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民國(以下同)90 年某日對乙表示,如你能考上律師,則將自己所有之A 房
地贈與,以為獎勵及贊助。乙對甲之贈與除表示同意及感謝之外,乙並經甲之同意,
將此一A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為預告登記。不過其後,乙連考3 年竟没考上,
甲以乙無考上之希望,於是將A 房地出賣予丙,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房地之交付。
豈知,94 年乙卻順利考上律師,乙乃持原有之贈與契約請求甲丙塗銷A 房地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甲應將之移轉登記予乙,並對乙為交付。問:
本案甲乙間關於A 房地之贈與契約,其發生效力之時間究竟為何?(15 分)
本於上列事實,乙之請求權有無理由?(15 分)
若乙之請求權有理由時,則丙可對甲主張者,究係屬債務不履行責任抑或為權利
瑕疵擔保之責任?(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