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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12 年民法與民訴(一)考古題

民國 112 年(2023)司法官「民法與民訴(一)」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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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地為私有土地,地勢低窪,呈池塘狀態,早於日治時期即為農田排水 灌溉渠道,供周遭農地排水使用,數十年至今,未曾中斷,亦從未有人 提出異議。甲基於買賣關係,輾轉繼受取得A 地所有權,多年來在A 地 經營小型養殖漁業。其後,乙在其所有之鄰近工廠設置排水溝,將無害 工業廢水排放流入A 地,經甲多次向乙提出異議,乙不為所動,主張其 有排水進入A 地之權利,且其排放的是無害工業廢水,並未影響甲在A 地經營養殖漁業。約同一時期,丙在其所有之鄰近農地設置排水溝,因 疏忽未及注意,不斷排放有毒農田污水進入A 地。A 地因農田污水排入 結果,造成甲無法繼續以A 地經營養殖漁業。試問: 甲請求乙停止排放工業廢水進入A 地,有無理由?(30分) 甲請求丙賠償其無法繼續以A 地經營養殖漁業的營業利益損失,有無 理由?(30分) 設乙事後為預防紛爭,主動支出費用改善工廠排水設施,避免工業廢 水繼續排放流入A 地。乙請求甲償還其因此支出的費用,有無理由? (15分) | 30940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已成年之丙子。甲於20年前與丁女發生關係而 生子戊,並已認領戊。甲與丁發生婚外情後,即離開與乙之共同住所與 丁同居,雖有給付丙之扶養費,惟與乙分居已20年,期間二人幾無見面, 僅就子女教養、家庭費用負擔等必要事項始有聯絡。甲主張其與乙分居 時久,彼此已無感情且互不關心,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於民國 (下同)111年6月1日向法院訴請與乙離婚,乙則抗辯兩造感情淡薄係肇 因於甲外遇、離家別居,甲為唯一可歸責之一方,仍期待甲歸家共營夫 妻生活,不願意離婚。 法院於112年5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敗訴之一方已依法提起上訴,嗣甲 於112年7月30日死亡,甲死亡後遺有A 地、B 屋(含基地),其遺產尚未 分割。其中A 地由庚無權占有並於其上擅自搭建C 屋使用,B 屋於甲生 前即出租於辛,惟辛自111年7月1日起積欠租金,經甲屢次催告均置之不 理,迄甲死亡時已積欠租金達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戊於甲死亡後於咖啡廳與網友壬見面,與壬甫結識2小時即決定結婚,壬 當場書立結婚書約,因咖啡廳內只有店員一人且不願意擔任結婚證人, 故壬外出覓得原不相識之路人癸、丑於結婚書約證人欄簽名,戊則於咖 啡廳內等待壬取得證人簽名,再與壬持該結婚書約共赴戶政事務所辦理 結婚登記,嗣戊於結婚登記翌日死亡。試問: 第一審法院為本案判決時,應如何判斷甲之離婚請求有無理由?(25分) 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戊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25分) 丙是否得單獨對庚起訴,請求拆除C 屋、返還A 地?是否得單獨對辛 起訴請求給付112年7月30日以前積欠之租金60萬元?(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