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在丙銀行(下稱丙)分別任職徵信放貸業務部之經理與科長一
職,丁向丙申請貸款,然乙與丁勾結,故意高估丁之信用而為不真實之
徵信報告,甲疏失未盡其權責審核該報告之可信度,致丙對丁為新臺幣
(下同)2,000 萬元之貸款。其後,丁無力償還尚有之1,900 萬元借款,
丙對丁實行強制執行無效果。甲與乙因超貸案,被訴偽造文書與背信
罪,經法院判決甲無罪確定,乙有罪確定。甲在審核對丁之貸款業務有
疏失,因而被降級處分,甲心情極為鬱悶,故於夜間開車兜風,以消解
壓力,但其卻不慎撞到路旁行走之戊。戊受傷嚴重成為植物人,而受監
護宣告,戊由其配偶己全職照顧與看護,己精神痛苦不堪。另甲與乙共
有A 地一塊,應有部分各為2 分之1,無分管之約定,甲於7 年前未經
乙同意,擅自將A 地之全部設置私人收費停車場,為期1 年。乙於A
地設置為停車場之第6 個月方知此事,但礙於甲為其長官,不敢聲張,
乙因而勾結丁,高估丁之信用超貸,藉以報復和阻礙甲在職場上之升
遷。試問:
丙就丁無法返還借款1,900 萬元之損失,得否向甲與乙請求損害賠
償?如可請求,其請求權基礎為何?乙得否以甲有過失為由,對丙主
張減輕賠償金額?(35 分)
己得否以戊成為植物人,因照顧看護所生之精神痛苦,向甲請求慰撫
金?(15 分)
乙在知悉甲將A 地設置私人停車場之6 年後,向甲請求返還相當租金
之利益,有無理由?甲得為如何抗辯?(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