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章程第8 條規定要旨如下:「本公司發行甲種記名式特別股1,000 萬股,
每股面額新臺幣10 元,優先股利之定率為年利率4%,依面額計算,每年以現金一
次發放,分配稅後盈餘時,於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公積後,得就其餘數儘先發放甲
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之股利,甲種特別股不得參加普通
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發行期間六年,期滿以現金一次
收回。」;第8 條之1 規定要旨如下:「本公司發行乙種記名式特別股1,000 萬股,
每股面額新臺幣10 元,優先股利之定率為年利率5%,依面額計算,每年以現金一
次發放,分配稅後盈餘時,於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公積後,得就其餘數儘先發放甲
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之股利,次就其餘數儘先發放乙種
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之股利但不累積分派。乙種特別股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
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但乙種特別股每股得參與分派之比例為普通股之
四分之一,發行期間六年,期滿以現金一次收回」。上述二種特別股已發行五年,
分別將於民國(下同)104 年度發行期滿。
該公司已發行在外流通之普通股計1 億股,甲種及乙種特別股各1,000 萬股,
101 及102 年度時均因景氣不佳未有盈餘可分派,103 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報,
彌補虧損及扣除各該應扣或保留項目後尚有可分派稅後盈餘新臺幣(下同)2 億
5,000 萬元,董事會規劃普通股每股派發現金股利0.5 元,並每千股無償配發新股
10 股以面額計價之股票股利,特別股之分派悉依章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該分
派方式並經103 年度股東會照案通過。
董事會另為處理104 年度5 月底應收回甲種及乙種特別股之所需資金,擬向股
東會提案「為因應甲種及乙種特別股之收回期限,授權董事會以發行國內可轉換公
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方式籌措資金」。
試問:
A
公司於分派基準日時持有甲種特別股20 萬股及普通股20 萬股,請問A 公司可
取得之分派內容為何?請附計算及說明。(10 分)
B
公司於分派基準日時持有乙種特別股50 萬股,請問B 公司可取得之分派內容
為何?請附計算並說明理由。(15 分)
請依公司法於100 年修正前後之不同規定,分別說明該公司擬以發行國內可轉換
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作為收回特別股之資金來源,是否合法?若該公司為非
公開發行公司者,該決議之合法性如何?並請對100 年之修法規定予以評論?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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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3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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