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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107 年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7 年(2018)司法官「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2 題申論題
甲在我國籍某遠洋漁船擔任船長,乙、丙均為外國籍,與其他外籍人士
受僱於該船擔任漁工。乙則因體格瘦弱,做事反應較慢,常受到甲和部
分漁工的不當對待。最初,甲在乙不熟悉船務時,責罵乙。乙上船一週
後甲開始動手毆打乙。第三週開始,乙犯錯,甲不僅毆打,並且予以禁
食,有時一天禁食一餐,有時三餐都禁食。同時,甲只准許乙一天睡2
至4 小時,其餘時間必須工作或顧守船隻。部分漁工有時也毆打乙,甲
從不阻止。
經歷這些待遇,乙在海上工作三個月期間,體重減輕10 公斤,臉部及身
體常有傷口或瘀青,後腦勺也曾著地受傷。對於甲經常責罵與動粗,乙
因擔心失去工作,不敢反抗。丙見乙的遭遇,不時趁甲不注意時,給予
關切。
某日,甲再度因乙動作慢而發怒,持塑鋼製浮球向乙丟擲,擊中乙的背
部和腳,乙因疼痛俯臥地上。丙見狀再也無法忍受甲的暴行,隨即拾起
浮球往甲頭部砸去。此時,甲正轉身要回船艙,因此頭部右後方遭擊中
頭部破裂,流血倒地。丙上前再持浮球攻擊甲頭部二次,大量鮮血流於
甲板。輪機長丁聽聞衝突,走上甲板正想勸阻,激動的丙見到丁,隨即
起身揮拳擊中丁的下巴,丁向後跌倒,後腦撞及船艙門檻,當場昏迷。
此時,廚工戊見事情如此演變感到震驚,遂出面要求其他船員將丙壓制
並綑綁於船艙內,避免再生衝突。部分船員負責看顧受傷的甲與乙;丁
則被發覺已經死亡。戊向港務局通報。海巡署得知後派艦艇前往救援。
甲因腦部受創嚴重,醫治後語言、行動均有困難。
甲與丙因上述事件分別遭到起訴。
丙案在法院審理期間,同船證人指出,輪機長丁平日溫和,不曾打罵船
員。另外,法院指定之鑑定人就丁的死亡提出鑑定意見,指出:①丁在
遭攻擊前已有輕微腦中風;②一般人在無預警的情況下,下巴遭揮一拳,
因為身體的自然防禦性反應,並不致向後摔倒死亡;③丁因先前已中風,
失去身體協調能力,才在下巴遭到攻擊時向後摔倒而死亡。
請依上述全部事實,並考慮被告在實體法上可能的抗辯,分析甲與丙之
刑事責任。(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
具個人意見)(100 分)
甲為地政局科員,承辦乙祭祀公業土地變更登記事宜。甲私下約乙會面,
對乙表示可通融其變更登記,但乙必須和甲預立佣金2 億元之土地仲介
契約,作為變更登記酬勞並掩飾賄款本質。甲、乙討價還價後以4 千萬
元成交。乙應允並交付前金1 千萬元後越想越反悔,認為甲根本是趁機
敲竹槓,遂向警方報案。本案承辦警官丙以證人地位詢問乙並製作筆錄
(證據1-1),但丙未曾告知乙因陳述恐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此外,
丙於乙同意下,為乙的手機安裝電話自動錄音軟體,並指示乙用該手機
打給甲。乙遂與不知情的甲通話,錄得甲表示會盡速完成變更登記、乙
表示於完成變更登記後會分次支付等對話內容。乙隨即將該錄音(證據2)
交給警官丙,由警方將甲涉貪案件一併移送該管地檢署。
檢方偵查期間,檢察官丁曾以證人地位傳訊乙出庭作證,但漏未告知乙
因陳述恐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乙依法具結後詳為陳述(證據1-2)。
本案終結偵查後,檢察官以違背職務收賄罪名起訴甲,起訴書並援引上
開電話錄音(證據2)及乙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證據1-1、1-2),作
為對甲不利之證據。
試分析被告甲之辯護人所為下述之抗辯有無理由?
乙偵查中向檢察官丁所為之證言(即證據1-2)乃違法取得證據,不得
作為對甲不利之證據。(20 分)
乙向警官丙所為之證言(即證據1-1)乃違法取得證據,不得作為對甲
不利之證據。(20 分)
警方取得電話錄音(證據2)之程序,係利用甲的不知情而誘導其自證
己罪,侵害緘默權且違反訊(詢)問被告之告知義務的規定,此外亦構
成詐欺之不正方法,故甲不利於己之陳述,不得作為對甲不利之證據。
(20 分)
警方取得電話錄音(證據2)之程序,係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
定,未依法事先取得通訊監察書,乃違法監聽錄音,錄音內容不得採為
證據。(20 分)
電話錄音(證據2)之內容屬於「審判外陳述」,乃傳聞證據,且因不
符任何一種法定例外規定,故不得作為裁判之基礎。(20 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提出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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