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因與其夫A 感情不睦,於醫院產子B 後,棄子於醫院。數日後,A 接獲醫院通
知,領回其子。A 旋即喪生,A 母乙接手照料B,並找到甲,電請負起扶養義務。
甲回絕乙的要求,且開始避不見面。乙無奈只好以家境不佳、年邁無力照顧爲由,
將B 交付予私立育幼院。往後一年乙不僅不去探視,也不交付相關費用。育幼院長
丙與乙多次協調不果,不堪負擔,也不諳法令,一心只想解脱麻煩,遂於某日深夜
將書明戶籍資料的信件置於B 懷中,並將B 棄置在警局門口。警察旋即發現B,立
即施以保護,並於翌日通報地方政府社會科,社會科將B 安置於公立育幼院。
試問:
按實務見解甲、乙、丙各觸犯何罪?(15 分)
請問你對於實務見解有何評論?(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