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捷運發生泰國勞工受到非人生活待遇,導致暴動抗爭事件後,以A為首之泰國勞
工五百人與以B 為首之印尼勞工四百人及以C 為首之菲律賓勞工三百人,分別向主
管機關申請成立泰勞工會、印尼勞工協會及菲律賓勞工聯盟。此外,A、B、C 等所帶
領之各國勞工並申請聯合舉辦聲援泰國勞工爭取權益之罷工與集會活動。請問:
主管機關可否不准A、B、C 等之結社請求?(6 分)
主管機關可否以管理方便為由,要求A、B、C 等工人共同成立並參加名為「台
灣外勞協會」之組織?(6 分)
主管機關可否以高雄捷運泰勞抗爭事件,只涉及泰勞權益,而不准B 與C 所帶領
之印尼、菲律賓勞工參與A、B、C 等聯合申請舉辦之罷工與集會活動?(6 分)
主管機關如對A、B、C 等之上述申請均拒絕時,A、B、C 等有無法律救濟途
徑?(7 分)
以上問題,試依中華民國憲法及適用於我國之國際人權公約如「世界人權宣言」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及大法官
相關解釋分析解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