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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95 年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95 年(2006)司法官「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張三向設於台北之大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及其高雄分公司各購買機械一批,均
未付款,因張三居住高雄,乃由大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向高雄地方法院起
訴,請求張三給付積欠總公司及高雄分公司之貨款予原告,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大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就本件訴訟有無當事人能力?(15 分)
就本件訴訟有無當事人不適格之問題?(10 分)
乙向甲建商購買預售屋一戶(連同基地),嗣因房地產價格上漲,乙復將該戶預售
屋連同基地轉賣予丙。嗣後甲完工,乙遲未向甲請求移轉登記,丙乃代位乙以甲為
被告,訴請甲應將完工之房屋連同基地移轉所有權予乙。(25 分)
前開代位訴訟於第一審法院審理中,乙復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甲應將上開預售
屋連同基地移轉所有權予乙。法院對乙所提之訴訟應如何處理?
丙所提起之代位訴訟,如經法院判決甲建商敗訴確定。法院對於乙所提起之訴訟
應如何處理?
【請針對上開小題,分別就實務與學說見解分析討論之。】
甲於民國95 年2 月1 日向乙購買機器一部,約定貨款為九萬元;又於同年月8 日
向乙購買機油二桶,約定貨款為五萬元,共積欠乙貨款十四萬元。同年月15 日乙
催促甲支付所積欠貨款時,甲主張:乙交付之機器有瑕疵、機油之品質不佳,造成
甲受損失共四十萬元云云,此項主張遭乙否認,以致雙方發生如何償付貨款及賠償
損害之紛爭(下稱「本件紛爭」)。試敘明法理依據,解答下列問題:(25 分)
本件紛爭之解決是否應先經法院調解?其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為何?是否亦關涉
司法院釋字第591 號解釋所示「當事人應享有程序處分權及程序選擇權」之法理?
相較於利用訴訟上和解程序,循調解程序解決本件紛爭,是否更能保護當事人之
利益?其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及法理基礎為何?
甲女與乙男於民國91 年1 月1 日結婚,92 年1 月1 日生子丙,乙因工作關係,僅
於例假日回家,家中事務悉由甲照料,然因二人聚少離多,對丙教養問題,亦常有
不同觀點,感情日漸疏離,乙常以必須假日加班為由不回家。92 年9 月1 日甲獲悉
乙在外與丁女同居,並生子戊,至為憤怒,乃於93 年1 月1 日以乙為被告,起訴
請求與乙離婚,並定丙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甲任之。嗣具狀追加主張乙於婚前
曾以自行創業為由向其借款六十萬元,迄今未還。又自從丙出生後,其支付託嬰、
奶粉、學習鋼琴、安親班及其他丙生活上必須費用,每月至少二萬元,乙至少應負
擔二分之一,爰一併請求乙返還上開借款及給付自丙出生後至成年為止,每月一萬
元之扶養費用等語。請問:
就甲請求乙返還上開借款及給付費用,法院應依何種程序處理?(15 分)
若乙於第一次期日前死亡,法院應如何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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