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警 106 年刑事訴訟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6 年(2017)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4 題申論題

居住於新北市永和區之甲涉嫌於臺北市西門鬧區搶奪乙之財物,該案件經轄區分局 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於106 年5 月15 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嗣因乙另行具 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未發覺該案前已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繫屬於臺北地院,而重複起 訴,又於106 年6 月28 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試問:依刑事訴訟 法規定,何法院得為審判?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丙男與丁女係夫妻,丙男於106 年7 月6 日下午3 時許,在臺北市某摩鐵(汽車賓 館)與已成年未婚之戊女通姦及相姦,為其妻丁女報警查獲,丁女憤而於106 年7 月10 日與丙男離婚(已辦妥離婚登記)。嗣丁女心有未甘,於106 年7 月15 日具狀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問其告訴是否合法?(25 分)
某A 涉犯強盜罪,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判處5 年有期徒刑,法院 之判決書於106 年3 月10 日送達至A 在臺北市城中區之住所,由同住於該處A 之母 代為收受。惟當時A 因另案在桃園市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下稱臺北監獄)執 行中,其母於106 年3 月21 日至臺北監獄面會時,始將該判決書交給A。A 乃於當 天立即書寫上訴狀,交給監獄長官,臺北監獄於3 月24 日將A 之上訴狀轉送臺北地 院。試問:A 之上訴是否合法?(25 分)
某B 為計程車職業駕駛,於106 年4 月5 日晚上10 時許,駕駛計程車行經臺北市愛 國東路與中山南路之圓環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與某C 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相撞, 致C 及B 車上之乘客某D 受有普通傷害(非重傷害)。D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對B 提出普通傷害之告訴,嗣經檢察官依業務過失傷 害罪嫌將B 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B 拘役40 日,該案件檢察官及被告B 均未上訴,於106 年7 月8 日確定。迨106 年7 月20 日,C 具狀臺北地檢署對於B 提出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試問:檢察官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