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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6 年憲法與行政法考古題

民國 106 年(2017)律師「憲法與行政法」考試題目,共 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2 題申論題

依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及相關辦法之規定,教育部公告科目之高中教科用書應先經 審定後,各高中始得選用。假設有A 出版社依教育部公告之課程綱要,編輯有高中 歷史教科用書一套。A 出版社自認其教科用書不僅符合規定,而且內容精彩,無須審 定,於是直接提供給多所高中選用。然各該高中都以其教科用書未經審定為由,拒 絕納入選用名單。A 出版社認為教科用書審定制度違憲,無意進行相關爭訟;又鑑於 各校選用教科用書期限迫近,A 出版社未經任何訴訟,即逕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 釋,主張高中教科用書審定制度違憲,同時聲請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下列暫時處分: ⑴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8 條第2 項及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16 條規定中, 有關高中教科用書應先經審定後始得選用之規定,應暫時停止適用;⑵教育部應通 令各高中不得以教科用書未經審定為由,拒絕納入選用名單;⑶各高中不得以A 出 版社之系爭歷史教科用書未經審定為由,拒絕納入選用名單。請問: 在程序上,A 出版社如要說服司法院大法官受理其釋憲及暫時處分之聲請,可主張 那些理由?(20 分) 不論在程序上是否受理本件釋憲案之聲請,在制度上,司法院大法官得否作成A 出版社所聲請的3 項暫時處分?(20 分) 就高中教科用書應先經事前審定後始得選用的實體爭點,請從A 出版社的觀點, 說明A 出版社得主張的違憲理由。(30 分) 如司法院大法官請教育部就本案表示意見,請從教育部的立場,說明「高中教科 用書審定制度」合憲的主要理由。(30 分) 參考法條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1 條:「高級中等教育,應接續九年國民教育,以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奠定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知 能之基礎,培養五育均衡發展之優質公民為宗旨。」 第2 條第1 項:「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43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 第48 條第1 項:「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第2 項: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 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稀有類科教材之編訂與獎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9 條:「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學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 相關採購方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 條:「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第1 項:「本辦法所稱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之學生課本。」 第2 項:「依本辦法規定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審定科目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 第3 條第1 項:「本辦法所稱審定機關,指國家教育研究院。」 第4 條第1 項:「申請人就同一科目教科用書,得依冊序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第3 項:「教科用書依第一項規 定申請審定,或配合課程綱要修正應重新審定者,依本部公告之審定期間及實施方式辦理。」 第13 條第2 項:「教科用書經審定者,由審定機關發給審定執照;...」 第16 條:「申請人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之用。」 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610 | 30910 全一張 (背面)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憲法與行政法
A市政府為舉辦世界運動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運動場地周邊公有停車場委外經 營。甲公司於民國(下同)105 年5 月1 日標得「X 體育館停車場委託經營案」(下 稱系爭委託經營案),與A 市政府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期間自105 年7 月1 日至105 年9 月30 日),並向A 市政府提出核發停車場登記證之申請。嗣A 市政府發現甲公 司於投標時提供不實之消防設備師資格文件,爰於105 年6 月1 日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2 項規定,撤銷系爭委託經營案之決標,並拒絕依停車場法相關規定,發給 甲公司系爭停車場登記證。請問: 甲公司不服A 市政府撤銷系爭委託經營案之決標及拒絕發給其停車場登記證,應 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爭訟,以資救濟?(30 分) 運動會舉辦在即,甲公司為能如期經營系爭停車場,欲尋求暫時權利保護,應提 出何種聲請?能否直接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法院於裁定時,應考量那些因素? (40 分) 於行政爭訟程序中,運動會業已舉辦完畢,甲公司能否及如何續行爭訟?(30 分) 參考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50 條第1 項:「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 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三、借用或冒用 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 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 反法令行為。」第2 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 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停車場法 第24 條:「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投資興建之都市計畫停車場,或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得以多目標使用 方式附建之停車場,或投資興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者,應備具有關文件,並敘明停 車場出入口、車輛動線及安全設施之規劃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其 申請書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25 條第1 項:「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 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第2 項:「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 事項,並應公告之。如有變更,亦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第29 條:「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上級主 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