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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6 年商事法考古題

民國 106 年(2017)司法官「商事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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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為一家上櫃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A 公司大股東為外商B 有限公 司(下稱B 公司)。B 公司於民國(下同)105 年5 月31 日,宣布將從公開市場以 溢價22%、即每股新臺幣(下同)128 元的價格,合計48.6 億元公開收購A 公司之 股份,且經投審會同意。但同年8 月31 日,B 公司卻惡意違約不履行,致使收購破 局,A 公司股價大跌,投資人損失慘重,若以公開收購起始日的股價計算,3 千餘名 參與應賣的股民慘賠近22 億元。本案中B 公司僅有5,000 萬元之實收資本,卻提出 48.6 億元之公開收購案,加上於A 公司被收購期間,A 公司融券空單從2 千張暴增 至1 萬2 千張,與常理相違,疑點重重,檢調機關遂主動介入調查。本案經檢察官 偵結起訴後發現A 公司之董事長甲多次利用其所實質掌握的紙上公司為「虛擬策略 性投資人」,以較時價便宜之價格取得A 公司之私募股票,再與證券商密謀活絡股 票交易等方式藉此套利,甲累計不法獲利高達40 億元。然而,甲堅稱其清白,並不願 辭掉董事長職務。又A 公司兩位獨立董事乙與丙,雖曾於公司收購董事會議中,陳述 審議意見為「本次公開收購條件尚符合公平性與合理性之原則」,但乙在A 公司該年 度共計12 次董事會中,僅出席2 次。A 公司之股東丁不甘權益受損,主張依公司法之 規定,甲應立即辭去職務,並歸還所獲之不法利益40 億元;此外並主張該公司獨立 董事乙和丙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賠償公司所受之損害。試問,若丁得合法 提起訴訟,就上述情事,應如何主張?其相關法令規定及法理為何?(120 分) 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 (請接第二頁)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30140 全三頁 第二頁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甲以其未成年兒子乙為被保險人向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壽險公司)投 保終身人壽保險附加醫療保險。終身人壽保險約定死亡給付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 元,如未死亡,則每滿五年得請求生存給付10 萬元。就醫療保險部分,如因疾病或 意外事故而住院治療時,受益人得視情形選擇實支實付型醫療給付或日額型醫療費 用給付。試依下述兩種獨立情況,分別作答之: 契約締結時,乙年僅10 歲,要保書上之被保險人簽名欄位並非由乙親自簽名,而 係由甲簽寫乙之姓名於其上,乙未曾知悉該契約之存在。契約存續期間,乙於14 歲時不幸因車禍事故而住院治療。但住院治療一年多後,仍回天乏術,不幸於16 歲時死亡。試問:本件保險契約之效力如何?保險人是否應負保險責任?(20 分) 甲於向A 壽險公司締結前述契約後,另又向B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壽 險公司)投保終身人壽保險附加醫療保險。締約時乙已年滿17 歲,並由乙親自簽 名於要保書之被保險人欄位上。乙於18 歲時,遭逢意外事故而受傷住院。住院期 間共十日,其醫療費用共支付20 萬元。經查,甲與A 壽險公司所訂立之醫療保險 給付額度為住院一日給付1,000 元,因同一意外事故所生之醫療費用給付上限為 15 萬元;甲與B 壽險公司所訂立之醫療給付額度為住院一日1,500 元,因同一意 外事故所生之醫療費用給付上限為15 萬元。乙持醫療單據正本向A 壽險公司請求 15 萬元後,復又向B 壽險公司請求15 萬元,孰料B 壽險公司以其與甲所訂立之 契約條款約定僅接受醫療單據正本理賠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試問:乙得否向B 壽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得請求,其得請求之數額為何?(20 分) 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 (請接第三頁)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30140 全三頁 第三頁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之董事長甲個人向B 銀行借款,B 銀行要求甲簽發 遠期支票以為將來清償之用,且囑咐借款人甲商請A 公司及信用可靠之第三人於該 支票上背書後,再轉交支票給B 銀行。因此,甲開立一紙遠期無記名支票,並於支 票背面蓋上A 公司印章為背書行為,且洽請好友乙亦於該支票進行背書,但乙於該 支票背面為空白背書簽名時加記「保證人」字樣。經A 公司、乙背書後,甲將該支 票再轉交給B 銀行。後來甲對B 銀行所負債務到期,未能對B 銀行清償債務;因此, 執票人B 銀行於完成對該支票之保全程序後,向A 公司、乙請求負背書人之清償責 任。試問: A 公司可否抗辯其背書簽名欠缺公司代表人之簽章,故簽名無效,且甲無權代表 公司用印,從而不負背書之責;或抗辯其於票據上之簽名非以轉讓為目的,故非 為背書行為,而係保證,但A 公司不得為保證,從而此保證對A 公司不生效力而 無須負責?(25 分) 乙可否主張,其非為背書人,而是保證人,其簽名僅生民法上保證之效力,或是 其簽名即使發生背書效力,但係屬回頭背書,從而執票人B 銀行對其無追索權? (15 分) 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