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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3 年憲法與行政法考古題

民國 103 年(2014)律師「憲法與行政法」考試題目,共 6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6 題申論題

由於宗教團體管理之中央法律遲未完成立法,甲市有鑑於宗教輔導亦係其自治事項 (地方制度法第19 條第3 款第4 目規定參照),為有效輔導及管理宗教團體(含 各種民間信仰,例如神壇),特制定「甲市宗教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基於 甲市地狹人稠,為避免宗教團體之聚會有妨害鄰近住戶安寧,以及公共安全之考量, 該自治條例規定新設置之宗教團體聚會場所,若設置於公寓或大廈者,其僅能設置 於一樓,不得設置於二樓以上。並對違反者訂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罰鍰 之規範。此外,該自治條例尚規定宗教團體應設置帳冊,以備主管機關之查驗,未 設置者將處以罰鍰。乙為某神壇之主持人,因違反前開規定而分別受罰鍰之處分, 乙不服而分別提起行政爭訟。請回答以下問題: 乙於行政爭訟程序中主張不得以立法限制宗教團體聚會場所設置地點,否則即有 違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且系爭規定本身亦有違比例原則。請評論乙之主張有無 理由?(25 分) 乙於行政爭訟程序中主張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組織享有自主權,故 要求設置帳冊自有違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且系爭規定未區分宗教團體之規模與 性質,將其個人主持而屬民間信仰性質的神壇,與一般制度化之宗教團體相提並 論,亦有違平等原則。請評論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請接第二頁) 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30210 全三頁 第二頁
人民團體甲負責人A 向主管機關申請室外遊行許可,預計於20 日後舉行全民反黑心 食品大遊行。申請遊行路線自臺北市中華路一段行政院環保署前開始,沿中華路、忠 孝西路、忠孝東路行政院、中山南路立法院、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主管機關乙 審查A 之申請後,同意發給許可,惟遊行舉行當天為元旦連續假期開始前一天,為避 免影響民眾返鄉或出遊及維護市容整潔,在許可附註三項要求: 1.遊行路線修改為中華路一段、貴陽街一段、中山南路立法院、忠孝東路行政院、林 森南路、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 2.遊行時不得隨意棄置廢棄物或污染路面; 3.遊行時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遊行當天,由於參與民眾超乎預估,對於黑心食品危害大眾健康,怒氣一發不可收拾, 紛紛將攜帶之黑心食品拋向空中,遊行經過的道路堆滿各種食品。參與遊行民眾丙忽 然拿出黑心油品,並點火燃燒,使得場面十分混亂,乙認為許可附註之要求未被履行, 認定遊行已違法,因此命令立即解散遊行並沒入其他尚未使用之黑心油品。A 認為燃 燒黑心油品充分凸顯本次遊行之訴求,且並未造成任何危害,因此拒絕解散遊行之要 求。群眾知悉解散命令後,群情激憤,將剩餘之食品丟向維持秩序之警察,並擴大燃 燒黑心油之範圍。 乙認為在道路上燃燒油品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危害其他用路人之健康與安全,因此透 過優勢警力強制貫徹解散命令。A 認為乙反應過當,即使有違法行為,乙並無使用強 制力之必要;況且乙並未事先告知將使用強制力,因此認為強制解散遊行之行為違法。 試問:許可中之三項附註是否合法?請分別論析之。(15 分) 乙命令解散遊行之行為是否合法?(15 分) A  針對使用優勢警力強制解散遊行之措施應如何救濟?(20 分) 參考法條: 集會遊行法 第11 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第14 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第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請接第三頁) 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30210 全三頁 第三頁 三、甲所有一筆土地,於民國(下同)70 年經分割為A 地號與B 地號二筆土地。其 中B 地號土地因乙縣之丙鎮公所辦理都市計畫道路工程需要,而有徵收之必要,於 同(70)年徵收過程中,因作業錯誤,將B 地號土地誤植為A 地號,經報請臺灣省 政府准予徵收後,乙縣政府公告徵收A 地號土地,發給甲地價補償費,並將A 地 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丙鎮所有,惟事實上丙鎮公所係將B 地號土地闢為公用 道路使用。90 年間,乙縣政府於地籍圖重測時,發現上述徵收錯誤,乃報經內政部 核准公告撤銷A 地號土地之徵收,並回復A 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予甲,但該B 地 號土地仍繼續供道路使用。請問: 甲能否請求除去B 地號土地上之各項交通設施?(25 分) 承上,其法律救濟途徑為何?(10 分) 甲能否請求徵收B 地號土地?(15 分) 四、甲市政府為關懷並慰問設籍該市因公傷殘之退役軍人,爰訂定「甲市因公傷殘退役 軍人慰問金發給辦法」,並編列預算,於每年三節造冊核發慰問金。其辦法如附件。 乙係因公傷殘而退役之志願役軍人,回到入營前戶籍地之甲市辦理戶籍登記,並申 請核發慰問金。甲市政府乃依乙提供之金融帳戶按時發給三節慰問金,每節新臺幣 五千元。二年後,乙未收到甲市政府之春節慰問金,乃去函甲市政府申請繼續核發。 甲市政府兵役處函復:「依法律規定,因公傷殘之志願役軍人已領有撫卹金。現因 本府財政日益緊縮,故已修正該慰問金發給辦法,不再編列預算對因公傷殘之志願 役軍人發給慰問金」等語。乙認為其從軍報國致傷殘,國家理應從優照顧其生活, 甲市政府不應修法停發,此舉侵害其憲法上之財產權;且其兩年來依賴該慰問金生 活,甲市政府修正前開辦法,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試問: 乙主張甲市政府應繼續核發慰問金,應循如何之法律救濟途徑?(15 分) 乙主張其憲法上之財產權被侵害,有無理由? (15 分) 乙主張甲市政府修法停發三節慰問金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有無理由?(20 分) 附件: 甲市因公傷殘退役軍人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1 條 本市政府為關懷並慰問設籍本市而因公傷殘之退役軍人,爰訂定本辦法。 第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市政府兵役處。 第3 條 凡入營前原設籍於本市之軍人,因公傷殘退役後仍設籍於本市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 第4 條 主管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到來前分別造冊核發,並依申請人提供之金融 機構帳號,於節前一週內匯入。 第5 條 各節慰問金發給之金額,視各該年度市議會議決之預算定之。 第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70)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