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設立於民國100 年1 月23 日,以經營不動產開發為
業,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2 億元,共發行普通股2,000 萬股。甲、乙、丙、丁、戊、
己、庚、辛、壬、癸等十人為原始股東,各持有A 公司200 萬股。經查,A 公司設置
董事三席,由甲、乙、丙擔任,並推選甲擔任董事長;設置監察人一席,由丁擔任。
甲因職務之便,竟於民國104 年間發包營建工程時,收取B 營造公司之回扣新臺幣
1,000 萬元,經B 公司之員工檢舉,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背信罪起訴在
案。試問:
若監察人丁懷疑甲長期利用職權,以不當高價發包營建工程藉機收取回扣,雖屢
次請求調閱及查核A 公司之簿冊文件,但均遭A 公司提供無直接關聯之資料加以
搪塞,爰決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法院應否准
許?(10 分)
若監察人丁認為甲已不適合擔任董事,爰依法於民國105 年3 月23 日召開臨時股
東會,提案解任甲之董事職位,甲則於臨時股東會上喊冤,博取同情,股東戊聽
信其說辭,對於解任董事甲之議案投下棄權票,致股東會未能通過決議將甲解任。
詎料於股東會決議之隔日,甲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戊乃決定訴請法院
裁判將甲解任,請問戊是否具備起訴股東之資格?(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