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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5 年公司法保險法證交法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律師「公司法保險法證交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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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設立於民國100 年1 月23 日,以經營不動產開發為 業,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2 億元,共發行普通股2,000 萬股。甲、乙、丙、丁、戊、 己、庚、辛、壬、癸等十人為原始股東,各持有A 公司200 萬股。經查,A 公司設置 董事三席,由甲、乙、丙擔任,並推選甲擔任董事長;設置監察人一席,由丁擔任。 甲因職務之便,竟於民國104 年間發包營建工程時,收取B 營造公司之回扣新臺幣 1,000 萬元,經B 公司之員工檢舉,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背信罪起訴在 案。試問: 若監察人丁懷疑甲長期利用職權,以不當高價發包營建工程藉機收取回扣,雖屢 次請求調閱及查核A 公司之簿冊文件,但均遭A 公司提供無直接關聯之資料加以 搪塞,爰決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法院應否准 許?(10 分) 若監察人丁認為甲已不適合擔任董事,爰依法於民國105 年3 月23 日召開臨時股 東會,提案解任甲之董事職位,甲則於臨時股東會上喊冤,博取同情,股東戊聽 信其說辭,對於解任董事甲之議案投下棄權票,致股東會未能通過決議將甲解任。 詎料於股東會決議之隔日,甲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戊乃決定訴請法院 裁判將甲解任,請問戊是否具備起訴股東之資格?(15 分)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家族企業,並未公開發行,董事長甲及過去所有 董事均由家族成員出任,且向來均不支領董事報酬。為強化公司治理,本次股東會 進行董事改選時,特別選出一位與A 公司素無淵源之學者乙擔任董事。乙就任董事 後,A 公司董事會同意每月支付其10 萬元作為報酬。另一董事丙(甲之堂兄)得知 此事後,雖過去未支領報酬,現在則要求A 公司比照辦理。經查,A 公司章程及過 去股東會決議均未對董事報酬加以規定。試附理由說明:A 公司支付乙及丙每月10 萬 元是否適法?(25 分)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附 加傷害保險。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因其在一家貿易公司上班,故於保險人所提供書面 詢問之職業別填載為公司行號之內勤人員。自契約訂立三年後,甲因薪資過低,遂於 下班後擔任計程車司機載客。某日於開車至公司上班途中,不幸發生車禍而骨折住院 治療達一個月之久,出院後遂向A 保險人請求傷害保險中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金。此 時A 保險人以甲另擔任計程車司機並未通知保險人為由,依據系爭傷害保險契約條款 約定:「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增加,未依約定 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 付」,而認為應按原收保險費(內勤人員)與應收保險費(計程車司機)折算保險給 付。請試由上述案例評述保險法現行相關規定之不當與系爭契約條款之效力。(25 分) 10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640 | 30940 全一張 (背面)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先生甲與妻子乙,二人在民國104 年11 月時各自擁有A 上市公司6%的股票。隔年 1 月,先生甲以每股30 元的價格,買進A 公司股票,使其個人持股增加至9%。民 國105 年3 月,妻子乙以每股45 元的價格賣出A 公司股票,使其個人持股降至3%。 試申論甲、乙夫妻二人是否為短線交易持股超過百分之十的大股東,並應如何判斷 短線交易歸入權之損益?(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