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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6 年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6 年(2017)司法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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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世貿正在舉辦電腦展,甲打算前往購買筆記型電腦,至銀行自動提款機領錢。 甲原本預計要領新臺幣(下同)30,000 元,不過不小心按錯鍵,按到「3,000」數字, 甲一按完後,立刻感覺到自己按錯鍵了,但沒想到提款機吐出的金額一眼即看出不 只3,000 元(因為千元鈔票不只三張,而是一疊),拿起來仔細一算,竟是30,000 元,而帳戶的明細表金額卻僅扣除3,000 元。由於甲不是非常確定是否自己按錯鍵, 故而決定再試一次,繼續提款,這次他很清楚自己按下「3,000」,果然提款機吐出 的金額還是30,000 元,但帳戶的明細表金額仍只扣除3,000 元。甲發現提款機作業 系統出問題,喜出望外,正想要好好撈一筆,誰知接下來,提款機竟出現無法操作 的畫面,甲雖不免有些失望,但他還是很高興地拿著60,000 元迅速離去。回家後, 由於甲一直抽不出時間前往世貿電腦展選購筆記型電腦,因此,甲乃委託專精電腦 的鄰居好友乙代他前往選購。甲交付乙40,000 元,將其主要需求的規格設備告訴乙, 至於其他細節部分則授權乙決定,並言明多退少補。乙至電腦展會場後,依甲所需 要的規格設備選定了A 廠牌筆記型電腦,原來定價為42,000 元,電腦展期間特價為 38,000 元,經過乙的討價還價,最後以36,000 元購得。然而乙回家後交付該筆記型 電腦給甲時,卻向甲騙稱,該電腦原來定價為42,000 元,經其一番辛苦殺價後,以 38,000 元購得,所以他再退還甲2,000 元,甲信以為真,感謝再三。問甲、乙之行為 各應如何論處?(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 意見)(100 分)
警員P 以現行犯逮捕正在施打毒品的甲,在警局,P 詢問甲並製作筆錄,甲供出係向 乙購買毒品。P 查證發現乙是毒品通緝犯,乙經P 緝捕到案詢問後,承認施用毒品, 但否認販賣毒品。P 將乙尿液及查扣之毒品送到地檢署事前以公文選定的醫院鑑驗。 其後,P 將乙隨案移送檢察官,經檢察官S 複訊,乙仍承認吸毒,但否認販毒。S 以 乙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乙。法院尚未開始進行羈押審查程序, 乙配偶丙為乙委任的辯護人L 趕到法院,L 要求法院先讓其跟乙交談,並要求檢閱 檢察官偵查卷證資料。法院不允准L 與乙會面交談,且因偵查卷證尚未送至法院, 因而暫時無法交付卷證資料與辯護人。檢察官聲請羈押3 小時後,偵查卷證始送至 法院,法院才通知辯護人L 檢閱。辯護人影印資料及準備開庭又歷經1 小時,才開 始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雖受通知,仍未到庭。法院審查時,辯護人L 以檢察官未 將全部卷證資料交伊檢閱而向法官異議。法官以檢閱卷證範圍如何為檢察官之決 定,辯護人無權異議,且法院亦無權限得命檢察官檢附所有偵查卷證,因而當庭駁 回異議。最後,法院允准羈押乙,被告以此為由提起抗告,法院以無理由駁回抗告。 乙於羈押執行中,辯護人L 要求丙私下去見甲,希望甲改變供詞。檢察官S 獲知此 事,即檢附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限制辯護人L 接見羈押的乙,也聲請禁止乙押所與 外人接見。法院未經訊問被告乙,亦未聽取辯護人L 之意見,即簽發限制書允准限 制乙接見。試問: 法院羈押審查程序之合法性。(60 分) 法院限制接見處分之合法性。(40 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