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95 年2 月1 日向乙購買機器一部,約定貨款為九萬元;又於同年月8 日
向乙購買機油二桶,約定貨款為五萬元,共積欠乙貨款十四萬元。同年月15 日乙
催促甲支付所積欠貨款時,甲主張:乙交付之機器有瑕疵、機油之品質不佳,造成
甲受損失共四十萬元云云,此項主張遭乙否認,以致雙方發生如何償付貨款及賠償
損害之紛爭(下稱「本件紛爭」)。試敘明法理依據,解答下列問題:(25 分)
本件紛爭之解決是否應先經法院調解?其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為何?是否亦關涉
司法院釋字第591 號解釋所示「當事人應享有程序處分權及程序選擇權」之法理?
相較於利用訴訟上和解程序,循調解程序解決本件紛爭,是否更能保護當事人之
利益?其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及法理基礎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