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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7 年民法與民訴(二)考古題

民國 107 年(2018)律師「民法與民訴(二)」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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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被告乙承租 甲所有之A 屋(坐落桃園市),於半年前即已租期屆滿,乙拒不交還亦 不付租,而兩造間之租約約定,就租約所生之爭議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 爰依所有權之作用及兩造間租約之約定,請求乙遷讓交還A 屋。臺北地院 以裁定將該事件全部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試問: 乙以兩造已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應尊重該便利法院為由,對移送裁 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應如何裁判?(35 分) 抗告法院所為裁定確定後,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乙敗訴之判決。於上訴 期間內,乙提起上訴,第三人丙亦出具「參加訴訟及上訴狀」,主張: 「丙與乙訂有房屋租約,甲請求乙遷讓A 屋,顯無理由,尤其未對參 加人丙為任何告知訴訟,亦屬不合」云云,請求准予參加訴訟,並請 求判決:「原判決廢棄,並駁回原告甲在第一審之訴。被告乙如受不 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准免假執行。」第二審法院通知兩造及丙到場, 丙僅改稱:「丙係依民事訴訟法第54 條規定提起訴訟,並已依同法 第77 條之19 繳納裁判費,請法院定奪」等語。就丙之「參加訴訟」 或「提起訴訟」,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審理及裁判?(40 分)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甲又與未婚亦有經濟能力之丙女發生婚外情,丙因 而生有一子A。嗣因甲不願認領及共同扶養A,丙乃獨力扶養A。試問: A 八歲時,丙以甲為被告提起認領子女之訴,得否合併請求酌定丙為 對A 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人及命甲給付對A 過去及將來之扶養費? 該訴若法院因證據不足而判決丙敗訴確定後,A 得否對甲獨立提起認 領子女之訴?(30 分) 倘甲已認領未成年之A,丙向甲依家事事件程序請求給付過去及將來 之扶養費,其請求權之法律依據為何?如丙於請求書狀中僅表明原因 事實而未載明其請求權之法律依據,法院應如何處理?其所適用之程 序法理為何?(4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