遲至106 年5 月15 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其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甲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甲嗣追加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擇一 判命乙、丙連帶給付250 萬元。乙、丙同意甲所為追加。試問: 受訴法院審理結果,若認甲前開主張之事實屬實,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甲請求乙、丙連帶返還不當得利250 萬元, 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裁判?(40 分) 設乙、丙抗辯:其等倘應負給付義務,因甲尚積欠乙借款250 萬元未 清償,乃當庭向甲為抵銷。若乙對甲之該筆借款債權確屬存在,其所 為抵銷意思表示,是否生抵銷之效果?乙就上開借款債權250 萬元部 分,於本件判決確定後,另案起訴請求,是否違反確定判決之既判力? (35 分)
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陳述之事實 及理由略為:甲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1日以價金新臺幣(下同)5千 萬元將其所有A 地出售予乙,並約定乙違約時其所已給付之價金充作違 約金予以沒收,嗣於同年10月5日乙給付2500萬元後,甲將該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乙。惟乙未按約定於同年10月20日給付尾款2500萬元,經定期 催告未果,甲於同年12月10日發函解除買賣契約,並沒收已付價金,為 此請求返還該地所有權。乙則抗辯其並未遲延給付,即使違約,違約金 將其所已給付價金全部沒收顯屬過高,請法院依法減為一半,過高部分 為不當得利,應返還予乙,在甲未將多收價金退還前,不得請求移轉A 地所有權,故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試問: 如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甲之解約為有理由,且違約金減為1500 萬元為當,應為如何之本案判決?(25分) 法院就乙得提起反訴請求返還酌減後違約金有無闡明義務?(20分) 如乙就違約金酌減部分提起反訴,請求判命甲給付乙1000萬元,並聲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甲則抗辯該訴具形成訴訟性質,於判決 確定時始生效力,故不得宣告假執行。法院於判決乙之反訴勝訴時, 應否宣告假執行?(30分) | 30950
甲以丙、丁、戊、己為被告,起訴主張:甲於某日搭乘乙駕駛之機車行經 A 地,適丙駕駛機車闖越紅燈及丁駕駛汽車超速行駛行經該地,乙閃避不 及而撞及丙車、丁車,致甲受傷。丙於車禍發生時為17歲,其父戊應對丙 之行為負責;丁當時因急於送貨而肇事,其僱用人己亦應負責,爰對丙、 丁、戊、己起訴,請求賠償甲所受損害新臺幣100萬元等語。試問: 甲應如何主張權利,並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25分) 於訴訟程序中,如僅丙提出抗辯:本件車禍係因乙酒醉駕車而肇事, 丙並無過失,對甲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縱認丙有過失,亦應減免丙 之賠償責任等語。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定乙酒醉駕車、丙闖越紅燈、丁 超速行駛均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則法院得否減免丙、丁、戊、己 之損害賠償金額?(25分) 如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丁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主張其 於車禍發生時並無超速行駛;丙則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提起上訴,主張甲 請求賠償之金額過高,嗣丁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上訴。丙、丁 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全體被告?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甲主張其所有某地段001 地號土地,法定用途為「建築用地」,與公路無 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屬袋地。周圍地分別有乙、丙所有 同段002、003 地號土地圍繞。伊有在001 地號土地興建集合住宅必要, 但乙及丙均否認伊有袋地通行權存在。爰依民法第787 條第1 項規定, 以乙及丙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001 地號土地對002 及003 地號土地通 行權存在;並主張001 地號土地為建地,依相關建築法規定,申辦建造 執照,建築基地聯絡公路之路寬須至少5 公尺,請求法院判准開設之通 行道路寬度應符合建築法規定。 乙及丙則辯稱:001 地號土地現狀仍可徒步與公路聯絡,不符合袋地要 件;乙、丙又分別辯稱,如法院認袋地通行權存在,開設5 公尺路寬對 自己損害過大,且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在相對方所有之003、002 地 號土地上。 請問: 若法院認為甲之土地對乙之土地或丙之土地袋地通行權存在,則於 審酌通行處所及方法時,應列入考慮之因素為何?法院准開設之通行 道路寬度,是否必須符合相關建築法規定,使甲得以申辦建築執照? (25 分) 民法第787 條第1 項之袋地通行權,法規範目的為何?袋地所有人提 起之訴訟,屬何種類型訴訟(確認、形成、給付訴訟)?(25 分) 共同被告乙、丙間,屬何種共同訴訟?若第一審法院判決認為甲之土 地在乙之土地有袋地通行權,且指定5 公尺寬度之通行道路,並駁回 甲對丙之請求。乙不服提出第二審上訴,甲就敗訴部分(對丙之訴) 未聲明不服。第二審法院如認第一審判准之通行方案不當,可否改判 甲之土地在丙之土地上通行權存在?請就乙上訴之移審效主觀範圍, 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30950
甲列乙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A 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甲, 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出資向丙購買A 屋一棟,登記於乙之名 下,供其住居,並擬作為將來婚後住所。其後甲、乙交惡,已無結婚之 意,甲曾多次向乙催告返還,乙均置之不理,甲得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 權,隨時向乙請求返還,並聲請傳喚丙為證人」;乙則抗辯:「A 屋雖係 甲向丙購買,但已經贈與乙,並提出甲曾向乙說:『A 屋送給你,作為我 倆愛的小屋』之對話錄音作為證據」;甲再抗辯:「該錄音係在甲不知情 下偷錄;且該屋係借名登記於乙名下,並非贈與;退萬步言,縱為贈與, 但係以結婚為條件,甲、乙既然沒結婚,乙當然要返還A 屋給甲」。 請問: 本件之訴訟標的為何?受訴法院應如何整理爭點?(40 分) 受訴法院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應否傳喚丙?乙之錄音能否作為證 據?(35 分)
甲(住所設於A 地)借款新臺幣1000萬元予乙(住所設於B 地),迄 未清償,甲訴請乙清償債務,並於民國(下同)109年間獲勝訴判決確 定。乙名下除X 地、Y 屋外,別無其他財產。乙於110年1月間,以買 賣為原因,將X 地移轉登記予丙(住所設於C 地);另於同年2月間, 以贈與為原因,將Y 屋移轉登記予丁(住所設於D 地)。甲為追索其 債權,乃以乙、丙、丁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係意圖脫產 而與丙、丁勾結,乙、丙間及乙、丁間之法律行為,均屬通謀虛偽意 思表示;縱非如此,乙、丙間及乙、丁間所為,均屬損害甲債權之行 為,乙、丙、丁亦明知其事,甲自有權撤銷其等法律行為。甲並先位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聲明:確認乙、丙間就X 地之買賣契約關 係不存在,丙應將X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確認乙、丁間就Y 屋之 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丁應將Y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備位依民法第 244條第1、2、4項規定,聲明:乙、丙間就X 地之買賣契約應予撤銷, 丙應將X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乙、丁間就Y 屋之贈與契約應予撤 銷,丁應將Y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試問: 甲以乙、丙、丁為共同被告,是否符合共同訴訟之要件?(25分) 就甲所主張關於「乙、丙」間法律行為之事實,其聲明是否不妥?法 院是否應為闡明?(25分) 承上,甲應如何更正或補充聲明,始能達成起訴之目的?(25分) | 30950
