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以自己名義對乙男起訴,主張甲所生幼子丙(2 歲)係自乙(已婚10 年,配偶
丁,有婚生女戊7 歲)受胎所生子,但乙於民國101 年3 月10 日與伊發生性關係
後即失聯,未曾撫育過丙,今知其所在,為使丙獲得適當照顧,爰請求法院判決確
認丙與乙間親子關係存在。問:
甲所提之訴訟是否合法有據、是否有適於其主張權利之其他訴訟類型存在?若甲
提起適法之訴訟,則在此訴訟審理中,如甲對其請求為捨棄之表示,發生何等效
力?如乙承認與甲曾有發生性關係一次,但否認因此使甲受孕生子,如法院依甲
之請求命乙前往醫院檢驗血緣關係,而乙置之不理,則依證據法則及家事事件
法,法院應如何處理?(13 分)
承之訴訟程序中,若甲合併提起請求返還其扶養丙2 年已支出扶養費新臺幣
(下同)80 萬元之不當得利,法院審理此項請求,應適用何種程序法理?另甲合
併請求乙給付丙扶養費自請求起至成年止按月給付25,000 元,若法院審酌乙之資
力及丙之實際需求,認為每月給付40,000 元較為妥適,法院得否在未經甲擴張聲
明下逕為命乙按月給付40,000 元之裁判?(12 分)
若丁因甲之訴訟而知悉甲與乙間有通姦行為,於質問乙時,被乙毆打成傷,丁乃
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准予兩造離婚,並將對戊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丁任之。
問:法院若認為丁之請求有理由,可否未經丁請求,即一併判命乙應將現住於乙
家中之戊交付丁?如丁與乙就請求雙方成立協議,是否發生程序上和解之效力?
(10 分)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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