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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3 年商事法考古題

民國 103 年(2014)律師「商事法」考試題目,共 5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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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公司章程規定: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五億元整,共分為五千萬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整, 得分次發行。」目前已全數發行。由於A 公司經營良好,最近三年有高額盈餘,去 年配發現金股利,每股新臺幣(下同)10 元。A 公司董事會考慮:⑴吸引及留任公 司所需要的優秀專業人才,以激勵員工、提升員工的向心力與生產力,共同創造公 司整體利益。⑵鞏固公司經營權,避免被其他公司敵意併購。⑶增加公司未來所需 資金,擴充生產線。因此,董事會決議發行下列特別股: 甲種特別股500 萬股,每股面額10 元,以5 元發行,惟僅限於由公司員工承購, 其權利、義務與普通股完全相同。但三年內不得轉讓。 乙種特別股50 萬股,每股面額10 元,以每股100 元發行,由全體股東按持股比 例認購。最低認購單位為10,000 股。不足認購最低認購單位者,得相互併足,共 同申購。乙種特別股股東就公司股東會所有議案(包括選舉董事、監察人),每 股有表決權100 權。 丙種特別股1,000 萬股,每股面額10 元,以每股20 元發行。股東就公司所有議 案,無表決權;不得參與公司股息、紅利的分派;於清算時,亦無剩餘財產分配 請求權。但於發行屆滿三年後、屆滿四年六個月前,得請求轉換為普通股,轉換 比例為1 股丙種特別股轉換為1.5 股普通股。五年期滿,公司無償收回該特別股, 註銷之。 問題: A  公司發行上述三種特別股,是否合法?請分別附具理由說明之。(30 分) 如A 公司不發行甲種特別股,現行公司法有無其他替代制度,可以達到相同目的? (10 分) (請接第二頁) 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30240 全三頁 第二頁
某上市公司章程第8 條規定要旨如下:「本公司發行甲種記名式特別股1,000 萬股, 每股面額新臺幣10 元,優先股利之定率為年利率4%,依面額計算,每年以現金一 次發放,分配稅後盈餘時,於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公積後,得就其餘數儘先發放甲 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之股利,甲種特別股不得參加普通 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發行期間六年,期滿以現金一次 收回。」;第8 條之1 規定要旨如下:「本公司發行乙種記名式特別股1,000 萬股, 每股面額新臺幣10 元,優先股利之定率為年利率5%,依面額計算,每年以現金一 次發放,分配稅後盈餘時,於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公積後,得就其餘數儘先發放甲 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之股利,次就其餘數儘先發放乙種 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之股利但不累積分派。乙種特別股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 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但乙種特別股每股得參與分派之比例為普通股之 四分之一,發行期間六年,期滿以現金一次收回」。上述二種特別股已發行五年, 分別將於民國(下同)104 年度發行期滿。 該公司已發行在外流通之普通股計1 億股,甲種及乙種特別股各1,000 萬股, 101 及102 年度時均因景氣不佳未有盈餘可分派,103 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報, 彌補虧損及扣除各該應扣或保留項目後尚有可分派稅後盈餘新臺幣(下同)2 億 5,000 萬元,董事會規劃普通股每股派發現金股利0.5 元,並每千股無償配發新股 10 股以面額計價之股票股利,特別股之分派悉依章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該分 派方式並經103 年度股東會照案通過。 董事會另為處理104 年度5 月底應收回甲種及乙種特別股之所需資金,擬向股 東會提案「為因應甲種及乙種特別股之收回期限,授權董事會以發行國內可轉換公 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方式籌措資金」。 試問: A  公司於分派基準日時持有甲種特別股20 萬股及普通股20 萬股,請問A 公司可 取得之分派內容為何?請附計算及說明。(10 分) B  公司於分派基準日時持有乙種特別股50 萬股,請問B 公司可取得之分派內容 為何?請附計算並說明理由。(15 分) 請依公司法於100 年修正前後之不同規定,分別說明該公司擬以發行國內可轉換 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作為收回特別股之資金來源,是否合法?若該公司為非 公開發行公司者,該決議之合法性如何?並請對100 年之修法規定予以評論? (15 分) (請接第三頁) 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30240 全三頁 第三頁
A 進口商(下稱「A 公司」)進口藥品,就該藥品向B 保險公司投保商品製造人責 任保險。甲於保險期間内購買該藥品服用,但於保險期間屆滿之後,始發現並確定 因服用該藥品而身體不適,乃先以電話告知A 公司,經一個月治療痊癒之後,再向 A 公司提出賠償之請求。請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若該保險契約就承保範圍是否包括甲於保險期間屆滿之後始發現並提出之賠償請 求,並未設有明確之約定,請問:本件事故是否在承保範圍之内?(15 分) A 公司應負之保險事故發生通知義務有幾次?試依保險法之規定說明,並評論之。 (15 分) A 公司對B 保險公司之請求權時效,應自何時開始進行?若B 保險公司於接獲 A 公司之請求時,以A 公司對甲是否有賠償責任尚未確定為理由,拒絕保險給付 之請求。但於A 公司對甲之賠償責任經法院判決確定而向B 保險公司提出保險 理賠之請求時,B 保險公司卻以A 公司之請求權已逾二年之消滅時效期間爲理由, 拒不理賠。試問:B 保險公司之消滅時效抗辯,是否有理由?並請評論我國相關 法律關於時效制度之立法缺失。(10 分)
甲為大學一年級新生,於民國(下同)102 年8 月16 日剛滿19 歲,與年紀稍長之 乙女交往。甲因乙之20 歲生日即將屆至,為博取乙之歡心,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 擬向已成年之學長丙,借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購買項鍊一條;甲遂於102 年 9 月16 日,簽發票面金額10 萬元、發票日為102 年10 月16 日、到期日為102 年 9 月16 日之本票一張交付給丙,以供擔保。其後,丙因資金需求,旋即將票據背書 轉讓給善意之丁,惟因丁之要求,丙遂委請其友人戊於該本票上為保證,戊則於本 票背面記載保證之意旨及被保證人為丙等文字。試問: 丁於102 年12 月18 日向甲請求給付票款,甲得否主張該票據無效,以資抗辯? (20 分) 若丁向甲請求票款給付未果,依法作成拒絕證書,向丙行使追索權時,丙得否主 張丁未遵期提示,以資抗辯?又丁於向戊請求給付票款時,戊得否主張其保證行 為無效,以資抗辯?(20 分)
甲於民國103 年1 月15 日以當日最高交易價格每股新臺幣(下同)35 元買進A 上市 公司(下稱「A 公司」)股份20 萬股,同年月17 日復以平盤價每股35 元買進 A 公司股份30 萬股,同年月21 日再以漲停板價每股35 元買進A 公司股份20 萬股。 甲之上述交易行為,經檢察官認定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4 款之操縱市 場行為,而予起訴。甲則抗辯如下:其一連串之交易並不符合「連續高價買進」 之要件;其買進A 公司股份之目的係為確保A 公司該年度股東常會改選董事時 其能當選董事所需之表決權數,並非意圖抬高A 公司股份之價格;甲進行上述買 進行為後,並未有賣出之行為,顯見甲之上述買進行為,亦無誘使他人買進或利用 價差獲利之意圖;由於當時大盤及同類股之股價皆呈現下跌趨勢,甲進行上述交 易之另一目的即在避免A 公司股份價格不合理之下跌,使A 公司股份價格得以維 持於穩定之合理價格,故無「抬高或壓低」價格之意圖。對於甲之上述抗辯,請問 你如何評價之?(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