甲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1日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將A 地交 還予甲,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為:甲於109年6月5日向丙購買其所有之A 地,發現該地被乙無權占有,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上述聲明。於 110年1月20日法院行言詞辯論時,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陳述:甲未 取得A 地所有權,且乙自108年5月5日起向丙承租占有A 地,租期4 年,並非無權占有。甲則否認乙所陳述之承租事實。試問: 依甲陳述之事實,法院應為如何之審查以判斷甲之請求是否顯無理 由?(25分) 法院經調查證據結果,認定甲為A 地所有人及乙有承租該地,應如 何為本案判決?(25分) 甲在受本案判決敗訴確定後,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丁又對 乙起訴,主張乙無權占有A 地,故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將 該地交還予丁。乙則抗辯:丁所訴與之前甲所訴,二者為同一事件, 違反既判力,請求法院裁定駁回。乙之抗辯有無理由?(25分)
甲對乙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甲於民國(下同)107 年3 月2 日匯款新 臺幣(下同)100 萬元予乙之某銀行帳戶,事後發現係因誤寫帳號而匯 款,經請求乙返還未果,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該筆款項。 乙抗辯稱:「乙收受該100 萬元具有法律上原因,並非不當得利。即使 法院認無法律上原因,因甲曾於105 年8 月25 日向乙購買某批儀器, 積欠貨款100 萬元,仍未清償,乙在此據之主張抵銷。」甲對乙之抗辯 則主張:「乙所稱有收受原因云云,並無依據。至於100 萬元貨款部分, 甲早已清償完畢,若法院認為尚未清償,因該批儀器有瑕疵,構成不完 全給付,並因該項瑕疵給付造成甲受有100 萬元之財產損害,甲據此亦 得以該100 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乙之貨款債權相抵銷」。乙則辯稱 其就儀器有瑕疵並無可歸責。試問: 就甲所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法律上原因」此一要件事實,應 由何人負舉證責任?乙僅辯稱收受該100 萬元有法律上之原因,是否 已盡其主張責任?(25 分) 就甲所主張100 萬元貨款之「清償」要件事實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歸責」要件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如法院於本案審理時,已認定甲對乙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甲曾因 向乙購買儀器積欠貨款,而就甲對該貨款已清償之事實尚未調查證 據,可否逕行認定甲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乙之貨款債權經 抵銷而消滅,甲對乙仍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故判決甲勝訴?(25分) | 30950
甲男為獨子,於民國(下同)70 年間與乙女結婚,婚後5 年未能生育, 甲在其寡母丙之壓力下,於78 年間與乙商量,經人安排,私下抱來剛出 生1 個月之棄嬰A 男,偽造出生證明,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為甲乙之婚 生子女。2 年後,乙生下B 女。100 年間,甲因車禍去世,乙隨即告知 B,其生父實為丁。丁與其妻戊因感情不睦分居多年,兩人生有已成年之 C 男。丁於104 年因癌症去世。試問: B 於丁之喪禮後,向法院起訴否認甲為其生父。另為與丁建立父女關 係,提起認領子女之訴。上開訴訟之適格被告為何人?B 之請求有無 理由?(25 分) 丙於100 年間始知悉甲皆非A 與B 之生父,其欲排除兩人與甲之父 子關係,於甲死亡後立即對A 提起確認A 與甲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另對B 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上開訴訟之被告適格是否有欠缺?丙 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設甲於90 年間已知B 非其所生,即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甲得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B 請求返還 自80 年間至90 年間所支出之扶養費?(25 分)
甲於民國108 年4 月20 日對乙、丙及丁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丙及 丁三人連帶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5 萬元,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丙、 丁及戊三人於90 年2 月5 日連帶向甲借貸45 萬元,乙同意為連帶保證 人,約定借期一年,迄今均未清償,為此請求乙、丙及丁分別履行保證 債務及借款返還債務。對此,乙否認其曾為保證人,丙抗辯甲未交付該 借款,丁則主張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期間而拒絕給付。試問: 若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甲及丁之主張均屬實,應如何裁判? (25 分) 若一審判決原告勝訴,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 丁?(25 分) 若戊輔助被告而參加訴訟後,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甲嗣後對戊 起訴,請求償還系爭借款,戊得否主張甲並未交付該借款?(25 分)
甲因車禍受傷送往A 醫院治療,由主治醫師乙進行腦部手術後轉至加護 病房觀察室,嗣A 醫院丙、丁二位醫師亦先後加入組成醫療小組,並分 工合作,共同負責照護甲,惟在照護之過程中,均未安排甲作電腦斷層 檢查,亦未置入顱內監視器,致甲逐漸陷入昏迷。甲之家屬見狀急將甲 轉至B 醫院,經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為顱內出血,雖立即施以血塊清除手 術,仍因腦部二度創傷,其內細胞壞死導致雙目失明及身體癱瘓。甲出 院後乃向法院起訴,依民法第227 條第2 項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規定 請求A 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第188 條第1 項之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與A 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乙、丙、丁、A 則抗辯其在甲於加護病房觀察中,依醫療常規 並無須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其均無過失,不須負損 害賠償責任。試問: | 30950 法院就甲所主張之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於「過失」 之認定標準有無不同?(20 分) 假設乙、丙、丁組成醫療小組後,未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 監視器有過失,而在醫療小組之分工上,該項工作係分配給乙之任 務,甲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 無理由?(20 分) 甲依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關於醫療過 失之舉證責任分配,二者有無不同?(35 分)
原告甲起訴主張:其向被告乙購買A 車,已支付全部價金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詎乙拒不交付A 車,屢經催討,仍無結果。為此本於買賣契 約,請求判命乙交付A 車等情。乙於審理中,不否認曾將A 車出售予甲, 僅稱願還錢給甲等語,未曾提及A 車已交付訴外人丙之事實。第一審法 院判命乙交付A 車予甲。乙不服,提起上訴,稱:該車早以250 萬元之 價格賣予丙,並交付及完成相關名義變更手續,乙已給付不能,故甲之 請求於法無據等語。甲於聽聞此情後,於第二審法院提起變更及追加之 訴,主張情事變更,依債務不履行及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判決: 「原判決廢棄(第1 項)。乙應賠償甲250 萬元(第2 項)。乙與丙應連 帶賠償甲250 萬元(第3 項)。」試問: 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協助甲妥適為訴之聲明及表明訴訟標的之法律關 係,並明確甲所提訴之合併型態?(30 分) 甲於第二審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是否合法?(30 分) 倘第二審法院通知丙到場參與程序,丙到場主張甲對其所為訴之追加 不合法,請求法院駁回,並稱將不再到場。第二審法院乃以中間裁定, 准甲追加丙為被告,送達於丙。丙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第三審法院應 如何處理?(15 分)
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乙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將A 地及其上B 屋(下稱系爭房地)出賣予甲,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2,000 萬元,甲已給付全部價金,乙亦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惟乙 目前仍居住於內,遲未將系爭房地交付予甲,無權占有並侵害甲之所有 權等語。為此,甲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請求法院判決乙將系爭房地返還予甲及賠償因遲延交付房地所生之損 害。試問: 若甲前開主張之事實確屬真實,其主張對乙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有理由?甲欲請求乙交付系爭房地及損 害賠償,有無其他請求權?(40 分) 受訴法院就甲之返還系爭房地請求,整理爭點時,應如何行一貫性審 查,及行使闡明權?甲就前開權利主張,陳明不為任何變動,請求法院 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裁判,受訴法院就本案請求應如何裁判?(35 分)
