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甲於102 年l 月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弟乙。遺產有存款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對丙有債務30 萬元,對丁有債務90 萬元。乙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丁於102 年2 月1 日向乙請求清償90 萬元之債務,乙不知甲對丙亦有負債,故將遺產全額80 萬元均用於清償對丁之債務。丙則遲至102 年6 月1 日始向乙請求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丙得對乙請求清償債務全額30 萬元
(B)乙得請求丁返還不當受領之20 萬元,再將之用於清償對丙之債務
(C)丙得對乙請求其應受清償而未受清償之20 萬元,並就乙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
(D)乙已將80 萬元遺產全部用於清償對丁之債務而無剩餘,故丙不得再請求乙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