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子女B,就讀於我國的公立大學,每學期學雜費為新臺幣(下同)
30,000 元。同時,A 畢業於非法律系的其他科系,目前從事與法律無關
的工作。但因希望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目前就讀於某大學法律系碩士班,
從頭開始研習法律,目標是考上司法官或律師。為此,每學期學雜費約
為60,000 元。以上學雜費,皆未獲政府補助。A 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
將A、B 二人的學雜費均列報扣除。該管國稅局將其中A 的學雜費全額
剔除;B 的學雜費則准予扣除25,000 元,逾此部分之數額亦予以剔除。
請附理由回答:
A 為B 所繳納的學雜費,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全額列報扣除?
(25 分)
A 為自己所繳納之學雜費,是否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報扣除?(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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