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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92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2 年(2003)司法官「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甲將其相連之數間平房分別出租與乙、丙、丁、戊。由於承租人乙等皆數月未繳房 租,甲乃以乙、丙、丁、戊等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房租之訴訟。於言詞辯論時,乙 主張:「其所承租的平房屋頂嚴重漏水,經承租人乙等定期催告修繕,甲置之不理, 乃由乙及丙、丁、戊出資僱工修繕,支出之費用足可抵數月房租」。同時提出四人具 名之催告函及修繕費用收據,丙則主張:「就是這理由不繳房租」。而丁則默默不語。 戊則極力主張:「房租都按月交予甲」。試問:乙以上之事實主張及證據的提出,對 丙、丁、戊各有何種訴訟上的效果?(25 分)
X 主張某日Y 駕車不慎撞傷X,X 乃起訴請求法院判令Y 賠償新台幣(下同)參佰 萬元。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X 發覺其所受損害超過參佰萬元,乃提高其請求賠償 之金額為伍佰萬元。試問:(25 分) X 最初之參佰萬元之請求,與其後之伍佰萬元之請求,是否相當於「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之一例? 如X 在第一審未自行提高其請求賠償之金額時,法院得否曉諭其提高請求賠償之 金額? 如X 未提高其請求賠償之金額,法院得否依其所認定之事實,逕行判令Y 應賠償 X 肆佰萬元?
甲向乙發卡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使用,嗣後乙寄發簽帳消費帳單予甲,總計二十萬 元,甲拒不給付。經乙向法院依法聲請向甲發支付命令。試問:(25 分) 如甲未依法於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嗣後以簽帳帳單之簽名係他人偽造為 由,於再審法定期間內以乙為被告提起再審之訴,是否有理由? 如甲收受支付命令後,向乙表示未簽帳消費,乙乃向甲表示毋庸再向法院提出異 議,乙願意與甲自行協商和解,甲遂未為異議。嗣後甲主張乙以不法行為取得支 付命令之執行名義,甲乃另行對乙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該訴是否合法?
甲主張乙向其借用新台幣(下同)伍佰萬元,為保全強制執行,聲請法院裁定就乙 所有財產在伍佰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試問:(25 分) 法院依甲之聲請,為命供擔保後准許假扣押之裁定,甲所應供之擔保,是否得以 該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法院准許假扣押之裁定,經抗告法院廢棄,並駁回甲所為假扣押之聲請後,已實 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是否因假扣押裁定經廢棄而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