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積欠工程款項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乃訴請給付100 萬元。 乙於第一審法院審理時,抗辯已清償上述債務;並稱縱尚未清償,因甲另積欠乙貨 款70 萬元及違約金100 萬元,其亦得以此與甲之債權抵銷。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 認為甲對乙確有工程款債權100 萬元,而就乙抗辯部分,乙之貨款債權亦屬存在, 但違約金部分則有過高情事,乃依民法規定予以酌減為30 萬元,並以雙方債權互為 抵銷為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試問: 乙對第一審法院判決得否提起上訴?(30 分) 如本件未經上訴而確定,乙就甲所積欠70 萬元貨款及100 萬元違約金債務部分, 得否另行起訴請求?(45 分)
甲起訴將乙銀行及其理財專員丙列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丙連帶賠 償甲新臺幣(下同)1 千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為:甲為退休公務員,無投資經 驗,丙向甲推銷乙銀行之A 項投資商品時,未告知及說明該商品風險,且誇大產品 之投資報酬率,以致於甲相信為百分之百保本商品,而決定提供資金投資該商品, 結果損失1 千萬元,丙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則應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與丙連帶負賠償責任。乙、丙則抗辯:甲、 乙曾簽訂指定用途信託資金契約,乙係依甲之指示,運用信託資金投資A 項投資商 品,乙已注意商品對甲之適合度,並揭示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且由丙對甲充 分說明相關交易條件及產品相關風險後,經甲於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證物一) 上親自簽名蓋章,而難認丙有何未盡之義務或故意、過失;乙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 說明及風險告知義務,且對丙已盡選任及監督管理之責,甲請求乙連帶賠償損害, 亦非有據等語,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甲雖不爭執其曾於證物一之上開書面簽名, 但主張該書面字體甚小,內容複雜而難以瞭解,丙並未對其予以解說。試問: 甲得對乙、丙主張何種法律關係?(25 分) 法院應如何特定訴訟標的、分配舉證責任而為裁判?(25 分) 受訴法院如以乙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 條、第10 條規定,依據民法第184 條 第2 項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 條規定,判決甲勝訴,是否構成訴外裁判或突襲 性裁判?(25 分) 參考法條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民國105 年12 月28 日修正】 第9 條:「(第1 項)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 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第2 項)前項應充分瞭解之金融消費者相關資料、適合度 應考量之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0 條:「(第1 項)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 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第2 項)前項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者, 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權利,以及拒絕同意可能之不利益;金融服務業辦理授信業務,應 同時審酌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授信原則,不得僅因金融消費者拒絕授權向經營 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之服務事業查詢信用資料,作為不同意授信之唯一理由。(第3 項)第一項金融服務業對 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 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其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4 項)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屬第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所定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者,前項之說明及揭露, 除以非臨櫃之自動化通路交易或金融消費者不予同意之情形外,應錄音或錄影。」 第11 條:「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損 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 之事項所致者,不在此限。」

律師 32 題

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拆除坐落於A 地上之 B 屋,將A 地返還予甲,主張:「兩造原本分別共有A 地,乙依分管協 議占用A 地興建B 屋。嗣伊就A 地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經法院判決 命變價分割A 地確定後,伊依該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A 地,由伊 拍定取得A 地所有權。詎乙拒不拆除B 屋,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 定,求為如聲明之判決」等語。乙則以:「伊興建之B 屋原本係基於兩 造間分管協議占用A 地,此一合法使用A 地之權限,於甲拍定取得A 地所有權後,仍繼續存在,伊並非無權占有」等語,資為抗辯。受訴法 院為本案審理後,類推適用民法第425 條之1 規定,以兩造間推定有A 地租賃關係為由,駁回甲之訴。甲即提起上訴,並變更其訴為類推適用 民法第425 條之1 規定所生租賃關係,請求乙給付租金。試問: 甲於第二審所為訴之變更,是否合法?如為合法,是否影響第一審法 院對於原訴所為判決之效力?(25 分) 如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訴之變更合法,且本件訴訟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1 規定,得否不待甲請求核定租金,逕行判決命乙給付租金 予甲?法院應如何盡其闡明義務?(25 分) 承上,如第二審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租金確定後,甲再依民法第767 條 第1 項規定,以「甲、乙間原分管協議已因分割A 地之判決確定而消 滅,縱原共有人甲嗣後拍定取得A 地所有權,亦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1 規定使乙獲得占有權源,此並為最高法院最近之見解」為 由,起訴請求乙拆除坐落於A 地上之B 屋,將A 地返還予甲,是否 合法?(25 分) | 30950
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拆除坐落於A 地上之 B 屋,將A 地返還予甲,主張:「兩造原本分別共有A 地,乙依分管協 議占用A 地興建B 屋。嗣伊就A 地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經法院判決 命變價分割A 地確定後,伊依該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A 地,由伊 拍定取得A 地所有權。詎乙拒不拆除B 屋,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 定,求為如聲明之判決」等語。乙則以:「伊興建之B 屋原本係基於兩 造間分管協議占用A 地,此一合法使用A 地之權限,於甲拍定取得A 地所有權後,仍繼續存在,伊並非無權占有」等語,資為抗辯。受訴法 院為本案審理後,類推適用民法第425 條之1 規定,以兩造間推定有A 地租賃關係為由,駁回甲之訴。甲即提起上訴,並變更其訴為類推適用 民法第425 條之1 規定所生租賃關係,請求乙給付租金。試問: 甲於第二審所為訴之變更,是否合法?如為合法,是否影響第一審法 院對於原訴所為判決之效力?(25 分) 如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為訴之變更合法,且本件訴訟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1 規定,得否不待甲請求核定租金,逕行判決命乙給付租金 予甲?法院應如何盡其闡明義務?(25 分) 承上,如第二審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租金確定後,甲再依民法第767 條 第1 項規定,以「甲、乙間原分管協議已因分割A 地之判決確定而消 滅,縱原共有人甲嗣後拍定取得A 地所有權,亦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之1 規定使乙獲得占有權源,此並為最高法院最近之見解」為 由,起訴請求乙拆除坐落於A 地上之B 屋,將A 地返還予甲,是否 合法?(25 分) | 30950
