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有某甲公司因營業情況欠佳,董事長乙為減少稅款支出以增加公司盈餘,乃與
受甲公司委任處理稅務之丙會計師商量,由丙向虛設行號之丁公司購買不實之發票
,以逃漏稅款,並約定將所逃漏稅款之三分之一,給付給丙作為報酬。經丙就甲公
司該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後,被稽徵機關查獲,除要求甲公司補繳所漏
稅款200 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 條第1 項之規定,處以一倍之罰鍰200 萬元
。請附理由依行政罰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對甲公司之處罰,其責任條件之成立為何?又由誰負舉證責任?(8 分)
董事長乙應否被處罰?若應受處罰,則處罰多少?(8 分)
可否依所得稅法第110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丙會計師及丁公司?若應受處罰,則
各應處罰多少?(9 分)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第110 條第1 項:「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
額兩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