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同居多年,甲有A 地一筆,乙有B、C 地二筆。甲出賣其所
有之A 地於好友丙,訂立買賣契約時,甲對丙謊稱A 地全已劃入市地重
劃範圍,並出示不實證明文件取信丙。丙以高於市價4 倍之價格新臺幣
(下同)4,000 萬元購買A 地,已付清價款並辦畢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嗣後,丙發現A 地未劃入市地重劃範圍,受有價差3,000 萬元的損害。
乙出國洽公,乃交付身分證和印章委託甲為其領取信件。甲趁機擅執乙
的印章及身分證,且盜取B 地所有權狀,持偽造乙簽名之委任書,向戶
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並在抵押權設定申請書上偽造乙簽名,將B 地設
定最高限額1,500 萬元之抵押權於丁,作為甲向丁借款1,500 萬元的擔
保。清償期屆至,甲未清償借款致B 地將遭拍賣,乙始知悉上情,並拒
絕承認該抵押權設定效力。另乙向戊借款1,000 萬元,並以其所有C 地
設定擔保1,000 萬元債權之抵押權於戊,約定1 年後清償債務。嗣後乙
將C 地出賣於庚,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庚未承擔C 地抵押權擔保之
1,000 萬元債務清償責任。試問:
丙以被詐欺為由,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所
受之3,000 萬元損害,有無理由?(25 分)
乙請求丁塗銷B 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丁則抗辯甲已出示乙之身分
證、印章、B 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文件,乙應負授權人責任。丁
之抗辯,有無理由?(25 分)
乙屆期未清償其對戊之1,000 萬元借款債務,庚恐C 地遭拍賣,遂向
戊清償該借款,經戊塗銷C 地之抵押權登記後,庚請求乙給付1,000
萬元,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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