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甲係負責承辦與中國大陸經貿交流事務的主管人員,涉嫌收受臺商乙新臺幣
一百萬元的報酬,依其委託積極推動與大陸談判開放乙所經營的企業在大陸申設營
業據點。案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甲犯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向臺北
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後,分由審判長丙之合議庭審理(下稱前案)。復於另案後續偵
查作為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獲甲涉嫌洩漏重要情資予大陸相關人士,
足以損害我國之重大利益,遂以被告甲犯刑法第114 條之外患罪嫌向臺灣高等法院
提起公訴。試回答下列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依法調查證據後,認被告甲之行為僅構成刑法第132 條洩漏國防以
外之秘密罪,法院應如何判決?(15 分)
倘依後續偵查作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為被告甲僅涉嫌犯刑法第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而發交由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北地方法院
提起公訴,分由審判長丁之合議庭審理時,得否將該案移由審判長丙所承辦之前
案合併審判?其併案之程序如何?(15 分)
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30230
全一張
(背面)