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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14 年民法與民訴(一)考古題

民國 114 年(2025)司法官「民法與民訴(一)」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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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同居多年,甲有A 地一筆,乙有B、C 地二筆。甲出賣其所 有之A 地於好友丙,訂立買賣契約時,甲對丙謊稱A 地全已劃入市地重 劃範圍,並出示不實證明文件取信丙。丙以高於市價4 倍之價格新臺幣 (下同)4,000 萬元購買A 地,已付清價款並辦畢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嗣後,丙發現A 地未劃入市地重劃範圍,受有價差3,000 萬元的損害。 乙出國洽公,乃交付身分證和印章委託甲為其領取信件。甲趁機擅執乙 的印章及身分證,且盜取B 地所有權狀,持偽造乙簽名之委任書,向戶 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並在抵押權設定申請書上偽造乙簽名,將B 地設 定最高限額1,500 萬元之抵押權於丁,作為甲向丁借款1,500 萬元的擔 保。清償期屆至,甲未清償借款致B 地將遭拍賣,乙始知悉上情,並拒 絕承認該抵押權設定效力。另乙向戊借款1,000 萬元,並以其所有C 地 設定擔保1,000 萬元債權之抵押權於戊,約定1 年後清償債務。嗣後乙 將C 地出賣於庚,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庚未承擔C 地抵押權擔保之 1,000 萬元債務清償責任。試問: 丙以被詐欺為由,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所 受之3,000 萬元損害,有無理由?(25 分) 乙請求丁塗銷B 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丁則抗辯甲已出示乙之身分 證、印章、B 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文件,乙應負授權人責任。丁 之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乙屆期未清償其對戊之1,000 萬元借款債務,庚恐C 地遭拍賣,遂向 戊清償該借款,經戊塗銷C 地之抵押權登記後,庚請求乙給付1,000 萬元,有無理由?(25 分) | 30940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丙男與丁女,丙自研究所畢業後即與父母雙亡之 戊女結婚。婚後兩人與甲、乙同住,10 年來未生有子嗣。丁自高中時期 即因個性叛逆,在網咖結識庚男後,不顧甲、乙反對與其交往,搬出家 中,與庚同居後懷胎,庚得知要當爸爸後非常開心,定期給予生活費, 細心照料丁及其腹中胎兒,並以書面約定胎兒辛從庚姓。試問: 丁於辛1 歲後與庚分手,而與丙、戊訂立收養契約,單獨將辛出養給 丙、戊夫婦,該收養契約是否發生效力?庚得否向法院請求酌定對辛 之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25 分) 丙因突發心臟病去世,戊仍與甲、乙互相照顧多年,感情深厚。此時 甲、乙有意收養戊,雙方訂立書面之收養契約,向法院聲請收養之認 可,法院得否為收養認可之裁定?又如甲、乙與戊事先訂立書面之終 止姻親關係契約,其結果是否不同?(25 分) 甲因丁與庚交往同居生子一事,始終未能釋懷,在一次大吵當中,丁 以言語辱罵甲之後,多年沒有來往,至甲重病入院亦始終未為探望, 故甲於代筆遺囑中表明不讓丁繼承其財產,見證人亦聽聞此事。未料, 該代筆遺囑因欠缺其中一見證人之簽名而無效。若甲、乙於丙死亡後 未收養戊,甲死亡後留下遺產新臺幣1,500 萬元,應如何繼承?(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