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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3 年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古題

民國 103 年(2014)律師「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試題目,共 5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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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公司老闆,某日因疲勞駕駛,疏於注意,開車追撞機車,導致機車騎士A 跌倒 頭部受撞昏迷。甲肇事後,心知不妙,立即電話通知員工乙來現場,並指示乙要自 承為開車之人,打完電話後,甲隨即棄車步行離去。乙於10 分鐘後到達現場,立 即打電話報警並告知有傷者,警車與救護車同時抵達,乙向警察丙陳述自己開車不 小心撞倒機車,並要求丙放他一馬,不要將事故處理情形製作成紀錄,在求情之際, 乙隨手將新臺幣5000 元塞到丙口袋,丙當場斷然拒絕金錢誘惑,並依乙之陳述而 將乙記載為車禍事故肇事者。A 送醫經治療後清醒而僅有挫傷。試問:甲、乙之行 為,應如何論罪?(30 分)
詐騙集團成員甲、乙、丙,由甲利用某線上購物的電腦系統漏洞,取得會員A 之個 人資訊電磁紀錄,然後偽刻「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章,蓋於製作之「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公文書寄給A。再由乙公然佯裝檢察官以電話向A 宣稱其涉及 某洗錢案,須將帳戶內的存款提領出來交由法院監管,另由丙公然冒充檢察事務官 向A 收取現金,順利得手數百萬元。請問: 甲、乙、丙三人如何論罪?(20 分) 倘若甲、乙是在菲律賓製作公文及打電話,且其相關犯行經菲律賓法院判決確定, 並執行七年有期徒刑後遣送回臺灣,如經起訴,我國法院如何對其處斷?(10 分)
公務員甲係負責承辦與中國大陸經貿交流事務的主管人員,涉嫌收受臺商乙新臺幣 一百萬元的報酬,依其委託積極推動與大陸談判開放乙所經營的企業在大陸申設營 業據點。案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甲犯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向臺北 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後,分由審判長丙之合議庭審理(下稱前案)。復於另案後續偵 查作為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獲甲涉嫌洩漏重要情資予大陸相關人士, 足以損害我國之重大利益,遂以被告甲犯刑法第114 條之外患罪嫌向臺灣高等法院 提起公訴。試回答下列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依法調查證據後,認被告甲之行為僅構成刑法第132 條洩漏國防以 外之秘密罪,法院應如何判決?(15 分) 倘依後續偵查作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為被告甲僅涉嫌犯刑法第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而發交由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北地方法院 提起公訴,分由審判長丁之合議庭審理時,得否將該案移由審判長丙所承辦之前 案合併審判?其併案之程序如何?(15 分) 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30230 全一張 (背面)
甲於103 年1 月間缺錢花用,見乙為富有的獨居老人,為取得乙的錢財而無故侵入 乙的住宅,對乙恐嚇取財,得款新臺幣五萬元,經乙報警查獲,移送地檢署偵辦甲 犯恐嚇取財罪嫌。嗣乙抱怨檢察官偵查動作慢,乃另行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法院自 訴甲犯無故侵入乙的住宅罪嫌,法院對此自訴,應如何處理?如檢察官嗣僅起訴甲 犯恐嚇取財罪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後,檢察官另依乙之告訴(未逾告訴期間) 再起訴甲犯無故侵入乙的住宅罪嫌,法院對此公訴,又應如何處理?(30 分)
甲、乙、丙為搬家公司業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謀議利用上班時間無人 在家之際,推由乙、丙攜帶搬家時使用之螺絲起子備用,侵入他人住宅行竊,惟為 增加人手以利搬運,並謀議找不知情之丁加入。甲、乙、丙乃向丁佯稱渠等受客戶 委託代為搬家,因人力不足,商請丁協助。丁不疑有他,而予允諾。嗣甲在公司留 守,乙則在身上暗藏螺絲起子一把,並駕駛貨車載同丙、丁,於100 年1 月26 日上午 10 時許到達戊宅,由丙持萬能鑰匙開啟門鎖後,三人進入宅內,將戊所有之財物搬 上車,載離現場。警方依據鄰人提供之車號,循線查獲,將甲、乙、丙、丁移送偵 辦。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四人有竊盜之罪嫌,又查知甲為戊之舅父之子。試問: 若戊僅對乙、丙、丁三人提出竊盜罪之告訴,檢察官將甲、乙、丙、丁四人全部 以竊盜罪起訴,是否合法?(20 分) 若戊僅對甲一人提出竊盜罪之告訴,檢察官在考慮一切情節後,將乙、丙、丁三 人起訴竊盜罪,對甲為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不起訴處分,是否合法?(20 分) 若本件之竊盜行為經合法告訴,檢察官於100 年3 月10 日起訴時,逕依100 年1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第3 款、第1 款之結夥三人以上攜 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嫌,對甲、乙、丙、丁提起公訴,本案能否成立結夥三人 以上竊盜罪?侵入住宅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