甲以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整」;事實主張略為:「乙於民國113 年5 月1 日向甲借款300 萬元, 逾期未返還借款,甲經多次催告未果。嗣甲查知乙承攬丙所有房屋之裝 潢工程,該項工程已完工並經驗收,丙尚餘工程尾款200 萬元未給付乙, 甲屢屢要求乙向丙催討工程尾款,乙均未予置理。甲為乙的債權人,乙 怠於行使對丙的權利,得依民法第242 條代位權之規定,代位乙行使對 丙之權利。」試問: 依甲所主張之事實,其訴之聲明是否符合代位權行使之規定?法院應 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丙抗辯:乙業已清償對甲之該借款債務等語。受訴法院調查結果,若 認此項抗辯屬實,應如何判決?甲在本件訴訟判決確定後,得否另對 乙提起請求返還該借款之訴訟?(25 分) 設乙將部分裝潢工程轉包由丁提供材料施作完成,該材料已附合成為 丙所有房屋之重要成分,惟乙迄未給付丁工程款,丁得否依民法第816 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償還該材料之價額?(25 分)
甲以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整」;事實主張略為:「乙於民國113 年5 月1 日向甲借款300 萬元, 逾期未返還借款,甲經多次催告未果。嗣甲查知乙承攬丙所有房屋之裝 潢工程,該項工程已完工並經驗收,丙尚餘工程尾款200 萬元未給付乙, 甲屢屢要求乙向丙催討工程尾款,乙均未予置理。甲為乙的債權人,乙 怠於行使對丙的權利,得依民法第242 條代位權之規定,代位乙行使對 丙之權利。」試問: 依甲所主張之事實,其訴之聲明是否符合代位權行使之規定?法院應 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丙抗辯:乙業已清償對甲之該借款債務等語。受訴法院調查結果,若 認此項抗辯屬實,應如何判決?甲在本件訴訟判決確定後,得否另對 乙提起請求返還該借款之訴訟?(25 分) 設乙將部分裝潢工程轉包由丁提供材料施作完成,該材料已附合成為 丙所有房屋之重要成分,惟乙迄未給付丁工程款,丁得否依民法第816 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償還該材料之價額?(25 分)
甲為原告,於民國(下同)113 年5 月1 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 法院判決命乙應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下稱「本訴訟」),其主張 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於105 年3 月間購買A 地,借用乙名義登記為所 有人,其後因無借名登記之需要,向乙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惟遭乙拒絕,為此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 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如聲明。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抗 辯:甲曾於111 年2 月15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1,000 萬元,約定1 年後還 款,惟其後因無力清償債務,甲於112 年12 月1 日向乙表示,願將A 地作為抵償之用,故無請求返還之權利,而且A 地已於113 年6 月1 日 由乙出售予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交付之。甲則否認對乙曾為 借款,並主張乙、丙間為假買賣。試問: 如甲為確認乙、丙間為假買賣,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丙為被告,是否 合法?如為使紛爭能一次解決,甲對丙應為如何之請求?(25 分) 如甲另外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買賣關係不存在,是否須列乙、丙為 共同被告?(25 分) 於本訴訟之判決確定後,關於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丙是否受 甲、乙間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25 分) | 30950
甲為原告,於民國(下同)113 年5 月1 日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 法院判決命乙應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下稱「本訴訟」),其主張 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於105 年3 月間購買A 地,借用乙名義登記為所 有人,其後因無借名登記之需要,向乙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惟遭乙拒絕,為此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之 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如聲明。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抗 辯:甲曾於111 年2 月15 日向乙借款新臺幣1,000 萬元,約定1 年後還 款,惟其後因無力清償債務,甲於112 年12 月1 日向乙表示,願將A 地作為抵償之用,故無請求返還之權利,而且A 地已於113 年6 月1 日 由乙出售予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交付之。甲則否認對乙曾為 借款,並主張乙、丙間為假買賣。試問: 如甲為確認乙、丙間為假買賣,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丙為被告,是否 合法?如為使紛爭能一次解決,甲對丙應為如何之請求?(25 分) 如甲另外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買賣關係不存在,是否須列乙、丙為 共同被告?(25 分) 於本訴訟之判決確定後,關於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丙是否受 甲、乙間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25 分) | 30950
甲列乙、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6 年5 月15 日起訴,主張:兩造 共同承租某中古車賣場,約定3 人平均繳納每月租金,販售各自所有之 中古車,並自負盈虧責任。不料,乙、丙竟趁甲前往中國大陸旅遊期間, 於101 年5 月20 日共同盜賣甲所有放置於該賣場內的A 車,得款新臺 幣(下同)250 萬元,乙分得150 萬元、丙分得100 萬元。嗣後,甲於 同年5 月31 日返回賣場清點車輛始察覺上情等語,依共同侵權行為之 規定,聲明求為判決命乙、丙連帶賠償甲250 萬元。乙、丙於訴訟中抗 辯:其等於101 年5 月20 日賣出A 車,甲自承同年月31 日發現上情, 卻遲至106 年5 月15 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其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甲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甲嗣追加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擇一 判命乙、丙連帶給付250 萬元。乙、丙同意甲所為追加。試問: 受訴法院審理結果,若認甲前開主張之事實屬實,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甲請求乙、丙連帶返還不當得利250 萬元, 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裁判?(40 分) 設乙、丙抗辯:其等倘應負給付義務,因甲尚積欠乙借款250 萬元未 清償,乃當庭向甲為抵銷。若乙對甲之該筆借款債權確屬存在,其所 為抵銷意思表示,是否生抵銷之效果?乙就上開借款債權250 萬元部 分,於本件判決確定後,另案起訴請求,是否違反確定判決之既判力? (35 分)
甲列乙、丙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6 年5 月15 日起訴,主張:兩造 共同承租某中古車賣場,約定3 人平均繳納每月租金,販售各自所有之 中古車,並自負盈虧責任。不料,乙、丙竟趁甲前往中國大陸旅遊期間, 於101 年5 月20 日共同盜賣甲所有放置於該賣場內的A 車,得款新臺 幣(下同)250 萬元,乙分得150 萬元、丙分得100 萬元。嗣後,甲於 同年5 月31 日返回賣場清點車輛始察覺上情等語,依共同侵權行為之 規定,聲明求為判決命乙、丙連帶賠償甲250 萬元。乙、丙於訴訟中抗 辯:其等於101 年5 月20 日賣出A 車,甲自承同年月31 日發現上情, 卻遲至106 年5 月15 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其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甲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甲嗣追加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擇一 判命乙、丙連帶給付250 萬元。乙、丙同意甲所為追加。試問: 受訴法院審理結果,若認甲前開主張之事實屬實,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甲請求乙、丙連帶返還不當得利250 萬元, 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裁判?(40 分) 設乙、丙抗辯:其等倘應負給付義務,因甲尚積欠乙借款250 萬元未 清償,乃當庭向甲為抵銷。若乙對甲之該筆借款債權確屬存在,其所 為抵銷意思表示,是否生抵銷之效果?乙就上開借款債權250 萬元部 分,於本件判決確定後,另案起訴請求,是否違反確定判決之既判力? (35 分)
