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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3 年商事法考古題
民國 103 年(2014)司法官「商事法」考試題目,共 5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5 題申論題
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係一家專門經營半導體晶片製造廠,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30 億股。A 公司之公司治理成效向來不彰,本年度股東會時,司儀宣布A 公司有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10 億股之股東出席。A 公司董事長甲為本次會議主席,於司儀
宣布後即逕行宣布會議開始。會議中並通過多項決議。其中包括:
董事競業之許可。原提案為:「凡本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本公司營業
範圍內之行為,擬請均予同意許可,以符合公司法第209 條之規定。」決議:照案
通過。
出售A 公司僅有之晶圓廠一座。原提案為:「出售本公司之半導體晶圓廠一座予
第三人B 公司。」決議:照案通過。
請分別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A 公司股東乙,對上述股東會之決議認為有瑕疵,試問乙應為如何之法律主張?
(15 分)
除前述決議瑕疵問題外,依所述之事實,前述董事競業許可之決議實質效力如何
(即有無違反公司法第209 條之規定)?(15 分)
A 公司董事長甲依前述股東會決議,出售晶圓廠於善意之第三人B 公司時,該出售
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10 分)
A 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因為公共安全事件,公司業績遭受
嚴重影響,以致於發生自公司成立以來首度虧損的情形,虧損達新臺幣(下同)
一億元。往年A 公司除依法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外,其股利政策是將所有盈餘全數
發放。雖然現在發生虧損,但A 公司仍希望股利發放之數字與往年相近。A 公司之
實收資本為二億元。法定盈餘公積累計已提撥五千萬元。因股份溢價發行所形成之
資本公積則為八千萬元,此外,A 公司並無其他資本公積。
另一方面,A 公司以大股東甲、乙、丙三人之名義(但實質上由A 公司出資)與其他
業者共同成立B 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甲、乙、丙三人出資達B 公司資本總額
之八成,故由甲、乙、丙三人擔任B 公司之董事。此次公共安全事件發生之廠房屬於
B 公司所有。對於B 公司捲入公共安全事故,其他參與出資之C 公司及D 公司
(下稱C、D)認為是A 公司為了自己之利益,使B 公司罔顧公共安全處理之標準
作業流程所致,C 與D 對A 公司非常不滿。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依上述事實,A 公司今年可得發放給股東之總金額上限為何?來源為何?若違法
發放,公司法有無提供債權人任何保障機制?(20 分)
C
與D 二位B 公司之法人股東眼見B 公司遭受損害,A 公司卻不聞不問,反而
直指只是A 公司股東個人之投資行為而已。於是C 與D 擬代位B 公司提起代位
訴訟追究甲、乙、丙三人之責任,是否可行?C 與D 之法律顧問建議C 與D 可以
追究A 公司之責任,請問此主張之基礎何在及有無理由?(20 分)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全一張
(背面)
A 銀行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B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B 公司)投保員工誠實保證
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千萬元,自負額為百分之十;保險單條款內
關於「不保事項」約定「因下列事由所致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
未確實履行其內稽內控作業程序作業辦法規定者。」。承保期間內,A 銀行未落實
內稽內控作業辦法,任由負責辦理存款之員工甲,於其他員工休假期間代理放款
職務。甲心生歹念,藉機冒用存戶名義虛偽貸款並盜轉至自己虛設之人頭帳戶,
再提領花用。嗣後A 銀行發覺上情,清點損失金額達二千萬元,遂請求B 公司給付
保險金。B 公司主張下列理由,拒絕給付:
A 銀行未確實履行內稽內控作業程序作業辦法規定,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其不負
保險給付之責。此一抗辯有無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0 分)
甲為A 銀行之使用人,A 銀行應就甲之故意行為負同一責任,故依保險法規定,
B 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且A 銀行就損失之發生,至少具有重大過失,依過失
相抵之規定,B 公司得按與有過失之比例減少保險金給付責任。前述抗辯有無
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0 分)
甲與乙為雙胞胎兄弟,交遊廣闊,常與諸多好友流連夜店。甲兄乙弟年滿20 歲前夕,
與十位好友相約至KTV 狂歡慶生,席間好友們致贈二人生日禮物,包括香檳、手機、
及一本精美空白本票簿等。甲於酒酣耳熱之際,爽快表示將致贈每一好友大禮,
隨即取出本票簿,簽發以其20 歲生日為到期日,面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
之記名本票十紙交付予每一好友。隨後大家倒數計時,歡慶甲、乙二人生日凌晨零時
的來到。宴會將散之際,好友們起鬨要求乙也應對好友們有所表示,乙即於該十紙
本票正面載明保證並簽名。
隔日,好友丙向甲提示本票請求付款。甲向丙表示慶生當晚酒喝多了,拒絕承認及
付款,惟本票上印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等語。嗣丙為償還向黑道大哥丁之借款50 萬
元,乃向丁告知前情,並於本票背面記明日期,將該紙本票背書轉讓予丁。丁於法定
時效期間內,向甲及乙主張票據權利。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乙二人無力負擔方知闖禍,均擬主張票據抗辯拒絕給付,是否有理由?(25 分)
倘另一好友戊(18 歲)不慎遺失票據,試詳述戊應如何主張票據權利?(15 分)
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為一金融機構,A 公司擬取得B 上市證券公司(下稱
B 公司)之經營權,A 公司乃與B 公司若干重要大股東甲、乙、丙接觸,接觸過程
中,甲、乙、丙表示有意願出售其手中所持有之B 公司股票,甲、乙、丙三人共持有
約占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1%之股份,A 公司乃與甲、乙、丙三人私下達成協議,
擬於一個月內購買甲、乙、丙所持有之B 公司之全部股權,以便其併購計畫之進行
與提高併購成功之可能性。其後,A 公司董事會達成對B 公司股權進行公開收購之
決議,並宣布以每股新臺幣16 元之價格,公開收購B 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40%之
股權,預計於50 日內完成公開收購。請分析並回答下列問題:
檢察官乃以A 公司與甲、乙、丙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強制公開收購」之規定予以
起訴,被告則主張A 公司與甲、乙、丙三人僅達成股份移轉之協議,尚未辦理背書
與交付之交割行為,A 公司尚未「取得」B 公司股票,應尚未構成犯罪行為。請從
證券交易法之角度分析被告上述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0 分)
檢察官主張A 公司在公開收購消息明確後、消息公開前,另在市場上買進B 公司
股份,應屬違反證券交易法禁止內線交易的行為。A 公司抗辯其並非內線交易規定
要處罰的行為主體。請從現行法律規定與內線交易相關理論,正反分析檢察官與
A 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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