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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7 年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7 年(2018)律師「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2 題申論題

甲開車到大賣場購物,將車違規暫停在大賣場外面道路旁劃有紅線處, 並打雙黃燈提醒其他用路人注意。甲進入大賣場後,行經開架式保養品 區,基於偷竊的意思,將一罐乳液放入自己的小型手拿包中。服務人員 A 注意到甲的舉止,上前要求查看甲的手拿包,甲不理會A 的要求,自 行將乳液放回貨架上,然後離開賣場。適B 騎著自行車靠近甲違規停車 處,突然自己重心不穩而摔出,其頭部不巧猛烈撞擊到甲的車輛後車廂 一角,倒地流血不止。甲走出賣場時正好目睹撞車過程,認為B 受傷是 因為自摔,與己無關,隨即駕車離開現場。雖經一旁路人即時送醫急救, B 仍然傷重不治死亡。試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答題除引用相關之 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100 分)
甲經營賭博性電子遊戲場,為免遭管區派出所取締,涉嫌行賄請求警員 乙惠予照顧,不要動輒取締,並約定由甲自民國(下同)100 年12 月份 起,每月交付新臺幣(下同)20,000 元給乙。調查局線民丙,於100 年 12 月20 日,向調查局密報稱:「曾聽聞甲曾向顧客表示,安啦!管區 警員乙,已打點好了。」經製作調查筆錄在案。調查員懷疑甲、乙二人 涉有不法情事,為過濾線索的真實性,於翌日12 月21 日自行秘密監聽, 發現甲、乙二人之通話內容提及「茶葉好了,有空過來喝」等曖昧用語。 調查員研判是二人約定之暗語,遂於同年月28 日檢具丙告發之調查筆錄 及上開監聽譯文,洽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監聽甲、乙 二人手機號碼的通話。法院核准聲請,並於通訊監察書上載明監聽期間 為:「自100 年12 月30 日上午10 時起至101 年1 月30 日上午10 時止」。 調查員於101 年2 月1 日通知甲、乙二人到案說明,甲、乙均否認犯罪。 偵查中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丙,丙具結後供稱:「向調查員所供全是 道聽塗說」,檢察官認為丙於調查局之供述較為可信,偵查終結,以甲、 乙分別涉犯違背職務行賄、受賄罪,於101 年5 月1 日提起公訴。檢察 官並提出線民丙之調查筆錄、監聽之錄音光碟及監聽譯文,作為證據。 其中,監聽譯文是由調查局人員製作但未經簽名,內容則載明:「兩手 機通話時間為100 年12 月31 日XX 點XX 分至YY 分…甲手機發話:… 茶葉好了可以來喝了…乙手機回話:謝謝啦!馬上過去喝。下個月初, 可能有自強活動(意指分局有擴大臨檢之暗語)」。 檢察官於起訴書中,除指明甲、乙二人於100 年12 月31 日行賄、受賄 20,000 元外,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甲、乙二人101 年1 月 份之行賄、受賄之犯行。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乙100 年12 月份 之行賄、受賄部分固然成立犯罪,但檢察官追加起訴101 年1 月份的部 分,屬犯罪不能證明,遂於判決主文就100 年12 月份甲之行賄,乙之 受賄,分別論處罪刑;對於追加起訴部分,認為不成立犯罪部分,未於 主文另為宣告,僅於理由說明追加起訴部分,犯罪不能證明,爰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試問: 100  年12 月31 日之監聽光碟及監聽譯文,得否作為認定甲乙二人有 罪之證據?(35 分) 檢察官認為丙於偵查中訊問時已翻供,故本案審判中未再聲請傳喚丙 為證人,經法院依職權傳喚丙未到,法院得否採用調查員詢問丙之調 查筆錄作為證據?(35 分) 法院審理結果,第一審法院判決之諭知方式是否正確?檢察官對於第 一審判決未提起上訴,僅被告上訴之情形,試問第二審法院之審判範 圍為何?(30 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