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未成年兒子乙為被保險人向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壽險公司)投
保終身人壽保險附加醫療保險。終身人壽保險約定死亡給付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
元,如未死亡,則每滿五年得請求生存給付10 萬元。就醫療保險部分,如因疾病或
意外事故而住院治療時,受益人得視情形選擇實支實付型醫療給付或日額型醫療費
用給付。試依下述兩種獨立情況,分別作答之:
契約締結時,乙年僅10 歲,要保書上之被保險人簽名欄位並非由乙親自簽名,而
係由甲簽寫乙之姓名於其上,乙未曾知悉該契約之存在。契約存續期間,乙於14
歲時不幸因車禍事故而住院治療。但住院治療一年多後,仍回天乏術,不幸於16
歲時死亡。試問:本件保險契約之效力如何?保險人是否應負保險責任?(20 分)
甲於向A 壽險公司締結前述契約後,另又向B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壽
險公司)投保終身人壽保險附加醫療保險。締約時乙已年滿17 歲,並由乙親自簽
名於要保書之被保險人欄位上。乙於18 歲時,遭逢意外事故而受傷住院。住院期
間共十日,其醫療費用共支付20 萬元。經查,甲與A 壽險公司所訂立之醫療保險
給付額度為住院一日給付1,000 元,因同一意外事故所生之醫療費用給付上限為
15 萬元;甲與B 壽險公司所訂立之醫療給付額度為住院一日1,500 元,因同一意
外事故所生之醫療費用給付上限為15 萬元。乙持醫療單據正本向A 壽險公司請求
15 萬元後,復又向B 壽險公司請求15 萬元,孰料B 壽險公司以其與甲所訂立之
契約條款約定僅接受醫療單據正本理賠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試問:乙得否向B
壽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得請求,其得請求之數額為何?(20 分)
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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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3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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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