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保險法問題不予討論)董
事長,A 公司為公開發行未上市櫃公司,乙為B 投資公司(下稱B 公司)
董事長。B 公司為炒作C 上市公司(下稱C 公司)之股價,要求甲以A
公司之資金配合購入C 公司股份,甲在未告知原因下指示A 公司之投資
長丙投入新臺幣(下同)10 億元,於特定期間購入C 公司股份,丙向甲
表示該10 億元已規劃投資D 公司或E 公司之股份,並已完成投資分析
報告,於該時期投資具有較高之獲利可能性,且投資C 公司有違反保險
業投資限額之規定,但在甲堅持之下,丙仍予以配合購入C 公司股份。
惟丙為免A 公司遭受損害,乃於購入後不久即提前售出C 公司股份,獲
利1 億元;但同期若係投資D 公司股份者,可獲利2 億元,投資E 公司
者則可獲利5000 萬元。二個月後,此事遭到揭發,檢察官起訴甲、乙
二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對A 公司投資C 公司股份之行為,有違反
保險業投資限額規定而予以裁罰500 萬元。依該公司之分層負責決行表
及投資作業管理辦法,投資長負有作成投資分析報告及建議之權,對個
股投資未超過5 億元者有決行權,但超逾5 億元之個股投資,必須提報
投資委員會作成決議。
同時期,甲為拉抬其自有土地價格,在甲向A 公司董事會揭露其為土地
所有權人之情形下,董事會討論時針對本件僅聽取五分鐘報告,即表決
通過以高於鑑價10%之價格向甲購入土地,總價50 億元,報告中表示
「若土地可以與鄰接的其他四筆土地共同開發者,則開發價值將增加
10%,但該四筆土地涉及繼承糾紛已二十年尚未解決,繼承人約有五十
人」,該次董事會獨立董事戊因病未出席。
土地購入二年後,適逢臺灣不動產市場價格上漲,A 公司又以相當於市
價之60 億元價格將該土地出售予甲之配偶丁擔任董事長之X 公司,董
事會於討論出售土地時,有獨立董事戊表示反對,認為土地價格正在上
漲應暫停出售,且有第三方Y 公司提出願意以70 億總價向A 公司購買
該筆土地,故即使要出售亦應以70 億元為出售價格,但董事會仍接受
與X 公司以60 億元進行土地買賣交易。在買入與賣出土地之董事會討
論時,甲均未迴避。X 公司取得土地數日後即接到Z 公司願以80 億元
價格購買該筆土地之要約,但X 公司仍在等候更高價格之出價。
F 公司為A 公司之前十大股東,但在董事會並無席次,於媒體得知上開
股票投資事件及不動產交易事件,以書面向獨立董事戊請求A 公司應對
甲及丙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未投資D 公司之損失及遭裁罰之500 萬元罰
鍰;另向甲及其他參與土地交易案之董事請求賠償以高於市價購入土地
之損失,並解除後來A 公司與X 公司間之不動產出售交易。戊為此尋
求法律意見協助。問以上所述事實,除保險法及相關金融法不予論述
外,請就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予以討論,若涉有證券交易法問題者,亦
請一併討論,惟請以公司法爭點為主。(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