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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3 年民法與民訴-民法考古題

民國 103 年(2014)司法官「民法與民訴-民法」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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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繼承父親在臺北大安路上的一層公寓,打算利用該層公寓經營咖啡廳,找來好友 乙商議此事,乙贊成甲之決定,並表示贈與兩台全新咖啡機給甲作為開業賀禮, 甲欣然同意,並指定品牌與型號,乙即向代理商丙訂購兩台甲所指定之M 牌營業用 S-600 型半自動咖啡機,總價新臺幣(以下同)60 萬元,丙表示乙訂購之型號剛好 沒貨,已向國外製造商訂購,運至臺北約須一個月時間,乙與丙兩人因此合意訂定 清償期為兩個月後的12 月1 日,並約定由丙直接將機器交付給甲,甲對丙亦有直接 請求權,甲表示同意,乙與丙同時又約定,若發生給付遲延,遲延之一方即須支付 5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且遲延時間若超過一個月,雙方皆可任意解除契約。 問:  12 月1 日丙依約向甲提出給付,乙卻未向丙支付60 萬元貨款,丙是否得向乙請求 5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以及遲延利息?(15 分) 若乙因財務困難,無法依約給付,惟對第三人丁有一筆已屆清償期之100 萬元借貸 債權,因乙顧及與丁之情誼,一直未向丁請求償還,丙是否得代位乙行使乙對丁 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要求丁返還100 萬元給丙?(15 分) 若丙提出給付後一個月,乙仍未支付價金時,丙是否即可行使約定解除權解除買賣 契約?丙之後應如何向乙或甲主張權利?(15 分)
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共有A 地,各有應有部分1/8,未約定管理方法, 經甲、乙、丙、丁、戊、己六人同意,可否將A 地為出租或設定抵押權或出賣並移轉 所有權給壬?庚、辛如不同意,可主張何種權利?(45 分)
甲男與乙女同居多年,雖已育有丙男、丁女兩個子女,然仍無意結婚。丙、丁自小 深受甲之疼愛,二人現在均已成年。今年初甲、乙突然打算完婚,鑑於今年元宵節 巧遇西洋情人節,意義非凡,遂決定於該日晚間在某飯店舉行婚宴;當晚席開六桌, 親人摯友出席雖非踴躍,卻也賓主盡歡。三日後上午,甲、乙步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 結婚登記,途中遭公車撞及,甲當場身亡,乙則於送醫急救後倖免於難。甲身後留有 銀行存款新臺幣2000 萬元,並無負債。今年六月甲之遺產由乙、丙、丁繼承分配 完畢後,八月間突有A 男出面主張,其與甲男曾有親密關係,並於甲生前長期接受 甲之生活照拂,因此要求酌給遺產。A 並同時表示,丁女係其與乙女所生。請問乙、 丙、丁和A 對於甲之遺產關係如何?(4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