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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94 年中華民國憲法考古題

民國 94 年(2005)司法官「中華民國憲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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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捷運發生泰國勞工受到非人生活待遇,導致暴動抗爭事件後,以A為首之泰國勞 工五百人與以B 為首之印尼勞工四百人及以C 為首之菲律賓勞工三百人,分別向主 管機關申請成立泰勞工會、印尼勞工協會及菲律賓勞工聯盟。此外,A、B、C 等所帶 領之各國勞工並申請聯合舉辦聲援泰國勞工爭取權益之罷工與集會活動。請問: 主管機關可否不准A、B、C 等之結社請求?(6 分) 主管機關可否以管理方便為由,要求A、B、C 等工人共同成立並參加名為「台 灣外勞協會」之組織?(6 分) 主管機關可否以高雄捷運泰勞抗爭事件,只涉及泰勞權益,而不准B 與C 所帶領 之印尼、菲律賓勞工參與A、B、C 等聯合申請舉辦之罷工與集會活動?(6 分) 主管機關如對A、B、C 等之上述申請均拒絕時,A、B、C 等有無法律救濟途 徑?(7 分) 以上問題,試依中華民國憲法及適用於我國之國際人權公約如「世界人權宣言」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及大法官 相關解釋分析解答之。
以下法律規定,是否合憲,試具理由析論之: 公務人員撫法第8 條第1 項第1 款規範公務人員遺族領受撫金之第一順位為 :「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12 分) 所得稅法第4 條之1:「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 徵所得稅。」(13 分)
依照我國憲政體制,立法院有那些職權可促使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有那些職權可 以對總統發揮監督作用?那些職權尚應健全法制、加強運作?那些職權難有實效, 不宜行使?試分析說明之。(25 分)
在今(94)年的修憲過程中,依據89 年4 月25 日總統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1 條 之規定,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任務型」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對立法院提出之憲法 修正案,進行複決投票。但是甲方政黨代表主張對憲法修正案進行辯論並逐條表決 ,而乙方政黨代表則主張代表之投票須接受選民之訓令(instruction),並無辯論及 逐條表決之必要,而堅持通案一次表決。請問:甲乙二方之主張,孰是孰非?如果 甲方訴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本次修憲為無效?而你是大法官,將作何解釋?請 從議會的性質(代表之性質)或代議政治之理論解析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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