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陳述之事實 及理由略為:甲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1日以價金新臺幣(下同)5千 萬元將其所有A 地出售予乙,並約定乙違約時其所已給付之價金充作違 約金予以沒收,嗣於同年10月5日乙給付2500萬元後,甲將該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乙。惟乙未按約定於同年10月20日給付尾款2500萬元,經定期 催告未果,甲於同年12月10日發函解除買賣契約,並沒收已付價金,為 此請求返還該地所有權。乙則抗辯其並未遲延給付,即使違約,違約金 將其所已給付價金全部沒收顯屬過高,請法院依法減為一半,過高部分 為不當得利,應返還予乙,在甲未將多收價金退還前,不得請求移轉A 地所有權,故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試問: 如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甲之解約為有理由,且違約金減為1500 萬元為當,應為如何之本案判決?(25分) 法院就乙得提起反訴請求返還酌減後違約金有無闡明義務?(20分) 如乙就違約金酌減部分提起反訴,請求判命甲給付乙1000萬元,並聲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甲則抗辯該訴具形成訴訟性質,於判決 確定時始生效力,故不得宣告假執行。法院於判決乙之反訴勝訴時, 應否宣告假執行?(30分) | 30950
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陳述之事實 及理由略為:甲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1日以價金新臺幣(下同)5千 萬元將其所有A 地出售予乙,並約定乙違約時其所已給付之價金充作違 約金予以沒收,嗣於同年10月5日乙給付2500萬元後,甲將該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乙。惟乙未按約定於同年10月20日給付尾款2500萬元,經定期 催告未果,甲於同年12月10日發函解除買賣契約,並沒收已付價金,為 此請求返還該地所有權。乙則抗辯其並未遲延給付,即使違約,違約金 將其所已給付價金全部沒收顯屬過高,請法院依法減為一半,過高部分 為不當得利,應返還予乙,在甲未將多收價金退還前,不得請求移轉A 地所有權,故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試問: 如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甲之解約為有理由,且違約金減為1500 萬元為當,應為如何之本案判決?(25分) 法院就乙得提起反訴請求返還酌減後違約金有無闡明義務?(20分) 如乙就違約金酌減部分提起反訴,請求判命甲給付乙1000萬元,並聲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甲則抗辯該訴具形成訴訟性質,於判決 確定時始生效力,故不得宣告假執行。法院於判決乙之反訴勝訴時, 應否宣告假執行?(30分) | 30950
甲以丙、丁、戊、己為被告,起訴主張:甲於某日搭乘乙駕駛之機車行經 A 地,適丙駕駛機車闖越紅燈及丁駕駛汽車超速行駛行經該地,乙閃避不 及而撞及丙車、丁車,致甲受傷。丙於車禍發生時為17歲,其父戊應對丙 之行為負責;丁當時因急於送貨而肇事,其僱用人己亦應負責,爰對丙、 丁、戊、己起訴,請求賠償甲所受損害新臺幣100萬元等語。試問: 甲應如何主張權利,並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25分) 於訴訟程序中,如僅丙提出抗辯:本件車禍係因乙酒醉駕車而肇事, 丙並無過失,對甲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縱認丙有過失,亦應減免丙 之賠償責任等語。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定乙酒醉駕車、丙闖越紅燈、丁 超速行駛均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則法院得否減免丙、丁、戊、己 之損害賠償金額?(25分) 如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丁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主張其 於車禍發生時並無超速行駛;丙則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提起上訴,主張甲 請求賠償之金額過高,嗣丁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上訴。丙、丁 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全體被告?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甲以丙、丁、戊、己為被告,起訴主張:甲於某日搭乘乙駕駛之機車行經 A 地,適丙駕駛機車闖越紅燈及丁駕駛汽車超速行駛行經該地,乙閃避不 及而撞及丙車、丁車,致甲受傷。丙於車禍發生時為17歲,其父戊應對丙 之行為負責;丁當時因急於送貨而肇事,其僱用人己亦應負責,爰對丙、 丁、戊、己起訴,請求賠償甲所受損害新臺幣100萬元等語。試問: 甲應如何主張權利,並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25分) 於訴訟程序中,如僅丙提出抗辯:本件車禍係因乙酒醉駕車而肇事, 丙並無過失,對甲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縱認丙有過失,亦應減免丙 之賠償責任等語。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定乙酒醉駕車、丙闖越紅燈、丁 超速行駛均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則法院得否減免丙、丁、戊、己 之損害賠償金額?(25分) 如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丁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主張其 於車禍發生時並無超速行駛;丙則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提起上訴,主張甲 請求賠償之金額過高,嗣丁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上訴。丙、丁 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全體被告?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甲主張其所有某地段001 地號土地,法定用途為「建築用地」,與公路無 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屬袋地。周圍地分別有乙、丙所有 同段002、003 地號土地圍繞。伊有在001 地號土地興建集合住宅必要, 但乙及丙均否認伊有袋地通行權存在。爰依民法第787 條第1 項規定, 以乙及丙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001 地號土地對002 及003 地號土地通 行權存在;並主張001 地號土地為建地,依相關建築法規定,申辦建造 執照,建築基地聯絡公路之路寬須至少5 公尺,請求法院判准開設之通 行道路寬度應符合建築法規定。 乙及丙則辯稱:001 地號土地現狀仍可徒步與公路聯絡,不符合袋地要 件;乙、丙又分別辯稱,如法院認袋地通行權存在,開設5 公尺路寬對 自己損害過大,且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在相對方所有之003、002 地 號土地上。 請問: 若法院認為甲之土地對乙之土地或丙之土地袋地通行權存在,則於 審酌通行處所及方法時,應列入考慮之因素為何?法院准開設之通行 道路寬度,是否必須符合相關建築法規定,使甲得以申辦建築執照? (25 分) 民法第787 條第1 項之袋地通行權,法規範目的為何?袋地所有人提 起之訴訟,屬何種類型訴訟(確認、形成、給付訴訟)?(25 分) 共同被告乙、丙間,屬何種共同訴訟?若第一審法院判決認為甲之土 地在乙之土地有袋地通行權,且指定5 公尺寬度之通行道路,並駁回 甲對丙之請求。乙不服提出第二審上訴,甲就敗訴部分(對丙之訴) 未聲明不服。第二審法院如認第一審判准之通行方案不當,可否改判 甲之土地在丙之土地上通行權存在?請就乙上訴之移審效主觀範圍, 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30950
