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常出沒在大眾運輸系統車站內徘徊,向往來乘客要錢,某日,在臺北
車站地下一樓自動售票機前,向往來旅客要錢並大聲咆哮,經其他旅客
報請站務督導A 到場處理,甲竟對A 恫稱:「你找我麻煩,是不是欠揍?」
(第一次恐嚇行為)翌日,甲再度騷擾旅客,A 出面制止,甲即朝A 踢
腿,致A 受有左膝蓋瘀血之傷害。第三天,甲、A 二人又在自動售票機
前相遇,甲對A 恫稱:「你不要找我麻煩,否則我會再揍你」(第二次恐
嚇行為)。案經A 訴請檢察官對被告甲偵查起訴,請回答下述問題:
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僅記載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欠缺第一次
恐嚇罪之事實記載,地方法院亦僅對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加以論述
判決,對於甲所涉犯之第一次恐嚇危害安全罪未論罪部分,檢察官應
為如何救濟?(13 分)
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明白記載上述三罪,但法院判決卻漏未就第
二次恐嚇罪嫌部分論罪,檢察官應如何救濟?(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