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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7 年民法與民訴(一)考古題

民國 107 年(2018)律師「民法與民訴(一)」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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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在丙銀行(下稱丙)分別任職徵信放貸業務部之經理與科長一 職,丁向丙申請貸款,然乙與丁勾結,故意高估丁之信用而為不真實之 徵信報告,甲疏失未盡其權責審核該報告之可信度,致丙對丁為新臺幣 (下同)2,000 萬元之貸款。其後,丁無力償還尚有之1,900 萬元借款, 丙對丁實行強制執行無效果。甲與乙因超貸案,被訴偽造文書與背信 罪,經法院判決甲無罪確定,乙有罪確定。甲在審核對丁之貸款業務有 疏失,因而被降級處分,甲心情極為鬱悶,故於夜間開車兜風,以消解 壓力,但其卻不慎撞到路旁行走之戊。戊受傷嚴重成為植物人,而受監 護宣告,戊由其配偶己全職照顧與看護,己精神痛苦不堪。另甲與乙共 有A 地一塊,應有部分各為2 分之1,無分管之約定,甲於7 年前未經 乙同意,擅自將A 地之全部設置私人收費停車場,為期1 年。乙於A 地設置為停車場之第6 個月方知此事,但礙於甲為其長官,不敢聲張, 乙因而勾結丁,高估丁之信用超貸,藉以報復和阻礙甲在職場上之升 遷。試問: 丙就丁無法返還借款1,900 萬元之損失,得否向甲與乙請求損害賠 償?如可請求,其請求權基礎為何?乙得否以甲有過失為由,對丙主 張減輕賠償金額?(35 分) 己得否以戊成為植物人,因照顧看護所生之精神痛苦,向甲請求慰撫 金?(15 分) 乙在知悉甲將A 地設置私人停車場之6 年後,向甲請求返還相當租金 之利益,有無理由?甲得為如何抗辯?(25 分)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甲)在乙銀行(下稱乙)開立活期存款帳戶, 並有一筆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定存,約定以甲及其主任委員A 與 財務委員B 之印章印文,為該帳戶之印鑑。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嗣 指派其員工C 在甲社區擔任總幹事,職司管理費收取、支用、內部管理 及代理甲向金融機構辦理存取匯款等工作,並受甲之監督。某日,C 未 經A、B 之授權,在定存解約書、授權書、取款憑條等文件(下稱憑條 文書)上,盜蓋甲及A 之印鑑章印文,並偽造B 之印章而蓋用於上開憑 條文書,持以向因疏未核對留存印鑑章印文而不知其事之乙,辦理定存 解約及轉存甲帳戶後盜領該定存款項。嗣甲又占用B 所有空地,擅以自 己名義將B 之空地出租於善意之丁經營夜市擺攤。試問: 甲於事發後向乙請求返還500 萬元,乙抗辯其不知C 盜領款項而為給 付,對甲發生清償之效力。乙之抗辯是否有理?(25 分) 設甲依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向乙請求返還500 萬元;乙抗辯甲應與 C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執以與甲對乙之上開款項返還請求權為抵 銷,有無理由?(25 分) 設B 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丁請求返還相當於使用土地之租金利 益,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