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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6 年民法與民訴(二)考古題

民國 106 年(2017)律師「民法與民訴(二)」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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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授權X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A 公司、B 銀行為被告,並主張其執有A 公司為 發票人、B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一張,依票據法律關係,求為判決 命A 公司、B 銀行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票款,且如任一人已給付,於給付 範圍內,他人免給付義務。乙於上述訴訟繫屬中,主張其對A 公司因借貸關係而有 200 萬元債權,並以系爭支票為擔保,為系爭支票之真正權利人,而因甲所提訴訟之 結果將侵害其權利,乃以甲、A 公司及B 銀行為共同被告,向甲所提訴訟繫屬之法 院起訴,請求判決:確認甲對於A 公司、B 銀行就系爭支票之支票債權不存在; A 公司、B 銀行應給付乙200 萬元,且如任一人已給付,於給付範圍內,他人免 給付義務。X 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合併審理上述訴訟中,請求駁回乙所提 訴訟。嗣法院就甲起訴部分,判決甲勝訴;就乙起訴部分,判決乙敗訴。試問: X  就乙所提起之訴訟,有無代理甲為訴訟行為之權限?(15 分) 如乙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乙得否主張第一審依簡易訴訟程序合併審理違 法?乙上訴效力是否及於甲請求給付票款之訴部分?(40 分) 如第一審判決嗣經第二審法院廢棄並發回更審,甲不服第二審判決而上訴,其上 訴效力是否及於A 公司、B 銀行?(20 分)
A 地為甲所有,相鄰之B 地為乙所有。B 地上乙所有之房屋(下稱B 屋,面積1,000 平方公尺),占用A 地25 平方公尺(下稱C 部分)。甲曾依民法第767 條及第179 條 規定,訴請乙拆除C 部分房屋並還地及支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法院認定B 屋 雖確有占用C 部分,但甲請求拆屋還地,將影響B 屋全部之結構安全,且甲因拆除 所受之利益與乙所受之損害顯不相當,應係權利濫用,因而駁回甲該部分之請求, 僅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判命乙自民國(下同)99 年7 月1 日起,按月返還不當得 利新臺幣(下同)4,000 元予甲(下稱前訴訟)。甲復於102 年4 月1 日以乙為被告 起訴,先位依民法第796-1 條第2 項準用第796 條第2 項規定,請求判命乙以500 萬元之價格,購買A 地之C 部分(即每平方公尺20 萬元),備位依民事訴訟法第397 條及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乙自102 年5 月1 日起,按月給付甲6,000 元之不當得 利。主張略以:A 地自前訴訟判決確定後,價格飛漲,現請求乙按法院囑託鑑定之 價格,以500 萬元購買C 部分;又倘甲不得請求乙購買,前訴訟判決所命給付之金 額,因情事變更致過低而顯失公平,甲亦得請求乙自102 年5 月1 日起,按月增加 給付不當得利至6,000 元等情(下稱本訴訟)。 乙則抗辯以:前訴訟已認定甲係權利濫用,不得請求乙拆屋還地,僅判命乙按月給 付不當得利4,000 元。今甲再提起本件先位及備位訴訟,皆違反既判力而不合法。況 鑑定A 地價格之資訊不完整,不足為憑,並無情事變更可言等語。 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提起之本訴訟,是否違反前訴訟判決之既判力?倘乙同意甲再提起本訴訟,並 爭執B 屋全未占用A 地,甲無權請求乙購買,法院就此爭執是否須調查證據始得 加以認定?(40 分) 本訴訟審理中,法院如依兩造之陳述及舉證,發現A 地及B 地原均屬訴外人丙所 有,B 屋亦係丙所建,確有占用A 地25 平方公尺,且甲、乙係同時自丙分別取得 A 地、B 地及B 屋所有權時,應如何審理及裁判?(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