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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6 年民法與民訴(一)考古題

民國 106 年(2017)司法官「民法與民訴(一)」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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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任職某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法警,成年之乙男因案受緩起訴處分,須至該檢察 署從事義務勞動。某日,乙在該檢察署從事義務勞動時,甲竟不顧乙之反對及推阻, 於違反乙之意願下,強行以其性器官進入乙之口腔,對乙強制性交得逞。乙因本件 事故而常有做惡夢、哭泣等創傷反應;乙之配偶丙及母親丁,亦因甲對乙的侵害行 為而受有情感上之傷害。乙、丙、丁三人因此分別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甲 對乙、丙、丁之請求,抗辯其並未侵害乙、丙、丁之任何權益,乙、丙、丁不得對 其請求損害賠償。 試問:雙方之主張,何者有理由?(75 分)
未辦保存登記之A 屋為甲所有,自民國(下同)95 年9 月起甲將A 屋出租與乙,約 定之租期為不定期,該租賃契約未辦理公證。甲在100 年3 月將A 屋賣給丙,甲與 丙之間則約定使丙間接占有以代A 屋之交付,丙則隨即辦妥A 屋之稅籍變更登記。 嗣後,丙在100 年10 月向乙請求返還A 屋,乙則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以及A 屋為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丙無從取得所有權為由,拒絕返還A 屋。 試問:丙依民法第767 條、第962 條、第184 條、第179 條等規定,請求乙返還A 屋,有無理由?(7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