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於第1 條揭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
康」為其立法目的後,復於第27 條第11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
為:……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授權主管機關就指定清除區
域內禁止之該法第27 條所列舉10 款行為外,另為補充其他污染環境行為之公告。
甲市政府據此授權遂為下列之公告:「一、本市清除地區內,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於
道路、牆壁、樑柱、電桿、樹木、橋樑、水溝、池塘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張掛、懸繫、
黏貼、噴漆、粉刷、樹立、釘定、夾插、置放或其他方法設置廣告物,嚴重影響環境
衛生或市容者,為污染環境行為。二、前點所稱『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安
全島、人行道、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乙嗣於該市公告之清
除區域內,未經該市環保局核准,於一處人行道側,張掛抗議其所信仰之宗教受到政
治迫害之橫向墨書文字白色布幔一幅,該市環保局認其文字布幔屬於礙眼而嚴重影響
市容之廣告物,已違反前開規定,即依同法第50 條第3 款裁處新臺幣1200 元罰鍰。
乙不服,提起訴願,並於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若乙於訴訟中主張,甲市政府此項公告業已侵害其受憲法第11 條保障之言論自由,
應屬違憲而無效,據此作成之行政處分違法,請列舉相關爭點,分別分析其主張有
無理由。(35 分)
若乙同時主張其受憲法第13 條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亦受此項公告侵害,同屬違憲,
其主張有無理由?(15 分)
參考法條:廢棄物清理法
第1 條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
定。
第27 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