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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92 年刑法考古題

民國 92 年(2003)司法官「刑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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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罪責」(亦稱有責性)?刑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罪責年齡分別為第一項「未滿 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第二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三項「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其法理依據何在?刑庭法官審理刑事案 件時,被告年齡為二十三歲,經醫學及心理學專家鑑定,其智商、判斷力約為十七 歲人之程度。針對此一事實,法官應如何判斷其罪責?(25 分)
甲因犯強盜罪經法院判決,宣告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裁判確定後,又犯擄人勒贖 及贓物罪,由檢察官分別起訴後,經分別裁判宣告擄人勒贖罪十四年有期徒刑、贓 物罪罰金三萬元確定。試問應如何定甲之應執行之刑?(25 分)
甲負欠乙借款一筆,因乙催索甚急,甲未經徵得丙、丁二人同意,以丙名義簽具同 額本票一紙,並以丁及自己名義背書後,交付乙作為前述欠款之擔保。試論甲之行 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甲受僱於某公司擔任會計,為了支應自己的財務危機,數度將公司應得帳款轉入妻 兒戶頭。甲同時擔任大樓管理委員會的主委,刻意以高於市場行情一年約五萬元的 價格,與某清潔公司簽訂契約。甲偏袒某清潔公司的行徑,被住戶乙發覺,揚言予 以揭穿;甲則先下手為強,捏造事實,在大樓的公告欄張貼,聲稱乙有詐欺前科, 希望住戶小心,提防不要受騙。試問甲成立何罪?(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