甲主張其所有某地段001 地號土地,法定用途為「建築用地」,與公路無 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屬袋地。周圍地分別有乙、丙所有 同段002、003 地號土地圍繞。伊有在001 地號土地興建集合住宅必要, 但乙及丙均否認伊有袋地通行權存在。爰依民法第787 條第1 項規定, 以乙及丙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001 地號土地對002 及003 地號土地通 行權存在;並主張001 地號土地為建地,依相關建築法規定,申辦建造 執照,建築基地聯絡公路之路寬須至少5 公尺,請求法院判准開設之通 行道路寬度應符合建築法規定。 乙及丙則辯稱:001 地號土地現狀仍可徒步與公路聯絡,不符合袋地要 件;乙、丙又分別辯稱,如法院認袋地通行權存在,開設5 公尺路寬對 自己損害過大,且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在相對方所有之003、002 地 號土地上。 請問: 若法院認為甲之土地對乙之土地或丙之土地袋地通行權存在,則於 審酌通行處所及方法時,應列入考慮之因素為何?法院准開設之通行 道路寬度,是否必須符合相關建築法規定,使甲得以申辦建築執照? (25 分) 民法第787 條第1 項之袋地通行權,法規範目的為何?袋地所有人提 起之訴訟,屬何種類型訴訟(確認、形成、給付訴訟)?(25 分) 共同被告乙、丙間,屬何種共同訴訟?若第一審法院判決認為甲之土 地在乙之土地有袋地通行權,且指定5 公尺寬度之通行道路,並駁回 甲對丙之請求。乙不服提出第二審上訴,甲就敗訴部分(對丙之訴) 未聲明不服。第二審法院如認第一審判准之通行方案不當,可否改判 甲之土地在丙之土地上通行權存在?請就乙上訴之移審效主觀範圍, 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 30950
甲列乙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A 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甲, 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出資向丙購買A 屋一棟,登記於乙之名 下,供其住居,並擬作為將來婚後住所。其後甲、乙交惡,已無結婚之 意,甲曾多次向乙催告返還,乙均置之不理,甲得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 權,隨時向乙請求返還,並聲請傳喚丙為證人」;乙則抗辯:「A 屋雖係 甲向丙購買,但已經贈與乙,並提出甲曾向乙說:『A 屋送給你,作為我 倆愛的小屋』之對話錄音作為證據」;甲再抗辯:「該錄音係在甲不知情 下偷錄;且該屋係借名登記於乙名下,並非贈與;退萬步言,縱為贈與, 但係以結婚為條件,甲、乙既然沒結婚,乙當然要返還A 屋給甲」。 請問: 本件之訴訟標的為何?受訴法院應如何整理爭點?(40 分) 受訴法院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應否傳喚丙?乙之錄音能否作為證 據?(35 分)
甲列乙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A 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甲, 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出資向丙購買A 屋一棟,登記於乙之名 下,供其住居,並擬作為將來婚後住所。其後甲、乙交惡,已無結婚之 意,甲曾多次向乙催告返還,乙均置之不理,甲得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 權,隨時向乙請求返還,並聲請傳喚丙為證人」;乙則抗辯:「A 屋雖係 甲向丙購買,但已經贈與乙,並提出甲曾向乙說:『A 屋送給你,作為我 倆愛的小屋』之對話錄音作為證據」;甲再抗辯:「該錄音係在甲不知情 下偷錄;且該屋係借名登記於乙名下,並非贈與;退萬步言,縱為贈與, 但係以結婚為條件,甲、乙既然沒結婚,乙當然要返還A 屋給甲」。 請問: 本件之訴訟標的為何?受訴法院應如何整理爭點?(40 分) 受訴法院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應否傳喚丙?乙之錄音能否作為證 據?(35 分)
甲(住所設於A 地)借款新臺幣1000萬元予乙(住所設於B 地),迄 未清償,甲訴請乙清償債務,並於民國(下同)109年間獲勝訴判決確 定。乙名下除X 地、Y 屋外,別無其他財產。乙於110年1月間,以買 賣為原因,將X 地移轉登記予丙(住所設於C 地);另於同年2月間, 以贈與為原因,將Y 屋移轉登記予丁(住所設於D 地)。甲為追索其 債權,乃以乙、丙、丁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係意圖脫產 而與丙、丁勾結,乙、丙間及乙、丁間之法律行為,均屬通謀虛偽意 思表示;縱非如此,乙、丙間及乙、丁間所為,均屬損害甲債權之行 為,乙、丙、丁亦明知其事,甲自有權撤銷其等法律行為。甲並先位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聲明:確認乙、丙間就X 地之買賣契約關 係不存在,丙應將X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確認乙、丁間就Y 屋之 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丁應將Y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備位依民法第 244條第1、2、4項規定,聲明:乙、丙間就X 地之買賣契約應予撤銷, 丙應將X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乙、丁間就Y 屋之贈與契約應予撤 銷,丁應將Y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試問: 甲以乙、丙、丁為共同被告,是否符合共同訴訟之要件?(25分) 就甲所主張關於「乙、丙」間法律行為之事實,其聲明是否不妥?法 院是否應為闡明?(25分) 承上,甲應如何更正或補充聲明,始能達成起訴之目的?(25分) | 30950
甲(住所設於A 地)借款新臺幣1000萬元予乙(住所設於B 地),迄 未清償,甲訴請乙清償債務,並於民國(下同)109年間獲勝訴判決確 定。乙名下除X 地、Y 屋外,別無其他財產。乙於110年1月間,以買 賣為原因,將X 地移轉登記予丙(住所設於C 地);另於同年2月間, 以贈與為原因,將Y 屋移轉登記予丁(住所設於D 地)。甲為追索其 債權,乃以乙、丙、丁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係意圖脫產 而與丙、丁勾結,乙、丙間及乙、丁間之法律行為,均屬通謀虛偽意 思表示;縱非如此,乙、丙間及乙、丁間所為,均屬損害甲債權之行 為,乙、丙、丁亦明知其事,甲自有權撤銷其等法律行為。甲並先位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聲明:確認乙、丙間就X 地之買賣契約關 係不存在,丙應將X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確認乙、丁間就Y 屋之 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丁應將Y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備位依民法第 244條第1、2、4項規定,聲明:乙、丙間就X 地之買賣契約應予撤銷, 丙應將X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乙、丁間就Y 屋之贈與契約應予撤 銷,丁應將Y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試問: 甲以乙、丙、丁為共同被告,是否符合共同訴訟之要件?(25分) 就甲所主張關於「乙、丙」間法律行為之事實,其聲明是否不妥?法 院是否應為闡明?(25分) 承上,甲應如何更正或補充聲明,始能達成起訴之目的?(25分) | 30950
甲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1日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將A 地交 還予甲,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為:甲於109年6月5日向丙購買其所有之A 地,發現該地被乙無權占有,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上述聲明。於 110年1月20日法院行言詞辯論時,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陳述:甲未 取得A 地所有權,且乙自108年5月5日起向丙承租占有A 地,租期4 年,並非無權占有。甲則否認乙所陳述之承租事實。試問: 依甲陳述之事實,法院應為如何之審查以判斷甲之請求是否顯無理 由?(25分) 法院經調查證據結果,認定甲為A 地所有人及乙有承租該地,應如 何為本案判決?(25分) 甲在受本案判決敗訴確定後,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丁又對 乙起訴,主張乙無權占有A 地,故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將 該地交還予丁。乙則抗辯:丁所訴與之前甲所訴,二者為同一事件, 違反既判力,請求法院裁定駁回。乙之抗辯有無理由?(25分)
甲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1日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將A 地交 還予甲,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為:甲於109年6月5日向丙購買其所有之A 地,發現該地被乙無權占有,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上述聲明。於 110年1月20日法院行言詞辯論時,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陳述:甲未 取得A 地所有權,且乙自108年5月5日起向丙承租占有A 地,租期4 年,並非無權占有。甲則否認乙所陳述之承租事實。試問: 依甲陳述之事實,法院應為如何之審查以判斷甲之請求是否顯無理 由?(25分) 法院經調查證據結果,認定甲為A 地所有人及乙有承租該地,應如 何為本案判決?(25分) 甲在受本案判決敗訴確定後,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丁又對 乙起訴,主張乙無權占有A 地,故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將 該地交還予丁。乙則抗辯:丁所訴與之前甲所訴,二者為同一事件, 違反既判力,請求法院裁定駁回。乙之抗辯有無理由?(25分)
