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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107 年刑事訴訟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7 年(2018)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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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犯傷害罪,經檢察官酌定2 年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並已確定。 甲於緩起訴期間,因更犯詐欺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檢察官再 依職權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另案起訴甲犯傷害罪嫌。如甲更犯之詐欺 罪嫌,先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請問:法院對於傷害部分,應如何判決? (25 分)
甲駕車撞傷乙,致乙昏厥多日,經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丙提出告訴後 起訴,乙神智恢復,偕同代行告訴人向第一審法院表示撤回告訴,第一 審法院是否應為不受理之判決?(25 分)
檢察官訊問證人,未依法令證人具結所取得之證言,審判中可否經當事 人之同意而賦予其證據能力?(25 分)
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 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 得為證據。」請申論其義。(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