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B 為計程車職業駕駛,於106 年4 月5 日晚上10 時許,駕駛計程車行經臺北市愛
國東路與中山南路之圓環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與某C 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相撞,
致C 及B 車上之乘客某D 受有普通傷害(非重傷害)。D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對B 提出普通傷害之告訴,嗣經檢察官依業務過失傷
害罪嫌將B 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B 拘役40 日,該案件檢察官及被告B
均未上訴,於106 年7 月8 日確定。迨106 年7 月20 日,C 具狀臺北地檢署對於B
提出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試問:檢察官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