甲對乙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甲於民國(下同)107 年3 月2 日匯款新 臺幣(下同)100 萬元予乙之某銀行帳戶,事後發現係因誤寫帳號而匯 款,經請求乙返還未果,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該筆款項。 乙抗辯稱:「乙收受該100 萬元具有法律上原因,並非不當得利。即使 法院認無法律上原因,因甲曾於105 年8 月25 日向乙購買某批儀器, 積欠貨款100 萬元,仍未清償,乙在此據之主張抵銷。」甲對乙之抗辯 則主張:「乙所稱有收受原因云云,並無依據。至於100 萬元貨款部分, 甲早已清償完畢,若法院認為尚未清償,因該批儀器有瑕疵,構成不完 全給付,並因該項瑕疵給付造成甲受有100 萬元之財產損害,甲據此亦 得以該100 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乙之貨款債權相抵銷」。乙則辯稱 其就儀器有瑕疵並無可歸責。試問: 就甲所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法律上原因」此一要件事實,應 由何人負舉證責任?乙僅辯稱收受該100 萬元有法律上之原因,是否 已盡其主張責任?(25 分) 就甲所主張100 萬元貨款之「清償」要件事實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歸責」要件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如法院於本案審理時,已認定甲對乙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甲曾因 向乙購買儀器積欠貨款,而就甲對該貨款已清償之事實尚未調查證 據,可否逕行認定甲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乙之貨款債權經 抵銷而消滅,甲對乙仍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故判決甲勝訴?(25分) | 30950
甲對乙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甲於民國(下同)107 年3 月2 日匯款新 臺幣(下同)100 萬元予乙之某銀行帳戶,事後發現係因誤寫帳號而匯 款,經請求乙返還未果,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該筆款項。 乙抗辯稱:「乙收受該100 萬元具有法律上原因,並非不當得利。即使 法院認無法律上原因,因甲曾於105 年8 月25 日向乙購買某批儀器, 積欠貨款100 萬元,仍未清償,乙在此據之主張抵銷。」甲對乙之抗辯 則主張:「乙所稱有收受原因云云,並無依據。至於100 萬元貨款部分, 甲早已清償完畢,若法院認為尚未清償,因該批儀器有瑕疵,構成不完 全給付,並因該項瑕疵給付造成甲受有100 萬元之財產損害,甲據此亦 得以該100 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乙之貨款債權相抵銷」。乙則辯稱 其就儀器有瑕疵並無可歸責。試問: 就甲所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法律上原因」此一要件事實,應 由何人負舉證責任?乙僅辯稱收受該100 萬元有法律上之原因,是否 已盡其主張責任?(25 分) 就甲所主張100 萬元貨款之「清償」要件事實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歸責」要件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 分) 如法院於本案審理時,已認定甲對乙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甲曾因 向乙購買儀器積欠貨款,而就甲對該貨款已清償之事實尚未調查證 據,可否逕行認定甲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乙之貨款債權經 抵銷而消滅,甲對乙仍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故判決甲勝訴?(25分) | 30950
甲男為獨子,於民國(下同)70 年間與乙女結婚,婚後5 年未能生育, 甲在其寡母丙之壓力下,於78 年間與乙商量,經人安排,私下抱來剛出 生1 個月之棄嬰A 男,偽造出生證明,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為甲乙之婚 生子女。2 年後,乙生下B 女。100 年間,甲因車禍去世,乙隨即告知 B,其生父實為丁。丁與其妻戊因感情不睦分居多年,兩人生有已成年之 C 男。丁於104 年因癌症去世。試問: B 於丁之喪禮後,向法院起訴否認甲為其生父。另為與丁建立父女關 係,提起認領子女之訴。上開訴訟之適格被告為何人?B 之請求有無 理由?(25 分) 丙於100 年間始知悉甲皆非A 與B 之生父,其欲排除兩人與甲之父 子關係,於甲死亡後立即對A 提起確認A 與甲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另對B 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上開訴訟之被告適格是否有欠缺?丙 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設甲於90 年間已知B 非其所生,即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甲得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B 請求返還 自80 年間至90 年間所支出之扶養費?(25 分)
甲男為獨子,於民國(下同)70 年間與乙女結婚,婚後5 年未能生育, 甲在其寡母丙之壓力下,於78 年間與乙商量,經人安排,私下抱來剛出 生1 個月之棄嬰A 男,偽造出生證明,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為甲乙之婚 生子女。2 年後,乙生下B 女。100 年間,甲因車禍去世,乙隨即告知 B,其生父實為丁。丁與其妻戊因感情不睦分居多年,兩人生有已成年之 C 男。丁於104 年因癌症去世。試問: B 於丁之喪禮後,向法院起訴否認甲為其生父。另為與丁建立父女關 係,提起認領子女之訴。上開訴訟之適格被告為何人?B 之請求有無 理由?(25 分) 丙於100 年間始知悉甲皆非A 與B 之生父,其欲排除兩人與甲之父 子關係,於甲死亡後立即對A 提起確認A 與甲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另對B 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上開訴訟之被告適格是否有欠缺?丙 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設甲於90 年間已知B 非其所生,即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甲得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B 請求返還 自80 年間至90 年間所支出之扶養費?(25 分)
甲於民國108 年4 月20 日對乙、丙及丁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丙及 丁三人連帶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5 萬元,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丙、 丁及戊三人於90 年2 月5 日連帶向甲借貸45 萬元,乙同意為連帶保證 人,約定借期一年,迄今均未清償,為此請求乙、丙及丁分別履行保證 債務及借款返還債務。對此,乙否認其曾為保證人,丙抗辯甲未交付該 借款,丁則主張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期間而拒絕給付。試問: 若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甲及丁之主張均屬實,應如何裁判? (25 分) 若一審判決原告勝訴,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 丁?(25 分) 若戊輔助被告而參加訴訟後,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甲嗣後對戊 起訴,請求償還系爭借款,戊得否主張甲並未交付該借款?(25 分)
甲於民國108 年4 月20 日對乙、丙及丁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丙及 丁三人連帶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5 萬元,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丙、 丁及戊三人於90 年2 月5 日連帶向甲借貸45 萬元,乙同意為連帶保證 人,約定借期一年,迄今均未清償,為此請求乙、丙及丁分別履行保證 債務及借款返還債務。對此,乙否認其曾為保證人,丙抗辯甲未交付該 借款,丁則主張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期間而拒絕給付。試問: 若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甲及丁之主張均屬實,應如何裁判? (25 分) 若一審判決原告勝訴,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 丁?(25 分) 若戊輔助被告而參加訴訟後,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甲嗣後對戊 起訴,請求償還系爭借款,戊得否主張甲並未交付該借款?(25 分)
