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傳聞法則之規定,回答下述問題:(25 分)
甲涉嫌超速駕駛因而車禍肇事致被害人乙受有普通傷害,檢察官經乙提出合法告
訴,以甲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將甲提起公訴,並提出案
發路段之測速照相儀所攝得之甲行車超速照片,用以證明甲犯罪事實。甲及其選
任辯護人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該照片形式之真實(即無變造或偽造之情事)
及取得來源之合法性,雖不爭執,但甲之選任辯護人抗辯稱上述照片為警察機關
為取締交通違規之用而於審判外製作之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不
得用以證明甲之犯罪事實,試問:甲之選任辯護人之抗辯有無理由?
檢察官嗣於上述案件之審判期日聲請傳喚目擊證人丙到庭作證,丙到庭具結後證
稱:「我本人實際上沒有看到車禍發生經過,是在我檳榔攤工作的檳榔西施丁跟
我說是甲超速又闖紅燈才撞傷乙,丁後來有新工作,目前不知去向,我找不到她,
所以我自己來作證」等語,試問:丙之證詞可否作為認定甲有罪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