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宗教團體管理之中央法律遲未完成立法,甲市有鑑於宗教輔導亦係其自治事項
(地方制度法第19 條第3 款第4 目規定參照),為有效輔導及管理宗教團體(含
各種民間信仰,例如神壇),特制定「甲市宗教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基於
甲市地狹人稠,為避免宗教團體之聚會有妨害鄰近住戶安寧,以及公共安全之考量,
該自治條例規定新設置之宗教團體聚會場所,若設置於公寓或大廈者,其僅能設置
於一樓,不得設置於二樓以上。並對違反者訂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罰鍰
之規範。此外,該自治條例尚規定宗教團體應設置帳冊,以備主管機關之查驗,未
設置者將處以罰鍰。乙為某神壇之主持人,因違反前開規定而分別受罰鍰之處分,
乙不服而分別提起行政爭訟。請回答以下問題:
乙於行政爭訟程序中主張不得以立法限制宗教團體聚會場所設置地點,否則即有
違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且系爭規定本身亦有違比例原則。請評論乙之主張有無
理由?(25 分)
乙於行政爭訟程序中主張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組織享有自主權,故
要求設置帳冊自有違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且系爭規定未區分宗教團體之規模與
性質,將其個人主持而屬民間信仰性質的神壇,與一般制度化之宗教團體相提並
論,亦有違平等原則。請評論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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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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