甲因車禍受傷送往A 醫院治療,由主治醫師乙進行腦部手術後轉至加護 病房觀察室,嗣A 醫院丙、丁二位醫師亦先後加入組成醫療小組,並分 工合作,共同負責照護甲,惟在照護之過程中,均未安排甲作電腦斷層 檢查,亦未置入顱內監視器,致甲逐漸陷入昏迷。甲之家屬見狀急將甲 轉至B 醫院,經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為顱內出血,雖立即施以血塊清除手 術,仍因腦部二度創傷,其內細胞壞死導致雙目失明及身體癱瘓。甲出 院後乃向法院起訴,依民法第227 條第2 項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規定 請求A 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第188 條第1 項之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與A 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乙、丙、丁、A 則抗辯其在甲於加護病房觀察中,依醫療常規 並無須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其均無過失,不須負損 害賠償責任。試問: | 30950 法院就甲所主張之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於「過失」 之認定標準有無不同?(20 分) 假設乙、丙、丁組成醫療小組後,未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 監視器有過失,而在醫療小組之分工上,該項工作係分配給乙之任 務,甲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 無理由?(20 分) 甲依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關於醫療過 失之舉證責任分配,二者有無不同?(35 分)
甲因車禍受傷送往A 醫院治療,由主治醫師乙進行腦部手術後轉至加護 病房觀察室,嗣A 醫院丙、丁二位醫師亦先後加入組成醫療小組,並分 工合作,共同負責照護甲,惟在照護之過程中,均未安排甲作電腦斷層 檢查,亦未置入顱內監視器,致甲逐漸陷入昏迷。甲之家屬見狀急將甲 轉至B 醫院,經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為顱內出血,雖立即施以血塊清除手 術,仍因腦部二度創傷,其內細胞壞死導致雙目失明及身體癱瘓。甲出 院後乃向法院起訴,依民法第227 條第2 項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規定 請求A 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第188 條第1 項之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與A 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乙、丙、丁、A 則抗辯其在甲於加護病房觀察中,依醫療常規 並無須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其均無過失,不須負損 害賠償責任。試問: | 30950 法院就甲所主張之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於「過失」 之認定標準有無不同?(20 分) 假設乙、丙、丁組成醫療小組後,未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 監視器有過失,而在醫療小組之分工上,該項工作係分配給乙之任 務,甲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 無理由?(20 分) 甲依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關於醫療過 失之舉證責任分配,二者有無不同?(35 分)
原告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被告乙承租 甲所有之A 屋(坐落桃園市),於半年前即已租期屆滿,乙拒不交還亦 不付租,而兩造間之租約約定,就租約所生之爭議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 爰依所有權之作用及兩造間租約之約定,請求乙遷讓交還A 屋。臺北地院 以裁定將該事件全部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試問: 乙以兩造已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應尊重該便利法院為由,對移送裁 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應如何裁判?(35 分) 抗告法院所為裁定確定後,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乙敗訴之判決。於上訴 期間內,乙提起上訴,第三人丙亦出具「參加訴訟及上訴狀」,主張: 「丙與乙訂有房屋租約,甲請求乙遷讓A 屋,顯無理由,尤其未對參 加人丙為任何告知訴訟,亦屬不合」云云,請求准予參加訴訟,並請 求判決:「原判決廢棄,並駁回原告甲在第一審之訴。被告乙如受不 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准免假執行。」第二審法院通知兩造及丙到場, 丙僅改稱:「丙係依民事訴訟法第54 條規定提起訴訟,並已依同法 第77 條之19 繳納裁判費,請法院定奪」等語。就丙之「參加訴訟」 或「提起訴訟」,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審理及裁判?(40 分)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甲又與未婚亦有經濟能力之丙女發生婚外情,丙因 而生有一子A。嗣因甲不願認領及共同扶養A,丙乃獨力扶養A。試問: A 八歲時,丙以甲為被告提起認領子女之訴,得否合併請求酌定丙為 對A 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人及命甲給付對A 過去及將來之扶養費? 該訴若法院因證據不足而判決丙敗訴確定後,A 得否對甲獨立提起認 領子女之訴?(30 分) 倘甲已認領未成年之A,丙向甲依家事事件程序請求給付過去及將來 之扶養費,其請求權之法律依據為何?如丙於請求書狀中僅表明原因 事實而未載明其請求權之法律依據,法院應如何處理?其所適用之程 序法理為何?(45 分)
甲授權X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A 公司、B 銀行為被告,並主張其執有A 公司為 發票人、B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一張,依票據法律關係,求為判決 命A 公司、B 銀行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票款,且如任一人已給付,於給付 範圍內,他人免給付義務。乙於上述訴訟繫屬中,主張其對A 公司因借貸關係而有 200 萬元債權,並以系爭支票為擔保,為系爭支票之真正權利人,而因甲所提訴訟之 結果將侵害其權利,乃以甲、A 公司及B 銀行為共同被告,向甲所提訴訟繫屬之法 院起訴,請求判決:確認甲對於A 公司、B 銀行就系爭支票之支票債權不存在; A 公司、B 銀行應給付乙200 萬元,且如任一人已給付,於給付範圍內,他人免 給付義務。X 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合併審理上述訴訟中,請求駁回乙所提 訴訟。嗣法院就甲起訴部分,判決甲勝訴;就乙起訴部分,判決乙敗訴。試問: X  就乙所提起之訴訟,有無代理甲為訴訟行為之權限?(15 分) 如乙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乙得否主張第一審依簡易訴訟程序合併審理違 法?乙上訴效力是否及於甲請求給付票款之訴部分?(40 分) 如第一審判決嗣經第二審法院廢棄並發回更審,甲不服第二審判決而上訴,其上 訴效力是否及於A 公司、B 銀行?(20 分)
A 地為甲所有,相鄰之B 地為乙所有。B 地上乙所有之房屋(下稱B 屋,面積1,000 平方公尺),占用A 地25 平方公尺(下稱C 部分)。甲曾依民法第767 條及第179 條 規定,訴請乙拆除C 部分房屋並還地及支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法院認定B 屋 雖確有占用C 部分,但甲請求拆屋還地,將影響B 屋全部之結構安全,且甲因拆除 所受之利益與乙所受之損害顯不相當,應係權利濫用,因而駁回甲該部分之請求, 僅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判命乙自民國(下同)99 年7 月1 日起,按月返還不當得 利新臺幣(下同)4,000 元予甲(下稱前訴訟)。甲復於102 年4 月1 日以乙為被告 起訴,先位依民法第796-1 條第2 項準用第796 條第2 項規定,請求判命乙以500 萬元之價格,購買A 地之C 部分(即每平方公尺20 萬元),備位依民事訴訟法第397 條及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乙自102 年5 月1 日起,按月給付甲6,000 元之不當得 利。主張略以:A 地自前訴訟判決確定後,價格飛漲,現請求乙按法院囑託鑑定之 價格,以500 萬元購買C 部分;又倘甲不得請求乙購買,前訴訟判決所命給付之金 額,因情事變更致過低而顯失公平,甲亦得請求乙自102 年5 月1 日起,按月增加 給付不當得利至6,000 元等情(下稱本訴訟)。 乙則抗辯以:前訴訟已認定甲係權利濫用,不得請求乙拆屋還地,僅判命乙按月給 付不當得利4,000 元。今甲再提起本件先位及備位訴訟,皆違反既判力而不合法。況 鑑定A 地價格之資訊不完整,不足為憑,並無情事變更可言等語。 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提起之本訴訟,是否違反前訴訟判決之既判力?倘乙同意甲再提起本訴訟,並 爭執B 屋全未占用A 地,甲無權請求乙購買,法院就此爭執是否須調查證據始得 加以認定?(40 分) 本訴訟審理中,法院如依兩造之陳述及舉證,發現A 地及B 地原均屬訴外人丙所 有,B 屋亦係丙所建,確有占用A 地25 平方公尺,且甲、乙係同時自丙分別取得 A 地、B 地及B 屋所有權時,應如何審理及裁判?(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