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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94 年行政法考古題
民國 94 年(2005)司法官「行政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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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條文中有「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裁量」之規定,行政法院於具體個案審查
範圍之原則及其例外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假設有某甲公司因營業情況欠佳,董事長乙為減少稅款支出以增加公司盈餘,乃與
受甲公司委任處理稅務之丙會計師商量,由丙向虛設行號之丁公司購買不實之發票
,以逃漏稅款,並約定將所逃漏稅款之三分之一,給付給丙作為報酬。經丙就甲公
司該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後,被稽徵機關查獲,除要求甲公司補繳所漏
稅款200 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 條第1 項之規定,處以一倍之罰鍰200 萬元
。請附理由依行政罰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對甲公司之處罰,其責任條件之成立為何?又由誰負舉證責任?(8 分)
董事長乙應否被處罰?若應受處罰,則處罰多少?(8 分)
可否依所得稅法第110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丙會計師及丁公司?若應受處罰,則
各應處罰多少?(9 分)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第110 條第1 項:「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
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人民甲向獨立機關乙(委員會)檢舉事業丙(股份有限公司)違法,檢舉函內載明
:「請求貴會查明丙之違法事實,依法處理」等文字。全案由乙所屬人員先進行調
查證據程序,並將調查結果擬具處理意見經督導調查業務之委員丁簽註後,轉呈委
員會議決議不對丙作成任何處置,並通知甲。
甲不服,以程序不符乙所發布之「案件處理原則」中關於「違法事實是否成立,依
下列程序認定:由本會委員會議認定。有相當爭議致難以判斷,得舉行公聽會
或座談會,供本會認定之參考。影響重大且有相當爭議致難以判斷,得委託公正
客觀之團體、學術機構進行鑑定」之規定為由,認為乙之不處分乃屬違法而提起訴
願遭駁回,旋提起行政訴訟。
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甲如提起課予義務之訴,是否合法?(12 分)
甲主張乙之程序違法,有無理由?(13 分)
參考法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 條第2 款:「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
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
議制機關」。
9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
類 科: 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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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面)
汽車駕駛人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關汽車停車規定,停放所駕駛之車輛後離去
。因該車輛嚴重妨礙道路交通,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乙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6 條規定,將該違規停放車輛移置適當處所。試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本案是否屬於行政執行法規定之依法令負有義務,而為得發動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之事項?(12 分)
乙所採行之移置措施,性質屬於以「相對人原有義務存在而不履行或違反」為發
動前提之行政強制執行方法,抑係行政上之即時強制方法?(13 分)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 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
停車。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
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
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
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
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
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
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第1 項)。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
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第2 項)。第一
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
,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
理人員為之(第3 項)。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
費追繳之(第4 項)。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
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
,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第5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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